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構成研究(2005年專利文獻出版的圖書)

瀆職罪構成研究(2005年專利文獻出版的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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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構成研究》是專利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賈濟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瀆職罪構成研究 
  • 作者:賈濟東
  • 出版社:專利文獻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5年2月
  • 頁數:334 頁
  • 定價:28.00 元
  • ISBN:9787801982339
內容簡介
瀆職罪的基礎理論既是刑法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司法實踐中爭論頗多的問題。本書在介紹瀆職罪國外立法特點和國內立法發展的基礎上,對我國刑法中瀆職罪的概念、構成和司法認定等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並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議。全書除引言外,共分為七章。 引言部分對我國瀆職犯罪的刑事立法、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的現狀進行了分析,揭示了對瀆職罪構成的若干問題進行研究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有助於提高思想認識、改善執法環境、正確指導司法實踐、繼續推動立法完善、深入探索刑法理論和切買貫徹刑事政策。 第一章首先介紹了外國刑法關於瀆職罪的含義與範圍、罪名、主體、刑罰種類等的一般規定,然後描述了我國瀆職犯罪的立法軌跡,回顧了1979年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以及其後社會的發展與瀆職罪立法的完善,分析了1997年修訂刑法對瀆職罪章的修改,闡述了瀆職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徵,並從罪...(展開全部) 瀆職罪的基礎理論既是刑法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司法實踐中爭論頗多的問題。本書在介紹瀆職罪國外立法特點和國內立法發展的基礎上,對我國刑法中瀆職罪的概念、構成和司法認定等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並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議。全書除引言外,共分為七章。 引言部分對我國瀆職犯罪的刑事立法、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的現狀進行了分析,揭示了對瀆職罪構成的若干問題進行研究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有助於提高思想認識、改善執法環境、正確指導司法實踐、繼續推動立法完善、深入探索刑法理論和切買貫徹刑事政策。 第一章首先介紹了外國刑法關於瀆職罪的含義與範圍、罪名、主體、刑罰種類等的一般規定,然後描述了我國瀆職犯罪的立法軌跡,回顧了1979年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以及其後社會的發展與瀆職罪立法的完善,分析了1997年修訂刑法對瀆職罪章的修改,闡述了瀆職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徵,並從罪過形式、行為表現、主體要求、犯罪客體、立法形式和既遂形態等方面對瀆職罪進行了不同的分類。 第二章對瀆職罪的主體進行了考察,在回顧瀆職罪主體立法演進歷程的基礎上,指出我國瀆職罪的主體範圍在立法上和解釋中一直是變動不居的:建國初期至1997年修訂刑法,其演進的軌跡是由大到小、由寬變窄、從抽象到具體;修訂刑法實施以來,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又不斷擴大瀆職罪主體的適用範圍,呈現出從1997年刑法復歸的態勢。該章對有關瀆職罪主體的司法解釋和立法解釋進行了分析,並對瀆職罪主體的範圍與本質進行了深入探討。認為1997年刑法典第93條中所稱的國家機關,是指從事國家管理和行使國家權力,以國家預算撥款作為獨立活動經費的中央和地方各級組織,具體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以及軍隊系統的各級機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僅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還包括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關於瀆職罪主體的內涵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本質,應堅持以具備資格為前提、以擁有職責和職權為基礎、以職務名義從事國家管理、公共管理和社會管理等公務為核心的三位一體的“新公務論”。 第三章在評述瀆職罪罪過形式的各種學說的基礎上,主張刑法分則瀆職罪章所規定的個罪的罪過形式是單一的,要么是故意,要么是過失;且多數為故意,少數為過失;其中,濫用職權型(包括徇私舞弊型)瀆職犯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職守型瀆職犯罪是過失犯罪。並重點對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罪過形式的各種學說和司法認定的立場進行了探究。 第四章在概述瀆職犯罪行為基本特徵、基本形式和主要類型的基礎上,對玩忽職守行為、濫用職權行為和徇私舞弊行為的表現與認定進行了分析。關於玩忽職守行為,認為其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以及擅離職守、疏忽職守和未盡職守三種類型,司法認定中應注意:不能將玩忽職守行為等同於不作為:不能忽視職務的關聯性。關於濫用職權行為,本章分析了其內涵、成立範圍、概念和特徵,認為其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以及故意超越職權、故意不正確履行職責和故意放棄職守三種類型。司法認定中應注意:不能將不作為排除在濫用職權行為之外;不能脫離職責考察濫用職權行為;故意不正確履行職責既包括實體上的職務許可權,也包括程式上的職權;濫用職權的成立不以對方能夠認識到是行使職權為條件,也就是說,只要實施了濫用職權行為,無論是公開實施的,還是秘密進行的,也不管對方是認識到了,還是毫不知情,均不影響認定。本章還對徇私舞弊行為中“徇私”的地位與內涵、“前案”的內涵、稱謂、範圍、性質和確定標準等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認為對“徇私”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徇私”不僅包括徇個人私情、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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