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縣水利水電局共設移民局、水土保持局、辦公室、防汛辦、水利管理站、水電管理站、設計室、政保股、計審股、水政水資源站、質監站、測繪隊等12個部門股室,縣小水電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辦事機構均設在水電局。縣水電局下屬單位三個:縣水利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縣發電公司、縣河東灌區管理局。
根據有關規定,縣水利水電局的職能定位是主管全縣水利行政工作和水電行政工作、綜合編制全縣水利水電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水行政執法、水資源管理;水利設施、水域的管理保護和開發;水土保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和管理;管理全縣水電的發供用系統;電網管理及電力執法;防汛抗旱等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炎陵縣水利水電局
- 性質:事業單位
主要職能,機構設定,其他事項,
主要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水利水電行政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定全縣水利水電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法規、規章報相關部門批准並監督實施。
2、組織擬定水利水電工作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組織編制重要江河的流域規劃和指導協調流域的有關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
3、統一管理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縣和跨鄉、鎮中長期供水計畫、水量分配方案及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指導水文工作。
4、負責管理全縣水電的發、供、用系統,強化電站管理,電網管理,協調理順發、供、用之間的相互關係。負責全縣的電力行政執法。
5、擬定全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的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6、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並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7、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鄉、鎮之間的水事糾紛。
8、擬定水利水電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水電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指導水利水電行業的供水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水電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監督和管理水利水電行業國有資產。
9、組織編制並負責審查、審批小(二)型和跨鄉鎮水利水電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組織水利水電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監督實施水利水電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水電工程的規程、規範。
10、指導水利水電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江、河、湖泊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辦理縣際河流有關事務;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鄉鎮的重要水利水電工程;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安全監管。
11、主管農村水利水電、農村飲水和鄉鎮供水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水電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
12、主管全縣水土保持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審批建設項目中涉及的水土保持方案;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綜合防治並發布公告。
13、負責水利水電系統的科技、教育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指導水利水電隊伍建設。
14、承擔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和抗旱工作,對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水電工程的防汛抗旱實施統一調度。
15、主管全縣大中型水庫移民開發管理工作。編制水庫移民開發管理規劃,搞好移民培訓。
16、承辦縣委、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1、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綜合協調各股室日常工作,承辦文秘檔案、政務信息,機要通信、保密,會議組織,督查、宣傳報導和信訪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安全保衛等行政管理工作。
2、政保股
承辦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及職稱工作;主管水利水電行業勞動保護和職工隊伍建設;負責局管幹部、國家公務員、科技幹部和各類人員的培訓考核;擬定全縣水利水電行業教育發展規劃。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3、計財內審股
負責全縣水利水電建設財務、會計管理工作。對水利水電建設資金和局屬單位的經濟活動、財務收支進行管理,並行使審計、監督職能。負責全縣水利水電國有資產的管理統計工作。
4、水政水資源股(加掛水政監察大隊牌子)
擬定水利水電法制建設規劃;負責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水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地方性相應的規範性檔案。研究提出水價改革。實施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辦鄉鎮間和部門間的水事糾紛、水利水電行政訴訟和普法教育工作。負責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擬定水量分配方案、水功能區劃和向飲水區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湖庫的水質,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指導全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及水文工作。
5、黨群辦
協助黨工委抓好黨的建設和黨務工作,積極配合、協助黨工委抓好黨員、幹部職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宣傳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級會議精神。抓好基層組織日常工作,做好黨員的接收、轉移和黨費收繳管理工作,按時完成黨員幹部年報工作。認真開展落實工會、共青團、老齡委、婦聯工作,使群團工作活動經常化、制度化,有成效。
6、水利管理站
組織編制全縣水利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部門配合研究擬訂全縣水利投資計畫,根據職能分工的有關規定負責全縣水利規劃,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初步設計檔案的審查、審批和申報工作,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水利的行業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組織指導全縣水利設施管理與保護,組織管理縣屬重點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及除險加固工程技術審批;指導全縣農田排灌、節水灌溉和缺水地區人畜飲水安全工作,指導全縣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全縣水利血防工作,參與農村改水改廁工作。負責全縣水利基建管理、農村水利建設管理、國有水利工程單位管理等工作。
7、河道管理站
審查本行政區域河道管理範圍內所建工程的規劃設計;制定、執行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綜合開發利用規劃、防治水害規劃、防洪調度方案和清障計畫。編制、審核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劃定禁採區、可採區,明確禁采期、可采期。負責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工作,依法收取河道采砂法定性規費。
8、水電管理站
負責全縣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和小水電行業監管,指導、組織和實施水能資源規劃編制、設計技術審查、建設監管等方面的工作;指導、組織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9、質量監督站
監督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在其資質等級允許範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工作;負責檢查、督促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單位建立健全質量體系。參與水利水電工程招標中對投標單位的資質審查;參與重要水利項目的驗收;參與重大水利水電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處理。
10、水利水電勘測設計室
負責全縣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規劃、論證、勘測、設計。
11、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貫徹執行《防洪法》等有關防汛抗旱的法律法規;負責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負責了解和掌握小I、II型水庫、重要堤閘和其他水利工程設施的情況及防汛抗旱工作動態;制定並監督執行渡汛方案,抓好蓄水保水工作;負責防汛抗旱方面的情況綜合與信息反饋;做好防汛抗旱物資、資金的分配、管理工作;負責提出全縣年度水利建設計畫;了解和掌握水利建設動態;協助做好水利建設物資、資金的分配工作,並監督其使用情況。
12、移民局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移民工作方針政策,擬定全縣移民工作規章和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綜合編制移民安置規劃。負責制定移民後期扶持中長期規劃;編制上報並組織實施年度移民安置、生產開發計畫;按規定管理由移民經費開支的移民開發工程項目。協助上級主管部門督查驗收移民開發工程項目。按有關規定管理移民資金和資產;負責移民開發的有關統計工作。負責全縣移民信訪接待工作,做好移民安置區的社會穩定工作;負責移民工作的政策和業務指導;負責全縣移民幹部和移民區基層骨幹以及移民實用技術和職業技能的培訓工作;負責有關移民協調工作,做好移民對口幫扶工作。
13、水土保持局
宣傳、貫徹水土保持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審查批准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提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監督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具體範圍,制定防治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組織開展水土流失監測工作和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調解水土流失防治糾紛,查處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行為。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縣水利水電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縣水利水電局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縣環境保護局按規定組織編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及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和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利水電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縣水利水電局和縣環境保護局應協商一致。
(二)節約用水工作的職責分工。縣水利水電局制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標準,指導全縣節約用水工作。縣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局負責指導城市供水和管網輸水、用戶用水中的節約用水工作。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管全縣工業節約用水工作。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水利水電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縣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縣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水利部門牽頭,會同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出讓。河道采砂許可證、河道採礦許可證由水利部門統一受理、送達,其中河道採礦許可證申請受理後轉交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