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審旗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烏審旗農村牧區集體土地徵收和臨時使用補償辦法》的通知

烏審旗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烏審旗農村牧區集體土地徵收和臨時使用補償辦法》的通知2015年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各經濟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各蘇木鎮人民政府,旗直各有關部門:
《烏審旗農村牧區集體土地徵收和臨時使用補償辦法》業經旗人民政府
烏審旗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3日
烏審旗農村牧區集體土地徵收和臨時
使用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農村牧區集體土地徵收和臨時使用補償安置工作,保護被徵用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農牧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布實施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內政辦發〔2011〕14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政府規範性檔案,綜合我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集體土地徵收補償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烏審旗行政區域內非農業建設項目,經依法批准徵收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償)、苗木補償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等。
第三條 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旗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下進行。各蘇木鎮人民政府要全力協助各職能部門完成本轄區內土地徵收工作,做好被征地嘎查村和農牧民的政策宣傳、思想教育和征地補償協定簽訂、補償款支付及安置等工作,確保土地徵收工作順利進行。
(一)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土地的統一監管、審查報批工作,具體包括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調查登記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審核匯總補償款,組織征地告知、聽證及用地預審報批等工作;
(二)旗農牧業、林業、文化、電力、房管等部門負責涉及本部門事項的審核報批工作;
(三)旗社保部門負責失地農牧民社會養老保險安置工作;
(四)旗財政、審計等部門負責征地補償款使用的監管工作;
(五)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按職責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相關工作,被征地農牧民及其他權利人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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