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加強基礎測繪工作。
主要職責
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承擔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定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計畫和政策建議,參與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
(二)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擬定全縣有關國土資源的政策措施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對全縣各國土資源管理所實行垂直領導和監督管理。
(三)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有關規劃的審核。
(四)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查處理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和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負責開展國家、省批准的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開發整理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報批工作;進行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
(六)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土地利用各類數據的責任。組織土地資源和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申報需國務院、省政府審批,市政府審查的各類用地、報批土地勘測定界工作;負責全縣行政轄區內測繪的行政工作,行使測繪行政管理職能,主管全縣測繪工作。
(七)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監督執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按規定對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和處置方案進行報批。
(八)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督國土資源有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組織對全縣內零星、分散、小規模礦產資源儲量和普通建築材料用砂、石、粘土等礦產資源儲量報審工作,負責全縣內小型及其以下的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負責壓覆礦產儲量的報批;查處不按規定進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的行為。
(九)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內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調查全縣內礦業權設定情況;解決地質勘查項目涉及的土地占用、青苗賠償問題;調處探礦權權屬糾紛;組織查處無證勘查,越權勘查,非法轉讓探礦權、非法進入勘查區採礦行為,保護合法探礦權,維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十)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依照發證許可權組織對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按規定許可權參與採礦權招標、投標的有關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劃定礦區範圍、採礦權申請的審批、頒發採礦許可證;依法辦理採礦權變更、延續和註銷登記等管理工作;依法收繳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協助上級機關辦理劃定礦區範圍,採礦權授予及轉讓申請的初審;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工作;依法調處轄區內採礦權屬的爭議和糾紛;組織查處無證開採、越界開採和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維護合法的採礦權益,組織礦產開發和保護監督管理制度的實施。
(十一)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制定並組織實施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辦法;對地質環境進行監督管理;組織認定和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景觀、地質遺蹟,做好礦山地質環境監督及地質災害調查、動態監測、評價、預報和防治工作;組織專業隊伍開展地下熱水資源調查、評價、監測,並對開發利用實施監督、管理;查處違法開採地熱水行為。
(十二)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市場管理工作,編制基礎測繪工作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測繪行業,負責測繪成果、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和公共信息提供,監督執行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十四)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五)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設7個內設機構。
(一)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國土資源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以局名義發出的公文審核和檔案起草、有關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檔案管理、信息綜合、新聞宣傳、督查、機要、保密、保衛工作和局機關的文印工作、後勤服務。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匯總編制落實年度工作所需經費預算;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定,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部門預決算、財務管理、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等有關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對有關規費進行使用管理;對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和財務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按規定承辦鄉(鎮)國土資源所幹部管理工作,辦理鄉(鎮)國土資源所幹部考核、任免、獎懲等有關事宜,編制人才發展規劃和教育培訓計畫,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二)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國土資源政策法規股
負責組織全縣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的問題和發展戰略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見;組織起草有關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組織有關法制宣傳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事項、聽證和法院應訴工作;負責信訪工作和承辦人大、政協提案、議案工作。
(三)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國土資源規劃股
組織編制實施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規劃、地質勘探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負責審核全縣、集鎮、村莊規劃和開發利用及其他專項規劃的用地規劃規模;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制定年度土地開發復墾計畫和農地轉用計畫,並對各項計畫實施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國土資源管理的綜合統計工作。
(四)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國土資源耕地保護與土地利用股
制定耕地保護辦法和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範,管理專項資金使用;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進行上報需市、省、國務院審批的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和土地開發項目的報批工作;負責全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的建設;指導和檢查驗收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工作;負責全縣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制定和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規章和管理辦法,監督指導規範土地市場和地產交易行為;代表縣政府對國有土地作價入股的股權進行管理;指導和管理農村集體非農用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組織實施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的指導監督管理。
(五)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地籍與測繪管理股
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開展土地資源調查評價、統計監測數據分析工作;組織實施土地調查登記發證工作;負責管理全縣內地籍測量、勘測定界測量工作;負責全縣行政轄區內測繪的行政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測繪成果和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測繪市場工作;負責土地利用資料庫、城鎮地籍資料庫和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承擔國土資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六)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礦產資源管理股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礦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縣礦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礦業發展的綜合協調、信息服務及統計等工作,參與礦業項目的評審、立項、申報等工作,嚴格報批程式,把好礦產資源開發探礦、採礦前的審查關;引導和組織已在縣內設立探礦權的探礦權人開展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做好地質資料的管理工作,對礦產資源儲量進行動態監管。依照發證許可權審查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按規定許可權參與採礦權招標、投標的有關管理工作;審批採礦權申請及有關檔案和資料、頒發採礦許可證;依法管理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負責全縣內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等費用的徵收管理工作;協助上級機關辦理劃定礦區範圍、採礦權授予及轉讓申請的初審;依法調處全縣內採礦權屬的爭議和糾紛;根據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七)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地質環境股
擬定全縣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做好地質災害調查、監測和群測群防系統建設;做好地質災害事故的調查和施救和速報工作;做好地質災害防治預案的編制工作;做好全縣內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項目的論證申報立項工作;組織或配合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督礦山環境的恢復與治理;組織專業單位開展對地熱、礦泉水資源的評價、監測工作,並對開發利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內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辦法和規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人員編制
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