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區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監督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和省、市、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 負有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參與上級審計機關組織安排的審計項目。
(二)貫徹執行審計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國家審計準則和指南等;制 定全區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年度審計計畫並組織實施。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 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區政府報告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交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區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區直各部門(含所屬單位)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街道辦事處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區政府投資和以區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區屬國有企業、區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區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區直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及項目執行情況;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區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和程式組織實施對區委管理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區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領導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情況等與國家、省、市和區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負責重大項目稽查;對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完成區委、區政府、區委審計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檔案、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輿情應對等工作;負責機關的黨群、紀檢、財務、幹部人事、統計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資產管理、教育培訓以及機關離退休幹部等工作;對審計工作相關重要問題進行研究,擬訂審計工作計畫,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審核有關工作;負責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負責局機關的網路信息化辦公和計算機系統管理維護工作;聯繫民主監督員和審計執法監督員。
(二)審計一科。負責對區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負責對區屬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擬訂經濟責任審計方面的制度、辦法、規程等;協調、處理有關經濟責任審計方面的事務;負責審計區政府管理的、區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具有投融資職能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審計區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督促被審計單位及時執行審計決定、落實審計建議。
(三)審計二科。負責組織區本級及部門、街道辦事處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負責提交區本級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報告;負責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的對國庫和稅務部門的審計;負責對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審計;對國家和省、市、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開展相關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督促被審計單位及時執行審計決定、落實審計建議。
(四)審計三科。負責重大項目稽查;負責上級審計機關委託審計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捐贈項目的財務收支及項目執行情況;負責審計區政府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負責審計區政府投資和以區政府投資為主以及其他關係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督促被審計單位及時執行審計決定、落實審計建議。
(五)法規計畫科。起草本區審計規範性檔案;擬訂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審計普法宣傳教育等法制工作;負責審計項目的審理和跟蹤檢查工作;監督檢查審計項目質量,糾正或責成糾正業務科室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作出的審計決定;組織優秀項目評比;聯繫內審協會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區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受理並組織審計聽證,負責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等工作;協助配合紀委監委查處大案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