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療器械行業協會章程》是中國醫療器械行業協會的章程檔案,經2015年1月24日第六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全稱為中國醫療器械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Devices Industry,英文縮寫為CAMDI。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從事醫療器械研發、生產、經營、投資、產品檢測、認證諮詢及教育培訓的有關單位或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聯合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代表並維護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及合法權益,促進中國醫療器械行業健康發展。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向社會各界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消除影響行業發展的障礙;
(二)開展有關醫療器械行業發展問題的調查研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等有關政府部門提供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政策,規範企業行為,積極參與構建和諧社會,逐步建立誠信體系,公平公正地服務於人民大眾,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四)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質量規範的制定、修改、宣傳和推廣行業資質管理工作;
(五)接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等政府部門的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及其他任務;
(六)組織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調國內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七)開展三類產品及進口產品註冊諮詢及代理,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相關各類認證、認可工作,代理申報醫療器械產品出口證明;
(八)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開展行業諮詢,組織醫療器械行業相關的法規、質量、技術及職業培訓;
(九)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行業內科技成果及產品的鑑定、推廣工作,參與智慧財產權保護,協助會員企業依法申請專利,為會員單位爭取相關科研支持及項目資金;
(十)根據規定,創辦刊物,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十一)參與國內外政府採購及醫療器械的招、投標工作,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為合法經營的會員企業提供商機;
(十二)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國內外展覽會,研討會,開展招商等活動;
(十三)積極參與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出入會申請,並填寫會員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由秘書處審核通過;
(四)秘書處發給其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內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本協會有關行業信息等相關免費服務;
(四)優先、優惠獲得本協會相關有償服務;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捍衛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依法進行生產或經營;
(二)遵守本協會章程;
(三)執行本協會決議;
(四)維護本協會聲譽及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向本協會反映情況並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協會各分支機構可以在協會授權範圍內發展會員,其發展的會員為協會會員,會員資格管理由協會秘書處管理。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特殊原因,如果一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退會者應主動交回會員證書,否則本協會可通過媒體通告。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後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訂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參加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作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一)特殊情況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調整、增補少數理事,但不超過理事總數的1/5;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需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需有2/3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醫療器械行業中有一定影響,有為會員服務的願望和能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若超過最高任職年齡,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提名本協會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處理其他重要事務。
第三十條 本協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的工作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理事,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四)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有關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四)在批准範圍內開展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協會章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5年1月24日第六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