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宗旨
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代表並維護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權利,加強會員與政府的聯繫,保障醫療器械的安全和有效,促進我市醫療器械行業健康發展。
主管單位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瀋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業務指導,接受登記機關瀋陽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業務範圍
1.在政府和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宣傳國家有關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向政府及社會各界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消除影響行業發展的障礙;
2.組織制定和監督執行行規行約,研究行業發展趨勢,規範行業內企業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為會員提供廣泛交流、互相借鑑、共同提高的平台;
3.通過建立會員單位檔案,掌握從業人員動態及直接接觸醫療器械人員的相關情況,把協會辦成會員和會員單位的培訓基地,組織醫療器械行業內相關的人員、技術、職業培訓,提高企業職工隊伍素質,促進會員單位管理水平的提升;
4.組織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舉辦醫療器械技術諮詢、產品宣傳等活動; 組織參加醫療器械產品展覽、推薦和宣傳活動,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5.參與組織行業內科技成果轉讓和產品的推廣套用工作,保護會員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幫助會員企業依法開展行銷活動,協調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6.開展有關醫療器械行業發展問題的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7.與政府部門配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構建協會內部的信息網,公布監管動態,開展行業諮詢活動;
8.接受瀋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有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以及接受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的其他任務;
9.在協會內部組織開展醫療器械誠信體系建設,每年組織進行一次“醫療器械誠信單位”評比,通報行銷優劣單位,評選、表彰優秀會員。
行規公約
瀋陽醫療器械行業協會行規公約
總則
1、 《行規公約》的宗旨,在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和支持下,以建立醫療器械行業和企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樹立行業良好形象為根本宗旨。
2、 遵守《行規公約》的範圍。凡從事醫療器械行業科研、開發、生產和經營的企業都應遵守《本行規公約》。
行業道德
1、 提高文明生產經營、優質服務水平,堅持執行並自覺規範行業生產、經營、服務、管理行為。
2、 提倡嚴格管理,加強基礎建設,建立和健全行業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提高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水平。
3、 提倡學科學、學知識、學技術,不斷提高全員素質,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4、 提倡行業團結、互助、協調、自律,共同承擔市場責任,發揮行業整體優勢,對行業中發生的熱點 難點和重大問題,採取研討、協商等方式解決。
5、 提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講究信譽、自尊自律、嚴格以法經營,增強法律意識,進一步完善行業企業形象和精神文明建設。
行規公約
1、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遵守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和正當競爭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覺維護行業生產經營正常秩序;
2、 嚴格醫療器械產品科研、開發、生產和經營的有關工藝、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範,堅持質量第一,禁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醫療器械產品、未經註冊的醫療器械產品和達不到標準的醫療器械產品;
3、 嚴格執行規定的產品價格、行業自律價,不得任意抬價或壓價,嚴禁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
4、 嚴格遵守工商、稅務、財政等有關法規,杜絕帳外給予和收受回扣等行賄受賄行為。
5、 自覺遵守國家有關保護智慧財產權制度和法律,不侵犯他人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中文名稱為瀋陽醫療器械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為Shenyang Associ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Instrument (縮寫SAMD) .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我市從事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管理的單位或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代表並維護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權利,加強會員與政府的聯繫,保障醫療器械的安全和有效,促進我市醫療器械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瀋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業務指導,接受登記機關瀋陽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工作地址:瀋陽市和平區總站路119號4A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 在政府和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宣傳國家有關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向政府及社會各界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消除影響行業發展的障礙;
(二) 組織制定和監督執行行規行約,研究行業發展趨勢,規範行業內企業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為會員提供廣泛交流、互相借鑑、共同提高的平台;
(三) 通過建立會員單位檔案,掌握從業人員動態及直接接觸醫療器械人員的相關情況,把協會辦成會員和會員單位的培訓基地,組織醫療器械行業內相關的人員、技術、職業培訓,提高企業職工隊伍素質,促進會員單位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 組織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舉辦醫療器械技術諮詢、產品宣傳等活動; 組織參加醫療器械產品展覽、推薦和宣傳活動,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五) 參與組織行業內科技成果轉讓和產品的推廣套用工作,保護會員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幫助會員企業依法開展行銷活動,協調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六) 開展有關醫療器械行業發展問題的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七) 與政府部門配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構建協會內部的信息網,公布監管動態,開展行業諮詢活動;
(八) 接受瀋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有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以及接受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的其他任務;
(九) 在協會內部組織開展醫療器械誠信體系建設,每年組織進行一次“醫療器械誠信單位”評比,通報行銷優劣單位,評選、表彰優秀會員。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從事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及監督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承認並擁護本章程;
(二) 提出入會申請;
(三) 從事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管理的單位或關心行業發展和協會建設的人;
(四) 願意接受本協會和委託交辦的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或其指定的專職工作者審核批准;
(三) 繳納當年會費和會員證工本費
(四) 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其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對協會內各職務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各項服務、協助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捍衛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六) 進出本協會的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
(二)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協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 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特殊原因,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退會者應主動交回會員證書,不交回的協會可通過媒體進行通告。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予以除名。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並吊銷產品的註冊證、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及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協會退回已繳納的會費或其它費用。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訂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成員;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審議和處理會員提案;
(五) 討論並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以及重大事宜;
(六) 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由理事會作出決定,並報請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但延長期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理事會作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決定本屆名譽理事長,顧問的產生;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協會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處分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及其它重大事項;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工作,聽取、審批各機構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及實施情況;
(九) 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 調整、增補理事;
(十一) 理事會可將部分職權授權給秘書處;
(十二)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熟悉本行業業務,在醫療器械行業中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譽,有為會員服務的願望和較強的能力;
(三)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四) 身體建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批准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續任期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繼續連任的,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其他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應交由主管部門備案,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 )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提名協會常務副理事會長、秘書長;
(五) 處理其它重要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的工作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或實體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 主管部門撥款;
(二)會費;
(三)有關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四)各項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部門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二00六年六月十六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報瀋陽市民政局備案核准生效。
地圖信息
地址:總站路119號興華商務會館4層4-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