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的實施辦法及措施,落實上級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起草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有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承擔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工作,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編制城鄉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城鄉規劃管理責任。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規劃管理和批後管理及監察工作。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按照許可權管理有關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勘查。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有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按照許可權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有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根據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授權,對鄉(鎮)人民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及縣委、縣人民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查。承辦上級交辦督辦的自然資源重大違法案件。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承擔縣自然資源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四)統一領導和管理瀾滄拉祜族自治縣林業和草原局。
(十五)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瀾滄拉祜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要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及縣委、縣人民政府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對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管,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履行全民所有各類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調查和確權登記,建立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負責測繪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等。
人員編制
瀾滄拉祜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行政編制20名。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4名(副科級),督查員1名(副科級)。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後勤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綜合性檔案起草、新聞宣傳和政務公開、政務督查工作;承擔機關綜合治理、安全維穩和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機關、派駐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自然資源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考核、任免、獎懲等工作;負責機關、派駐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執行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章,負責機關、派駐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黨組織的學習、教育、思想、作風、制度和機關精神文明建設;辦理機關黨組織日常事務工作和決定事項的落實,做好對黨員的學習培訓工作;做好機關黨務有關公文處理工作;配合局黨組、紀檢組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掛鈎扶貧工作;負責聯繫協調縣林業和草原局。
(二)法規與監察股。擬定自然資源督查相關工作規則。根據授權,承擔對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檢查重要決策和重點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督辦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和縣委、縣人民政府批示及交辦事項。承擔上級領導部門開展督促檢查的組織協調及服務工作。圍繞督辦重點事項和重要工作部署開展督查調研,及時反饋貫徹落實情況。承辦上級督查部門要求的相關事項,負責督辦事項文稿起草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督辦的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督促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指導自然資源執法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業務培訓。組織起草有關自然資源管理、測繪與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信訪工作,受理並牽頭辦理自然資源信訪事項;負責涉及自然資源和規劃政策法規的諮詢回復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對執行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和行政審批事項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推進依法行政“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執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制度、規程、規範並組織實施;承辦上級交辦督辦的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重大違法案件;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
(三)礦產資源管理股。擬訂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礦產資源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統計分析並指導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有關管理工作。承擔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和地質工作。開展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負責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負責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
(四)國土環境管理股。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起草,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承擔生態保護補償有關工作。指導鄉(鎮)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組織編制並實施縣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承擔監督管理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地質環境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依法管理全縣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地質災害評估工作的監管。
(五)自然資源調查與確權管理股。擬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的實施辦法和措施,落實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土地、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開展土地、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擬訂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管理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擬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擬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省、市級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服務平台,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開服務。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科技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自然資源技術成果管理工作。開展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套用體系建設。
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辦法。承擔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和套用,推動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公開查詢系統。
(六)自然資源保護與利用股。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措施,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政策和補償標準的制定等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貫徹落實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土地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實施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貫徹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有關考核標準。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實施辦法。承擔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指導全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和土地儲備管理工作。
擬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制度措施並監督實施;編制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承擔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核工作;承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工作;負責用地供應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項目區實施規劃審批工作;承擔臨時用地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核發審批工作。
(七)國土空間與城鄉規劃股。擬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多規合一”工作;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地方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和審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承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審核、報批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開展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設;承擔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管理責任,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承擔城鄉規劃管理責任;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區)、傳統村落及古驛道的保護規劃和監督管理工作;落實鄉村振興戰略,指導鄉村空間布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鄉村建設規劃編制及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城鄉規劃的規章草案、規範和政策;負責重要規劃項目的設計招標組織工作;制定城鄉設計和實施規劃的政策與技術標準;監督實施城鄉建設規劃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