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文明的城鎮宜居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濱州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9月12日
- 批准時間:2018年11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9年1月1日
條例全文,新聞發布會,
條例全文
(2018年9月12日濱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縣城、鎮規劃區和實行城鎮化管理的新型農村社區,國道、省道、鐵路沿線村莊等區域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五條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區)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濱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州北海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落實本轄區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並督促、指導村(居)委會開展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計生、工商、環境保護、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編制重要地段景觀、戶外廣告、照明、停車場、集貿市場、環境衛生等專項規劃,按照法定程式批准後實施。
市、縣(區)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城鎮容貌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市、縣(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逐步提高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待遇。
第八條市、縣(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提高公民遵法守法意識,自覺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秩序,養成良好的文明、衛生習慣。
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加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志願服務等公益活動。
第九條市、縣(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對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責任區管理
第十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明確責任區、責任人和責任要求。
第十一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城鎮道路、廣場、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區域以及該區域的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居民住宅區、街巷,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實行專業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四)機場、車站、公交站點、風景區、碼頭、停車場、集貿市場、文化、體育、娛樂、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鐵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業負責,待建地塊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七)臨街商戶、各種攤點周圍由經營者負責;
(八)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場地等由所有權人、使用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責任區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確定並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十二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保持城鎮容貌整潔,無亂扯亂掛、亂停亂放、亂搭亂建、亂貼亂畫、亂潑亂倒、亂種植、亂養殖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渣土;
(三)按照責任分工定時清掃、保潔,實現垃圾日產日清,無蚊蠅滋生;
(四)按照規定設定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整潔、完好;
(五)及時勸阻、制止損害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城鎮容貌管理
第十三條城鎮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園林綠化、公共設施、廣告標識、照明、公共場所、水域、居住區等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充分體現城鎮特色和當地風貌,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並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第十四條城鎮道路兩側建築物、構築物臨街立面應當保持整潔,頂部、陽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晾曬有礙城鎮容貌的物品;透明臨街幕牆、門窗內側不得設定電子顯示屏等廣告標識,設定警示腰線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
城鎮建築物、構築物以及獨立庭院的所有權人、使用者或者管理者不得室(院)外經營、製作或者屠宰,未經批准不得室(院)外亂擺亂放。
在城鎮建築物、構築物外牆、頂部架設線路,安裝空調、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設施,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封閉陽台不得超出陽台底面外沿和層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擅自改變建築物、構築物外觀。
第十五條禁止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處張貼、懸掛、塗寫、刻畫;禁止擅自在道路、廣場、公園等公共區域實施商業流動宣傳、經營、表演、種植、晾曬等影響城鎮容貌的行為。
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以及公共區域的所有權人、使用者或者管理者,發現張貼、懸掛、塗寫、刻畫或者商業流動宣傳、經營、表演、種植、晾曬的,應當立即制止或者清理。
第十六條架設電力、有線電視、通信等各類管線、桿體、箱體等,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廢棄的管線、桿體、箱體等設施應當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者及時拆除。
第十七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合理布局、疏堵結合、規範管理的原則,科學設定各類市場,方便居民生活。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當地新鮮蔬菜水果成熟上市時間,合理設定臨時性瓜果蔬菜市場或者早市、夜市等,並負責管理和保潔。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街巷、居住區選擇適當地點組織設定公共信息服務欄,供有關組織和居民免費發布便民信息。
第十八條城鎮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及時管護,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者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九條城鎮照明設施應當依據城鎮照明專項規劃設定,並符合城鎮容貌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
照明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保持照明設施整潔、完好和正常運行,不得妨礙交通和消防通道通暢,不得影響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不得以強光照射居民住宅。
重要區域、重要建築物、構築物的景觀照明應當納入城鎮照明設施監控系統,由其產權單位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照明設施產權(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市、縣(區)、鎮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間和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啟和關閉。
第二十條在城鎮道路上設定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規範,產權(使用)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產權單位應當建立日巡查制度,發現或者得知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丟失、破損或者移位時,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誌,採取避險措施,並在24小時內補裝、更換或者正位。
產權單位無法確定的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占用城鎮道路兩側或者公共場地的,應當徵得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規定辦理許可手續:
(一)臨時堆放物料的;
(二)搭建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三)舉辦宣傳、促銷等活動的。
第二十二條開挖城鎮道路、維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供排水管(溝)產生淤泥、污物的,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清理。
第二十三條城鎮水域應當保持水面、岸坡清潔,無暴露垃圾、動物屍體、藻類、油污等廢棄物、污染物。不得在城鎮水域內放置設定漁網、漁箱或者其他阻魚裝置。
第二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應當保持經營場所整潔,不得亂堆亂放或者焚燒廢舊物品,並採取圍擋、遮蓋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城市、縣城建成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牛、馬、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等。依法從事教學、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動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臨街施工現場周圍設定不低於四米的硬質圍擋,按規定設定公益廣告,並保持完整、整潔;
(二)對車輛進出道路進行硬化;
(三)施工時採取遮蓋、噴灑等防塵措施;
(四)及時清運渣土等垃圾;
(五)在施工工地出入口,設立車輛清洗設備,保持駛離施工現場車輛的清潔;
(六)按規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
(七)工程停工、竣工後,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經批准臨時占用城鎮道路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內進行。
第二十七條城鎮道路應當保持平坦、完好,便於通行。路面出現凹陷、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毀塌方等情況,養護單位應當及時修復。
第二十八條在城鎮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禁止帶泥上路。
運輸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漿等散體、流體物質,應當對運輸車輛採取封閉、密閉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遺撒。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停車點(亭、棚)的設定應當布局合理,場地硬化、美化,符合城鎮容貌標準。
第三十條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電動車、汽車運營企業應當合理設定停放點,推廣套用電子圍欄等新技術,落實車輛停放秩序和調度管理責任,規範用戶停車行為。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一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建設標準,組織建設生活垃圾處置場(廠)、建築垃圾消納場、糞便處理場、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灑水(沖洗)車供水站、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休息場所等環境衛生設施。
納入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經規劃部門批准定點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建設項目施工。
第三十二條城鎮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擴建、住宅小區開發、商業區開發等,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城鎮環境衛生專項規劃,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箱等環境衛生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交付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三十三條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集散點和大中型商場、文化體育設施、旅遊景點、公園、飯店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居住小區、集貿市場以及其他經營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配備中轉站、垃圾箱(桶)等垃圾收集設施,在規定位置建設(放置),保持垃圾收集設施完好無損,周邊場地乾淨整潔。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確需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除、遷移或者重建、補償方案,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五條城鎮環境衛生保潔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管理,並逐步實現機械化作業。
城鎮道路、公共場地的清掃保潔責任人,應當按照作業規範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定時清掃、保潔。每日首次清掃保潔作業,應當在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第三十六條公共廁所應當設定明顯、規範、統一的標識,確定專人負責保潔,並免費對公眾開放。
第三十七條城鎮規劃區內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收集、運輸。
第三十八條車輛清洗場所應當符合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標準,不得占用城鎮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室外經營,作業產生的污水、污泥等污染物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建築物內向外拋灑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二)從臨街門店向室外清掃垃圾;
(三)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投放垃圾,傾倒污水、污泥或者糞便;
(四)露天焚燒枝葉、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其他損害城鎮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十條城鎮蚊蠅消殺工作由市、縣(區)、鎮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垃圾收集區、不流動水體積存區等區域應當定期進行蚊蠅消殺。
第四十一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生活垃圾、餐廚廢棄物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具體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從事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
第四十二條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制度。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區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場所。
廢舊家具、家電等大件廢棄物應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場所。
第四十三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將餐廚廢棄物放入專用收集容器,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溝渠,不得在公共廁所、公共場所等處傾倒,不得交由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四十四條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證件,並按照規定處置。
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築垃圾,業主、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委會指定的地點堆放。
建築垃圾處置(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與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路線、時間運輸建築垃圾,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證件,並將建築垃圾運送到指定的消納場所。不得超出核准範圍承運建築垃圾,不得丟棄建築垃圾。
第四十五條產生生活垃圾、餐廚廢棄物、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繳納處理費用。
第四十六條工業垃圾、醫療垃圾、電子垃圾等各類危險、有毒有害垃圾,應當實行定點收集,分類存放,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餐廚廢棄物容器中或者隨意丟棄。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建立數位化、格線化管理機制,組織巡查、檢查,及時發現、處置違法行為。
市、縣(區)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投訴、舉報受理制度,設定、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運用“市民通”等城市管理數字平台,方便市民投訴、舉報;對於受理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在十五日內將處理意見反饋投訴人、舉報人。
第四十八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應當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行政指導等方式,引導公眾自覺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秩序。
第四十九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法定程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依照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式進行行政執法;
(一)不依照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式進行行政執法;
(二)對應當受理的舉報、投訴不予受理或者對已受理的舉報、投訴不予調查處理;
(三)打罵、威脅或者侮辱當事人;
(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難當事人;
(三)打罵、威脅或者侮辱當事人;
(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難當事人;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後果等情況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城鎮道路兩側建築物、構築物頂部、陽台(窗)外堆放、吊掛、晾曬有礙城鎮容貌的物品的,在透明臨街幕牆、門窗內側設定電子顯示屏等廣告標識的,設定警示腰線不符合城鎮容貌標準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在室(院)外經營、製作或者屠宰的,未經批准室(院)外亂擺亂放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在城鎮建築物、構築物外牆、頂部架設線路,安裝空調、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設施以及封閉陽台不符合城鎮容貌標準,逾期不拆除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處,實施非商業宣傳性張貼、懸掛、塗寫、刻畫行為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實施商業宣傳性張貼、懸掛、塗寫、刻畫行為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擅自在道路、廣場、公園等公共區域實施流動商業宣傳、經營、表演、種植、晾曬等行為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架設電力、有線電視、通信等各類管線、桿體、箱體等不符合城鎮容貌標準的,廢棄的管線、桿體、箱體等設施未及時拆除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城鎮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未及時管護的,未及時清除渣土、枝葉等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按規定要求開啟和關閉照明設施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及時補裝、更換井蓋、溝蓋、雨箅等相關設施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堆放物料、舉辦宣傳、促銷等活動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擅自搭建臨時性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及時清理淤泥、污物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放置設定漁網、漁箱或者其他阻魚裝置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場所不整潔的,未採取圍擋、遮蓋等措施的,亂堆亂放或者焚燒廢舊物品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停車點(亭、棚)未硬化、美化,不符合城鎮容貌標準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十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落實車輛停放管理責任,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飼養雞、鴨、鵝、兔、牛、馬、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等的,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處每隻(頭、匹)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二千元;
(二)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機動車帶泥上路的,運輸車輛泄漏或者遺撒污染路面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積及污染程度處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未採取封閉、密閉措施防止泄漏或者遺撒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並可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未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損壞保潔車、垃圾桶、果皮箱等環境衛生設施的,依法賠償,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擅自占用、拆除、遷移、損壞垃圾處置場、轉運站、公廁、環衛工人休息室等重要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的,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占用城鎮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室外經營或者隨意排放作業產生的污水、污泥等污染物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從建築物內向外拋灑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從臨街門店向室外清掃垃圾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不按規定投放垃圾、傾倒污水、污泥或者糞便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擅自從事生活垃圾、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未將餐廚廢棄物放入專用收集容器的;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溝渠或者向公共廁所、公共場所傾倒的;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符合城鎮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規劃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相關行政機關適用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應當將當事人信用信息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十六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鄉人民政府駐地、村居的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聞發布會
為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文明的城鎮宜居環境,助力“六城同創”工作,12月6日,濱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濱州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
發布會上,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蘇文華同志詳細介紹了《條例》的出台背景、審議批准過程、主要內容及貫徹實施措施等。市城管執法局黨組副書記、調研員、市城管監察支隊支隊長李寶和同志做了發言並答記者問:《條例》已由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將於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一件大事,更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條例》的出台實施,為我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提供了強大的法律依據,也為我市今後的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要求,下一步,我們市城管執法局將採取有力措施,認真抓好貫徹實施。
市政府法制辦黨組成員、副主任、市行政執法監督局副局長孫興國說:《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對於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提高居民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環衛意識,改變城市髒亂差現象,改善民眾居住生活環境,推進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規範化、科學化、法制化,提升城鎮整體容貌景觀水平,推進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於加強我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改善民眾居住生活環境,推進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規範化、科學化、法制化,提升城鎮整體容貌景觀水平,推進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市城管執法局將堅持執法者先學法,針對《條例》對全體城管幹部職工進行培訓,抓好《條例》的宣傳工作,並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開展以實施《條例》為主要內容的市容秩序專項整治,落實《條例》關於責任區責任劃分的要求,夯實部門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