烏審旗文化和旅遊局

烏審旗文化和旅遊局

根據鄂爾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烏審旗機構改革方案》和烏審旗印發的《烏審旗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烏審旗文化和旅遊局是烏審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掛烏審旗文物局牌子。

烏審旗文化和旅遊局貫徹黨中央文化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自治區黨委、市委和旗委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文化旅遊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局長為蘇雅拉陶特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審旗文化和旅遊局
  • 辦公地址:烏審旗嘎魯圖鎮恆源水務綜合樓A座四樓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的文化和旅遊、文物工作方針、政策以及旗委、旗政府相關決策部署,研究擬訂文化和旅遊、文物政策措施。
(二)統籌規劃全旗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發展,擬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全旗性重大文化活動,指導重點文化和旅遊設施建設,組織全旗旅遊整體形象推廣,促進文化和旅遊產業對外合作和市場推廣,制定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和四季旅遊。
(四)指導管理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全旗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現代公共文化和旅遊服務體系建設,深入實施文化和旅遊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六)指導推進全旗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七)負責全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工作。
(八)統籌規劃全旗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和旅遊產業發展。
(九)指導全旗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安全生產、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文物市場。
(十)負責旗本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查處全旗性、跨區域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的違法行為,辦理重大行政案件。
(十一)負責全旗文化和旅遊對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宣傳、推廣活動,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港澳台交流活動,推動烏審文化走出去。
(十二)負責全旗文物保護和博物館建設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指導文物考古勘探工作,組織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推動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文物的保護和利用,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宣傳工作,負責全旗文物行政執法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違法犯罪案件。
(十三)完成旗委、旗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 (審批監管股)
工作職能:負責機關日常管理和運轉以及機關黨建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信訪、保密、文電處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應急管理、包聯扶貧、離退休人員等工作。負責會務安排、公務接待工作。統籌協調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意識形態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文稿。指導協調機關電子政務和信息化建設。負責開展文化和旅遊工作調研,並提出政策建議。承擔文化和旅遊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旗本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查處全旗性、跨區域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違法行為,辦理重大行政案件。擬訂文化和旅遊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局機關財務、政府採購和固定資產審核、監督。牽頭負責文化和旅遊行業統計。負責部門預決算的編制和相關財政資金的申報、劃撥、管理等工作。負責組織本系統內部審計和指導監督系統內預算執行、政府採購、資產監督工作。指導全旗重點及基層文化和旅遊設施建設。擬訂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文化和旅遊人才培養工作,組織有關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牽頭負責全旗文化和旅遊發展考核工作。組織、指導、管理文化和旅遊對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及宣傳推廣工作。承辦文化和旅遊中外合作及其他合作檔案的商簽工作。承擔政府、民間及國際組織在文化和旅遊領域交流合作相關事務。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交流和宣傳推廣活動。按規定許可權承擔局機關依申請行政許可、確認、獎勵、給付事項的受理、審批、轉報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務類等事項的審核、批准、備案等工作。負責協調各業務股室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後台支持工作。負責文化和旅遊各類社會組織前置審核工作。對文化和旅遊市場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承擔文化和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和信用體系建設,指導文明旅遊工作。組織擬訂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並監督實施。監管文化和旅遊市場服務質量和安全生產,承擔旅遊經濟運行監測、假日旅遊市場、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二)公共服務股
工作職能:擬訂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政策及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旗公共文化服務和旅遊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擬訂全旗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導向性、示範性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活動。指導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等工作。指導管理圖書館、文化館、展覽館、美術館、電影放映站事業和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文化戶)建設及利用工作。指導公共數字文化、文獻資源建設和古籍保護、公益電影等工作。指導民間文化協會、文化戶和文化旅遊志願服務隊伍建設。
(三)文旅發展股
工作職能:承擔全旗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擬訂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文化產業、旅遊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和四季旅遊,承擔紅色旅遊相關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的規劃。指導文化和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指導文化進景區等文旅融合。組織開展旅遊市場宣傳推廣工作,承辦全旗重大文化和旅遊節慶活動。負責旅遊日常統計工作。指導、促進文化產業相關門類和旅遊產業及新業態發展。促進文化、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協調指導文化和旅遊產業重點展會、論壇等活動。指導文化和旅遊產業園區、基地建設。擬訂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工作,推進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開發利用。指導文化和旅遊裝備技術提升。
(四)文學藝術股
工作職能:擬訂音樂、舞蹈、戲劇、美術、文學等文藝事業和烏蘭牧騎事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藝術科研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旗藝術創作,組織實施重點題材藝術創作項目,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指導烏蘭牧騎、馬頭琴交響樂團業務建設和內部管理,扶持業餘烏蘭牧騎(文化獨貴龍)發展。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協調全旗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
(五)遺產保護股
工作職能: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文物保護、博物館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文物保護和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普及等工作。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物保護調研、統計、研究、宣傳和傳播工作。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物保護名錄體系,推動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負責文化遺產保護人才培養工作,承擔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申報、代表性傳承人的評審工作,承擔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項目申報工作。協同相關部門開展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管理工作。推動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文物保護利用及科技創新成果的轉化推廣工作。指導博物館(紀念館)的設立、備案工作。對全旗博物館和不可移動文物安全工作進行監管。

人員編制

烏審旗文化和旅遊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設局長1名(兼任旗文物局局長),副局長3名。

其他事項

烏審旗文化和旅遊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中共烏審旗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烏審旗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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