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濱海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推進全縣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濱海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地點:濱海縣東坎鎮港城路2號
機構職能,科室職責,(一)辦公室,(二)組織人事科,(三)規劃財務科(審計科),(四)政策法規科(行政許可科),(五)醫政醫管科(中醫科教科),(六)疾病預防控制與綜合監督科,(七)基層衛生與婦幼健康服務科,(八)計畫生育指導科,(九)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科,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推進全縣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
(二)負責制定全縣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和干預,制定全縣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指導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以及對全縣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三)組織開展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監督、監測、調查、評估。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工作,依法開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監管工作。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縣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五)貫徹執行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負責全縣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行業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與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落實國家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以及省、市有關政策措施,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八)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與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二)組織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縣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五)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工作的管理。
(十六)負責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縣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縣地方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和縣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科室職責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精神文明建設、政務公開、政務信息報送、安全保衛、信訪穩定、建議提案辦理、機關房產、辦公財產管理以及接待、行政後勤等工作;負責系統內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核評估組織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縣衛計系統表彰獎勵工作;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新聞宣傳、科學普及和信息發布工作;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工作,參與縣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

承擔黨委的組織、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負責指導並組織實施全縣衛計系統的人事制度改革,研究提出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幹部隊伍和人才隊伍建設,組織開展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年度考核、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本系統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考試、評審申報、崗位設定和聘任管理工作;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因公出國、出境工作。

(三)規劃財務科(審計科)

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統籌規劃與協調最佳化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衛生統計工作,負責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工作。
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擬訂藥品、醫療器械採購相關規範和計畫生育藥具需求計畫;提出醫療服務價格、藥品價格等政策建議;指導和監督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

(四)政策法規科(行政許可科)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負責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法治建設;組織起草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規範性檔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案件聽證和法律法規諮詢、解釋等工作;指導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組織開展衛生計生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及培訓工作;承擔衛生計生法定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負責承辦各類衛生計生行政許可的檔案收集、整理、歸檔、管理;負責縣政務服務中心衛生計生視窗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醫政醫管科(中醫科教科)

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和標準;貫徹執行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指導醫院臨床科室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負責落實醫療核心制度,切實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組織開展行風工作專項活動;監督指導全縣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定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力量做好醫療事故、重大突發性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醫療救護,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徵兵和高校招生的體檢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醫療保障工作;承擔全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負責推進社會辦醫,積極發展非公立醫療機構。
擬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中醫醫院規劃建設;擬訂中醫藥防治重大疾病規劃,組織實施中醫藥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的醫療、護理、保健的業務指導和行業管理;指導醫療機構的中藥房建設與管理。
擬訂並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技發展和教育發展規劃;負責醫學科學研究和重點技術攻關項目的政策措施和項目管理;指導醫療衛生計生單位適宜技術推廣套用和科學普及工作;組織實施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和專科醫師培訓;負責指導醫學教育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
貫徹落實藥品法典法規、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負責組織實施省基本藥物集中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並對基本藥物品種、管理、價格政策等提出建議;組織開展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情況的監測、評估和督查。

(六)疾病預防控制與綜合監督科

擬訂全縣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擔收集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擬訂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承擔縣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和縣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指導、規範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畫生育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參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企業標準備案管理;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培訓和跟蹤評價,以及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整頓和規範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制度、規劃、預案和措施;指導和推進全縣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負責各行各業相關人員衛生應急和救護知識培訓工作。

(七)基層衛生與婦幼健康服務科

擬訂基層衛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基層衛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組織推進全縣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牽頭負責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和重大婦幼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組織推進鞏固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
擬訂全縣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規劃、政策、技術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工作;依法指導開展婦幼保健、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優生促進、避孕藥具不良反應監測等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八)計畫生育指導科

組織監測全縣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擬訂全縣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方案並組織實施;對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規劃、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和評估;負責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齊抓共管職責,協調指導縣城轄區的計畫生育工作;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承擔縣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
負責全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組織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與公共服務工作機制;開展區域間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協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組織實施對基層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的檢查評估;開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便民維權工作;做好有關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

(九)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科

研究提出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工作規劃目標和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和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並組織實施;落實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負責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鑑定、扶助與管理;負責病殘兒初步醫學鑑定和上報;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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