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非農業建設占用集體土地有償使用試行辦法

瀋陽市非農業建設占用集體土地有償使用試行辦法》是1991年發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605
【發布文號】瀋陽市人民政府發布市府令1號
【發布日期】1991-01-03
【生效日期】199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瀋陽市非農業建設占用集體土地有償使用試行辦法
(1991年1月3日瀋陽市人民政府發布市府令1號)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和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
第三條農村從事非農業建設占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本著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非農業建設用地包括:
(一)農業戶、非農業戶的宅基地;
(二)鄉(鎮)村集體和私營、個人興辦的企事業單位用地;
(三)農村聯辦企事業單位的用地;
(四)全民和城鎮集體單位使用的農村集體土地;
(五)農村其他非農業建設用地。
第五條收取土地使用費,根據所使用土地的不同地類、位置和用途,確定收費標準。土地使用費按年度收取,從批准占用之日起,不滿一年的,按半年收取;不滿半年的,不予收取。
第六條收取土地使用費的標準:宅基地每平方米為四分至一角,城市規劃區內的近郊鄉(鎮)、村為八分至一角六分;不足規定用地標準的,酌情減收;工業、建材、倉儲、商業、飲服、運輸等用地,按宅基地收費標準增加一至三倍。
第七條人均收入不足四百元的貧困村,宅基地不實行有償使用;其他非農業建設用地,按規定收取土地使用費。
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免、減、緩收土地使用費:
(一)學校、托幼、敬老院等社會公益福利事業用地,免收土地使用費。其單位興辦的企業用地,按實際用地性質收費。
(二)軍屬、烈屬、殘廢軍人、五保戶及享受民政救濟的生活貧困戶在規定範圍內的宅基地,免收土地使用費,超過規定範圍的用地,按超面積規定收取土地使用費。
(三)利用村、鎮規劃區內坑塘地,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免收三至五年土地使用費。
(四)虧損企業的用地,可減收、緩收土地使用費。
免、減、緩收土地使用費的,由用地單位或個人申請,村民委員會審查,報鄉、鎮政府批准。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加收土地使用費:
(一)超過規定用地標準的宅基地,超面積部分,按宅基地收費的二至四倍。收取土地使用費宅基地面積超過規定標準一倍以上的,原則上收回用地,不能收回的,按宅基地超面積用地的最高標準收取土地使用費。
(二)出租房屋的用地,根據使用性質,按同類用地標準,向出租者加收二至四倍的土地使用費。
(三)村、鎮規劃區外已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不含磚瓦廠、預製件廠、砂石廠用地),按同類用地標準加收一至三倍的土地使用費。
(四)各類建設占用耕地的,收取土地使用費可高於非耕地的半倍至一倍。
第十條利用宅基地興辦廠、店從事營業性活動的,按實際使用性質收取土地使用費。
第十一條農民集資聯建住宅樓的用地,按建築面積分攤土地使用費。
第十二條磚瓦廠取土用地復耕部門,不計算收費面積,但改作其他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實際使用性質收取土地使用費。
第十三條臨時使用村內零散空閒土地的,按照村宅基地收費標準減半收取土地使用費。
第十四條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的非農業建設用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交納土地使用稅的,不收取土地使用費。
第十五條收取土地使用費,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員會負責;鄉、鎮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政府負責。村收取的土地使用費,百分之九十由村用於村內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百分之十上繳鄉、鎮政府,作為土地有償使用管理經費。
土地使用費由鄉、鎮政府專設帳戶管理,使用時須提出計畫,經鄉、鎮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費要專款專用,不準截留和挪用。
第十六條用地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交納土地使用費的,從次年初計算,每超過一個月,按應交金額加收百分之三的滯納金,無正當理由拒不交納的,由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進行批評教育,或按應收額百分之二十以下處以罰款。
第十七條畜牧飼養業、水產養殖業和為種殖業配套的農田水利建設工程用地,不屬非農業建設用地。
第十八條農村庭院內按《瀋陽市農村房屋建設管理試行辦法》(沈政發〔1982〕56號)規定的園田地,其收費辦法由區、縣政府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實行有償使用一次性收費的,在規定的使用年限內,其收費標準由縣、區政府自行確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縣、區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過去本市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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