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倫春自治旗文化和旅遊局

鄂倫春自治旗文化和旅遊局

鄂倫春自治旗文化和旅遊局,是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鄂倫春自治旗文物局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倫春自治旗文化和旅遊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下屬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關於文化、旅遊和文物工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研究擬訂鄂倫春自治旗文化、旅遊和文物管理的政策措施,起草鄂倫春自治旗文化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指導鄉鎮有關工作。
(二)統籌規劃文化、旅遊和文物事業及相關產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
(三)負責加強文化和旅遊領域意識形態安全管理,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管理、協調全旗性重大文化旅遊活動。
(四)負責推動藝術事業發展。管理、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推動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創作,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並推動烏蘭牧騎事業發展。
(五)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現代公共文化,旅遊和文物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公共服務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深入實施文化、旅遊惠民工程,指導,監督全旗文化旅遊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加強並扶持民族鄉鎮和貨困鄉鎮文化旅遊建設和發展,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六)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推動全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指導全旗民族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和傳統工藝振興工作。
(七)負責統籌規劃文化、旅遊產業融合發展。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和旅遊對外合作和市場推廣,制定文化和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四季旅遊工作,指導全旗各類旅遊景區、示範區、度假區、旅遊營地的建設和評定工作,負責文化旅遊產品和紀念品開發。
(八)負責文化市場管理工作,指導文化、旅遊市場發展,對安全生產和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健康發展。
(九)指導、監管全旗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查處全旗性文化、旅遊和文物等市場等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負責對外文化交流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文化和旅遊對外交流合作政策,指導、管理相關國際和國內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企業文化和旅遊對外交流活動,推動文化走出去工作。
(十一)負責文化、旅遊科技創新工作。指導,推進文化、旅遊科技創新發展,制定科技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旅遊行業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制定相關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
(十二)負責系統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全旗文化,旅遊系統重大工程、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十三)負責文物保護工作。協調、指導和監督全旗文化遭產和文物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全旗文化遺產的申報和文物保護宣傳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負責我旗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和指導全旗考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指導全旗文物和博物館的業務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承擔推薦全市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確定全旗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有關工作。
(十四)完成旗委、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綜台辦公室(法制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檔案運轉,信息宣傳、內部督查、會務、安全、保密、機要、意識形態、檔案,統計、財務、後勤保障、固定資產管理、電子政務、政務公開、檔案史志、資金項目績效考核、政府採購等政務事務性工作。牽頭負責機關和系統安全生產、信訪、扶貧幫困、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職稱評審、崗位聘用、工資待遇等工作。牽頭負責文化、旅遊績效考核工作,擬訂全旗文化,旅遊和文物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文化、旅遊職業教育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工作。起草全旗文化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文化旅遊事業發展規劃並牽頭組織實施。牽頭負責文化、旅遊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負責機關依法行政日常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法治宣傳等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等工作,負責行政權力事項的梳理審核,管理和監督運行工作。負責指導、規範和監督本系統行政執法行為。
(二)藝術股。擬訂音樂、舞蹈、戲曲、戲劇、美術等文藝事業和烏蘭牧騎事業發展規劃、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旗藝術創作,組織實施重點題材藝術創作項目,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指導所屬文藝院團事業發展和體制改革,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大型文藝活動和藝術展演等。
(三)社會文博股(文物股)。擬訂公共文化服務政策及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旗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擬訂全旗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並監督。組織開展導向性、示範性公共文化服務活動,實施文化公益服務項目和工程。指導民眾文化和專業文化工作。指導全旗圖書館、文化館、美術館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指導民間藝術之鄉和文化志願服務隊伍建設。擬訂全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申報、評審等工作。指導全旗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資料庫建設。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宣傳和傳播工作。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人研修研習。指導全旗民族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和傳統工藝振興工作,擬訂全旗文物、博物館專項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指導、管理全旗文物考古工作,指導全旗文物和古籍的發掘、鑑定和保護搶救,監督全旗各類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及重要遺址的保護管理。負責文化遺產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工作,負責協調、指導文物、博物及展覽等業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館藏文物普查工作。
(四)市場管理股(宣傳推介股)。擬訂全旗文化、旅遊和文物市場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文化旅遊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規範,以及文化、旅遊和文物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標準並監督實施。對全旗文化、旅遊和文物市場及經營活動、服務質量進行行業監管。承擔旅遊經濟運行監測工作,指導旅遊星級飯店發展和管理。承擔文化、旅遊行業信用體建設工作。負責文化、旅遊和文物市場經營場所和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協調導遊資格考試、導遊等級考試等相關工作。指導、推動、整合、組建文化旅遊市場綜合執法隊伍,協調督辦文化、旅遊、文物市場舉報投訴。負責指導、監督和監管全旗文化和旅遊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擬定全旗文化、旅遊宣傳推廣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文化、旅遊對外宣傳和市場推廣、產品推介工作。承擔文化旅遊新聞發布工作。承辦全旗重大文化、旅遊節慶和民俗節日活動,負責活動的方案策劃、宣傳推介、宣傳片製作等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文化和旅遊對外合作及宣傳推廣工作,承擔區域合作事宜。承辦文化和旅遊中外合作及其他合作檔案的商簽工作,承擔政府、民間及國際組織在文化和旅遊領域交流合作相關事務。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交流和宣傳推廣活動。負責與其他地區文化旅遊交流合作工作。
(五)產業股。擬訂全旗文化,旅遊發展產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全旗文化、旅遊及新業態發展,促進文化、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協調指導文化和旅遊產業重點會展的組織實施等活動。負責指導文化、旅遊產業項目的論證、推進和招商引資工作,編制、申報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計畫並監督管理。指導文化和旅遊產業園區、基地建設。承擔全旗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以及旅遊公共設施管理等相關工作。指導、推進全域旅遊和四季旅遊,承擔紅色旅遊、鄉村旅遊、民俗旅遊、家庭旅遊等相關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的規劃。指導全旗各類旅遊景區、示範區、度假區、旅遊營地的建設和評定申報工作。指導文化公園建設。指導文化和旅遊產品創新開發和品牌認定、體系開發建設工作。
設機關黨組織,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建、群團等工作。

下屬機構

1.鄂倫春自治旗民族博物館。
2.鄂倫春自治旗圖書館機構。
3.鄂倫春自治旗烏蘭牧騎。
4.鄂倫春自治旗文化館。
5.鄂倫春自治旗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