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草擬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等水利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縣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管和信用體系建設。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擬訂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和水源地保護規劃,參與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定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
(四)負責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承擔洪泛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負責水旱災害防禦方面違規行為的處罰和強制。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縣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負責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組織河長制湖長制實施情況的督查。負責全縣重要江河、湖泊、水庫、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河道采砂石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行洪論證制度。
(七)負責防治水土流失。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和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按規定承擔有關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和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檢查及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核查。負責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和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
(八)指導農村水利工作。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小水電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
(九)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水事糾紛和水政監察及水行政執法。負責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十)開展水利科技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業的地方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配合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成果管理,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一)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二)承擔瀘定縣總河長和瀘定縣河長制辦公室、瀘定縣節約用水辦公室、瀘定縣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等的日常工作。
(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自然災害職責分工。縣應急管理局與縣水利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林草局等部門要做到各司其職,無縫對接,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統一組織、統一指揮和統一協調,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救災工作;縣水利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林草局依法依規承擔相關行業領域的災害監測、預警、防治工作及搶險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1)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牽頭組織編制全縣綜合應急防災減災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承擔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並落實。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救災;組織、協調一般及以上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照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全縣應對一般及以上災害指揮部工作,負責組織一般及以上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縣水利局、縣林業和草原局、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信息。組織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承擔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2)縣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和防治工作;組織編制縣內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3)必要時,縣水利局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2.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縣人民政府並由縣人民政府確定供水、節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縣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指導。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瀘定縣節約用水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和目標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機要保密、安全生產責任制、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責任制、依法治縣、應急管理、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生態環境保護、離退休人員管理、黨務政務公開、檔案管理、會務、文電、機關後勤保障等工作;牽頭辦理信訪、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承擔機關財務、政府採購、資產管理等工作;牽頭本單位本行業各類改革工作。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組織工作。
代地方人民政府草擬水利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草擬水利工作政策;負責全縣水政監察及普法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法規性審查工作:承擔縣水利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和行政調解工作: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接待和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負責全縣水利系統信訪工作。嚴格按照縣政府行政許可目錄,依照法定條件、許可權和程式負責受理縣水利局審批事項,組織、協調召開審查會議,草擬、下達相關審批檔案。
擬訂全縣水利行業綜合發展戰略規劃,組織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及投資計畫;組織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的編制、審查、報批工作;負責水利建設項目資金的綜合監督管理;承辦行業綜合統計工作;負責編制全縣水利行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實施專項經費的綜合管理: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並組織實施,對水利項目資金進行調度與銜接並組織實施。組織提出中央、省、州、縣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的建議。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水利水土保持和水旱災害防禦股(瀘定縣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水士流失綜合防治和監測預報工作:參與許可權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工作,承擔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及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核查;負責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承擔縣級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管理工作;負責開展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
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和重點水源點工程建設與改造;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指導節水灌溉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已建農村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與除險加固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管理體制改革;指導農村小水電工作;負責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警預測和防治工作;承擔洪泛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制定縣管江河防禦洪水預案、洪水調度方案和重點地區的抗旱預案並監督實施:指導、推動、督促全縣各鄉(鎮)制定江河、重要水利工程防禦洪水預案和抗旱預案;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負責水旱災害防禦方面違規行為的處罰和強制。
負責審核重要水利工程的初步設計;負責水利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執法;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的管理和驗收,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負責江河堤防的運行管理;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負責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負責大江大河乾堤、重要病險水庫、重要水閘的除險加固;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河湖管理和水資源保護股(瀘定縣河長制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河湖保護、治理、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和水利風景區建設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開發、治理和保護,負責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負責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監督管理河道及采砂工作,負責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行洪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承擔縣河長制辦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負責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負責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的監測預警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的管理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負責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承擔縣節約用水辦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及機關黨辦。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四川省〈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實施細則》(川委發〔2012〕6號)、《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機關黨的建設的意見》(川委辦[2016]49號)和《關於<瀘定縣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瀘機改發[2019]1號)等有關政策規定設定。達到設定條件的,由縣委編委按規定程式研究設定並明確領導職數。機關黨委及機關黨辦負責本部門及下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組織工作。
人員編制
縣水利局行政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工程師1名;股長3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