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縣人民檢察院

濱海縣人民檢察院成立於1951年10月,1978年8月恢復重建。現有的辦公區2003年底建成使用,占地13200㎡,建築面積8200㎡,其中辦公樓面積6200㎡,附屬辦案樓面積200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濱海縣人民檢察院
  • 成立於:1951年10月
  • 恢復重建時間:1978年8月
  • 占地:13200㎡
濱檢概況,內設機構。,年齡結構。,職級情況。,學歷結構。,主要職能,機構設定,政治處,辦公室,監察室,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偵查監督科,公訴科,民事行政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舉報中心,監所檢察科,職務犯罪預防科,檢察技術科,警務科,

濱檢概況

內設機構。

濱海縣人民檢察院院內設辦公室、政治處、偵查監督科、公訴科、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監所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職務犯罪預防科、案件監督管理科等14個職能部門,其中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均為副科級建制。

年齡結構。

目前在職幹警83人,平均年齡37.3歲。

職級情況。

正副檢察長5人,檢察員28人,助理檢察員8人,書記員25人,司法警察7人。

學歷結構。

濱海縣人民檢察院幹警均具有專科以上學歷,其中本科以上學歷72人,在讀或已取得碩士學位研究生3人。

主要職能

濱海縣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任務是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濱海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濱海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和同級黨委的領導並對其負責。
(二)依法向濱海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對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
(四)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和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五)對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掌握社會治安動態,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六)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對同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訴意見。
(八)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九)制定檢察工作崗位責任制、細則和規定。
(十)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它檢察工作人員。
(十一)協同主管部門管理本院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
(十二)負責檢察幹部的教育培訓和老幹部管理工作。
(十三)規劃和管理本院的計畫財務、技術裝備等工作。
(十四)負責其他應當由縣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機構設定

政治處

負責指導和組織本院檢察於警隊伍的思想組織和紀律作風建設:負責本院檢察幹警教育培訓、檢銜管理和獎懲工作以及編制、人事等工作,負責全院黨團組織及老幹部管理工作,協助工會開展工作,協助院領導處理日常工作。
負責人:張清鴻

辦公室

召集檢察長辦公會議,負責全院檢察業務的統計及保密紀律、檔案工作,做好後勤服務 工作,做好發文、收文及整理工作,做好文字列印工作,完成好上級及領導交辦的其它事宜。
負責人:趙大勇

監察室

協助做好人民監督員的選任、解除工作;統一受理、安排人民監督員對案件的監督事項;根據檢察長的決定,分交、轉辦、協調、督辦檢察機關內設業務部門被監督案件的辦理工作;根據檢察長的決定,邀請人民監督員列席有關會議;承辦人民監督員視察檢察工作,參與執法檢查的協調工作;定期向人民監督員通報檢察工作情況,提供有關的檢察工作信息資料;向人民監督員反饋被監督案件的處理情況;承辦人民監督員監督案件過程中的記錄工作,做好人民監督員監督案件辦結後材料的立卷、歸檔、保管工作;承擔人民監督員培訓的組織、協調工作;協助行政財務部門做好人民監督員經費保障工作。承辦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負責人:張耀斌

反貪污賄賂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負責人:劉文勝

反瀆職侵權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負責人:汪洪畢

偵查監督科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負責人:陳正滿

公訴科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負責人:劉源遠

民事行政檢察科

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提起或支持民事公益訴訟;承辦對司法人員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負責人:李亞飛

控告申訴檢察科、舉報中心

承辦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負責人: 茆素青

監所檢察科

承辦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對監外執行的罪犯和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
負責人:張中洋

職務犯罪預防科

負責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負責人:湯海濤

檢察技術科

負責制定檢察技術工作計畫和技術工作管理制度;負責本院技術裝備器材的管理、使用,確保全全完好;負責委託鹽城市院文證審查、法醫、文檢、司法會計鑑定;負責全院計算機網路建設、管理工作,促進辦公自動化的套用,提高全院信息化水平;負責全院視聽音像資料的蒐集管理工作;負責開展技術業務培訓指導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負責人:顧一青

警務科

做好後勤服務工作,安排和管理好車輛,確保全全行車。負責全院檢察業務經費和專項撥款的計畫、申報分配和審計,負責全院武器、裝備、服裝的調撥、供應、管理工作;負責全院辦公樓日常管理及維修,完成好上級及領導交辦的其它事宜。落實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措施;制定司法警察工作計畫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抓好落實;組織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訓; 管理司法警察的警務工作; 組織司法警察進行訓練; 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裝備; 組織做好本院警務工作,維護機關安全和正常工作秩序;組織司法警察完成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負責人:周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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