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萬喜

耿萬喜

耿萬喜,男,曾在江蘇省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工作。1986年10月7日,因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2018年6月5日,最高法第三巡迴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耿萬喜詐欺再審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耿萬喜無罪。

2019年7月1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耿萬喜申請賠償一案,作出駁回國家賠償申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耿萬喜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江蘇省
  • 性別:男
人物經歷,人物事件,賠償申請,

人物經歷

1985年10月,在為單位代購桔子罐頭過程中,涉嫌犯罪,獲刑五年。32年後,被改判無罪。
耿萬喜
1986年10月,耿萬喜被濱海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同年11月24日,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1990年9月3日,耿萬喜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至1991年4月27日止。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迴法庭再審宣告耿萬喜無罪。

人物事件

提起公訴
1986年6月25日,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檢察院向濱海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耿萬喜犯詐欺罪。
一審判決
1986年10月7日,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1985年10月21日至26日,耿萬喜以代購桔子罐頭為由,先後兩次將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3萬元騙到四川省江津縣果品公司,作為自己販賣桔子的資金,使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遭受一定損失。經多方追款,直至1986年3月追回贓款。據此,對耿萬喜以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宣判後,耿萬喜不服,提出抗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耿萬喜不服,提出申訴。
反覆申訴
2016年3月3日,最高法作出再審決定,指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於2017年4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申訴,維持原判。耿萬喜仍不服,又向最高法提出申訴。
2018年1月26日,最高法經審查作出再審決定,決定提審本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再審中,原審被告人耿萬喜及其辯護人認為其不構成詐欺罪,原審判決錯誤,應改判無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耿萬喜沒有實施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行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事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未給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經濟契約糾紛調解結案後再追究刑事責任不妥,原審屬於事實認定錯誤。
最高法經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耿萬喜在代表其單位為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代購桔子罐頭中,確有誇大履約能力、擅自將貨款挪作他用的過錯。但耿萬喜並未實施刑法上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行為,亦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約能力,也為履行契約作出努力,且案涉款項已於案發前返還,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並未遭受經濟損失。原審認定被告人耿萬喜犯詐欺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再審獲無罪
2018年6月5日,最高法第三巡迴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耿萬喜詐欺再審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耿萬喜無罪。

賠償申請

2018年6月20日,耿萬喜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要求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其自被羈押至假釋期滿的人身自由賠償金、自被羈押至60周歲的工資損失、按人均壽命的養老金和醫保損失、以及精神撫慰金,合計1644030.5元。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於2019年4月30日決定駁回耿萬喜的國家賠償申請。
2019年5月14日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撤銷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9法賠1號決定。
2019年7月1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耿萬喜申請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無罪賠償一案,作出(2019)蘇委賠6號決定,駁回耿萬喜的國家賠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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