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戲劇家協會

濱州市戲劇家協會,英文譯名:Dramatists Association and the city of Binzhou;縮寫濱州市劇協。濱州市戲劇家協會是濱州戲劇界自願結成的學術性專業性的非贏盈利性社會組織。

濱州市戲劇家協會是濱州戲劇界自願結合的專業性民眾組織。在市委、市政府的關懷下,在市文聯的領導下,團結全市戲劇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濱州市戲劇家協會
  • 外文名:Dramatists Association and the city of Binzhou
  • 簡稱:濱州市劇協
  • 屬性:非贏盈利性社會組織
發展歷史,現任領導,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1985年2月,惠民地區戲劇曲藝工作協會成立。主席:王文田;副主席:王富岩、史桂英、王樹桐。秘書長:張慧銘,副秘書長:王新生。
1996年12月,濱州地區戲劇家協會召開第二次全員代表大會。主席:王文田;副主席:羅福蘭、王新生、譚偉;秘書長:王新生。全國會員19人,省會員74人,地區會員93人。
2006年6月,濱州市戲劇家協會召開第三次全員代表大會。名譽主席:韓增金、孫樹勛、孟憲平、邊茂田、羅福蘭、王文田、王建倫;顧問:王永昌、王金嶺、王富岩、田茂元、孫俊生、楊玉林、郭善學、耿慧君、唐春華;主席:王新生;副主席:譚偉、孫洪林、單聯強、邵雲勇、荊延國、李曉靜、卞項頌、胡福祥;秘書長:臧寶榮。
截至2009年,全市有全國會員38人,省會員106人,市會員206人。主席團成員:主席:王新生;常務副主席:臧寶榮;副主席:孫洪林、荊延國、邵雲勇、卞項頌、胡福祥、王春貞、李雙印、李振西、張凱、閆福強、周瑞;秘書長:李娟。
2018年,全市有全國會員70人,省會員123人,市會員230人。

現任領導

濱州市劇協主席:臧寶榮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濱州市戲劇家協會;英文譯名:Dramatists Association and the city of Binzhou;縮寫:濱州市劇協。
第二條 本會性質:濱州市戲劇家協會是濱州戲劇界自願結成的學術性專業性的非贏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濱州市戲劇家協會是濱州戲劇界自願結合的專業性民眾組織。在市委、市政府的關懷下,在市文聯的領導下,團結全市戲劇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弘揚民族文化,繁榮濱州戲劇,為滿足廣大人民民眾的文化生活需求服務。
請求第四條 本會隸屬濱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接受濱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濱州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請求第五條 本會住所:山東省濱州市黃河十一路82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充分發揮協會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密切黨政府與戲劇工作的聯繫。積極開展市內外的戲劇觀摩、交流。
(二)積極組織會員開展理論學習和業務學習,鼓勵會員深入生活,不斷創新,努力創造富有時代精神特點和具有民族特色,並為廣大人民民眾喜聞樂見的戲劇作品。對於有突出貢獻以及有重大成就的要給予表彰。
(三)積極促進戲劇創作、理論研究、藝術探討,開展文藝批評,促進社會主義戲劇事業的健康發展。
(四)重視並支持民間職業劇團及業餘戲劇活動。
(五)積極發現、扶持和培養戲劇編、導、演、音、舞、美、理論研究、組織活動等方面的人才,重視培養新生力量。
(六)加強與兄弟協會的聯繫,開展綜合性的文化藝術活動,交流經驗,增強聯誼。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目前以個人會員為主,將逐步發展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編劇、導演、音樂、舞美、表演、演奏、戲劇理論及組織活動等)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主席團發給會員證;
(四)凡居住我市的中國劇協會員和省劇協會員,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凡具有中華人(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維護本會信譽;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主席團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主席團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十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主席團。 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主席團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主席團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主席團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五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會計人員。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主席團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30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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