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瀋陽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實施辦法》等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瀋陽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實施辦法》等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12.06.25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瀋陽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實施辦法》等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2年06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6月25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瀋陽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實施辦法〉等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12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經清理,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決定,對下列政府規章進行修改。
一、將《瀋陽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實施辦法》(沈政令[1994]26號)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技術監督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商品,同時處以沒收商品銷售價五倍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將《瀋陽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辦法》(沈政令[1999]31號)第十五條修改為:“落實除四害各項措施有困難的單位和居民住戶,可委託專業服務機構進行消殺,並支付相應的藥物和勞務費用。對四害密度超過規定標準而不採取除滅措施或者措施不力的單位,由所在地區愛衛會按照規定進行處罰,並責令限期整改。”
三、將《瀋陽市城市垃圾管理規定》(沈政令[2006]56號)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對未按照規定繳納城市垃圾袋裝費、衛生費、排放及處理費的,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補交,逾期不交納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費用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費用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將《瀋陽市城市垃圾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刪除。
四、將《瀋陽市保守國家秘密獎懲辦法》(沈政發[1995]3號)第十六條刪除。
五、將《瀋陽市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沈政令[1998]7號)第十七條刪除。
六、將《瀋陽市殯葬管理規定》(沈政令[2001]8號)第二十一條刪除。
七、將《瀋陽市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沈政令[2008]4號)第二十六條刪除。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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