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農用機動車道路交通管理辦法》在1997.10.15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農用機動車道路交通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0.15
- 實施時間:1997.10.15
第一條 為加強農用機動車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用機動車輛,是指符合國家《農業運輸車生產企業及其產品目錄》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例》,在道路上行駛和停放的農用三輪車、農用拖拉機、農用汽車。
第三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 專門從事道路運輸的農用汽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管理,並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準行駛;其他農用機動車輛,由公安機關委託農機監理部門進行管理,並經農機監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準行駛。
第五條 農用機動車輛裝備技術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增大馬力,加大驅動輪、更換大輪胎;
(二)不準拼裝改型;
(三)不準加彭、換廂、加高欄板。
第六條 農用機動車輛每年度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檢驗不合格者不準行駛。車輛號牌必須按指定位置安裝,並在後欄板噴印放大號,不得故意遮擋或更改號碼。
第七條 農用機動車輛必須保護車況良好,符合下列標準:
(一)制動器功能良好、靈活有效,不跑偏、不側滑;
(二)車燈齊全、燈光有效,燈罩無破損、燈泡無裸露;
(三)轉向器不松曠並安全有效。
第八條 大型農用汽車、拖拉機掛車載物時,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3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身,後端不準超出車廂1米,超出部分不準觸地,車廂內不準載人;載物時裝卸人員不準超過3人,並留有安全乘坐位置。
載重量在1000公斤以下的小型農用汽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2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身,後端不準超出車廂50厘米。車廂內不準載人。
農用三輪車、小型農用拖拉機載物時,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2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後端不準超出車廂50厘米。車廂內不準載人。
第九條 大型農用拖拉機在公路上最高時速為50公里;小型拖拉機在公路上最高時速為15公里;農用三輪車在公路上最高時速為40公里。
農用三輪車、拖拉機應靠公路右側邊緣行駛。
農用汽車的行駛速度、行駛車道均按貨運汽車規定行駛。
第十條 農用三輪車除載運自產農副產品時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以外,其他農用三輪車和拖拉機早7時至晚7時不準在二環路以內行駛。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一)、(二)、(三)項,第六條、第七條(一) 、(二)、(三)項規定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並處弔扣三個月以下駕駛證。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處三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單處弔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處五元罰款,可以並處弔扣一個月駕駛證。
第十五條 交通警察在處罰違章行為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十六條 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我市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