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政府立法諮詢專家管理辦法

為了提高政府立法公眾參與度,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加強政府立法智庫建設,推進科學、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中發〔2015〕36號)和《規章制定程式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政府立法諮詢專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23日
  • 發布單位:瀘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瀘州市政府立法專家諮詢庫的設立、立法諮詢專家的選聘、管理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市司法局負責立法專家諮詢庫專家的公開選聘、日常管理和使用。
  承擔立法任務的有關單位(以下簡稱“有關單位”)在立法過程中應當按本辦法規定使用立法諮詢專家。
  第三條 立法諮詢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社會聲譽;
  (三)熟悉市情、社情、民情,熱心參與政府立法工作;
  (四)具有法學類專業專科或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五)具有相關領域高級職稱或者豐富的實務工作經驗;
  (六)不屬於市委市政府法律顧問團成員。
  第四條 市司法局應當通過報刊及網站向社會公開、致函有關單位協助推薦等方式徵集符合條件的立法諮詢專家候選人員。在公開徵集基礎上,按照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各領域均有專家的原則,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擬聘任名單後向社會公示並根據公示情況報市政府審定聘任名單。
  對納入立法諮詢專家庫的立法專家,由市司法局頒發聘書,每屆任期3年。
  第五條 立法諮詢專家參與市政府立法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市政府年度立法計畫草案及法規、規章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參加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調研、討論,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地方性法規、規章重點、難點問題進行論證;
  (四)參與地方性法規、規章立法前、後評估以及清理;
  (五)參加市政府立法課題的研究、評審;
  (六)對政府立法工作開展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參與其他重要的立法活動。
  第六條 市司法局及有關單位邀請立法諮詢專家參與立法工作,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書面諮詢、徵求意見;
  (二)召開立法徵求意見會、座談會、論證會;
  (三)組織立法項目專項問題研究;
  (四)組織立法調研、立法課題研究;
  (五)委託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六)其他方式。
  採取委託方式的,應當與立法諮詢專家或者其所在單位簽訂委託協定。
  第七條 市司法局及有關單位邀請政府立法諮詢專家參與政府立法工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參考資料。政府立法諮詢專家在參與政府立法工作中,也可以向市司法局及有關單位了解或者查閱相關參考資料。
  第八條 立法諮詢專家在參與政府立法工作中,應當對相關工作內容進行認真研究,按時提出意見和建議;需要出具書面意見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第九條 對立法諮詢專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邀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吸收採納合理意見和建議,並通過適當形式予以反饋。
  立法諮詢專家意見和建議應當歸入立法工作檔案。
  第十條 立法諮詢專家不得以市人民政府立法諮詢專家的名義從事與政府立法工作無關的活動;不得披露政府立法工作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未經同意,不得向外泄露政府立法工作中尚未確定和公開的信息。
  第十一條 立法諮詢專家不得無故缺席立法活動,經邀請連續三次未參與立法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立法諮詢專家庫。
  立法諮詢專家有違法行為或損害市政府形象的,由市司法局予以解聘。
  政府立法諮詢專家因工作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合參與政府立法工作的,可以主動辭去政府立法諮詢專家。
  第十二條 市司法局應當公布立法諮詢專家名錄並動態管理、適時調整,供市政府、有關單位查閱並發出立法邀請。
  第十三條 市司法局應當加強與立法諮詢專家的聯繫,及時聽取立法諮詢專家對立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立法諮詢專家參與立法活動,邀請單位應當按照市委市政府法律顧問團成員酬勞標準支付報酬。
  委託立法協定另有約定的,相應報酬按協定約定支付。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瀘市府函〔2020〕7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瀘州市政府立法諮詢專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瀘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3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依據
《瀘州市政府立法諮詢專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是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諮詢機制要求起草。
二、主要內容
(一)立法諮詢專家的選聘條件。立法諮詢專家應當具有行業代表性和多樣性,兼顧不同地域、行業、領域的立法需求。立法諮詢專家應當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社會聲譽。熟悉市情、社情、民情,熱心參與政府立法工作。具有法學類專業專科或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相關領域高級職稱或者豐富的實務工作經驗等條件。
(二)立法諮詢專家的任期及選聘方式。立法諮詢專家任期3年。市司法局應通過報刊及網站向社會公開、致函有關單位協助推薦等方式徵集符合條件的立法諮詢專家候選人員。在公開徵集基礎上,按照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各領域均有專家的原則,提出擬聘任名單後向社會公示並根據公示情況報市政府審定聘任名單。
(三)立法諮詢專家的義務及管理。立法諮詢專家不得以市人民政府立法諮詢專家的名義從事與政府立法工作無關的活動;不得披露政府立法工作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未經同意,不得向外泄露政府立法工作中尚未確定和公開的信息。立法諮詢專家不得無故缺席立法活動,連續三次未參與立法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立法諮詢專家庫。立法諮詢專家有違法行為或損害市政府形象的,由市司法局予以解聘。
三、適用範圍
對立法諮詢專家的選聘和立法諮詢專家對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畫草案及法規、規章立項 ,提出意見和建議;參加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調研、討論,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地方性法規、規章重點、難點問題進行論證;參與地方性法規、規章立法前、後評估以及清理;參加市人民政府立法課題的研究、評審,以及其他重要立法活動,適用《管理辦法》。
四、執行標準
按照條文規定。
五、解讀機關
《管理辦法》由瀘州市司法局負責起草並承擔相應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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