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控制吸菸管理辦法

《濰坊市控制吸菸管理辦法》是濰坊市人民政府2022年公布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濰坊市控制吸菸管理辦法
  • 公布機構:濰坊市人民政府
  • 公布時間:2022年
濰坊市控制吸菸管理辦法
(2022年12月31日濰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6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減少吸菸對公眾健康的危害,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提升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控制吸菸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控制吸菸工作遵循政府主導、場所負責、公眾參與、個人自律、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控制吸菸工作納入衛生健康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菸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是控制吸菸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控制吸菸的政策措施、宣傳教育培訓計畫,開展控制吸菸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教育、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體育、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業、本領域內控制吸菸的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遵守控制吸菸規定,履行控制吸菸義務。
鼓勵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自行實施全面禁菸。
第八條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支持和參與控制吸菸工作。
鼓勵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控制吸菸宣傳教育活動,為吸菸者提供戒菸幫助。
第九條 廣播、電視、網路、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控制吸菸公益宣傳活動。
每年5月31日“世界無菸日”所在周為本市控制吸菸宣傳周,全市集中開展控制吸菸宣傳活動。
提倡菸草製品銷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煙一天,吸菸者停止吸菸一天。
第十條 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的公共區域、公共運輸工具內禁止吸菸。
餐飲服務、住宿休息服務、公眾娛樂等公共場所的室內區域,可以設定吸菸室。
鼓勵前款規定的公共場所室內區域全面禁止吸菸。
第十一條 下列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菸:
(一)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
(二)幼稚園、中國小校、少年宮、面向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訓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場所;
(三)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
(四)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活動場所行人出入口外側十米範圍內,室外購票區域以及等候隊伍所在區域;
(五)體育健身場館、演出場所的室外觀眾座席和比賽、健身、演出區域;
(六)公共運輸運輸站樓行人出入口外側十米範圍內、公共運輸工具室外站台、室外購票區域和等候隊伍所在區域;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
前款規定的場所管理者可以在其管理範圍內擴大禁菸區域或者實施全面禁菸,並在明顯位置公告。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未禁止吸菸的,應當劃定吸菸區,引導吸菸者在吸菸區吸菸;有條件的,可以設定吸菸點。
吸菸區、吸菸點按照下列標準設定:
(一)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二)設定明顯的吸菸區或者吸菸點標誌、引導標誌以及吸菸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誌;
(三)設定收集菸灰、菸蒂的環衛設施;
(四)符合消防安全標準。
第十三條 設定吸菸室、吸菸點或者劃定吸菸區的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加強禁止吸菸的宣傳,逐步取消吸菸室、吸菸點、吸菸區,實現全面禁菸。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將控制吸菸工作納入本單位日常管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控制吸菸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推進無煙機關、無煙學校、無煙醫療衛生機構建設。
第十五條 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建立控制吸菸管理制度,開展控制吸菸宣傳教育;
(二)設定明顯的禁止吸菸標誌,公示監督投訴電話;
(三)不在禁止吸菸場所放置菸具或者張貼、懸掛、放置附有菸草廣告的標誌和物品;
(四)明確專人負責禁止吸菸工作,開展經常性檢查並記錄;
(五)勸阻吸菸者停止吸菸;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該場所。
鼓勵經營者、管理者依法採用煙霧報警、濃度監測、視頻圖像採集等技術手段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菸場所(區域)吸菸和索要菸具,應當自覺聽從勸阻;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區域)吸菸應當合理避讓不吸菸者,不亂彈菸灰,不亂扔菸頭。
第十七條 菸草製品銷售者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定吸菸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的標誌。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難以判明購買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不得在托幼機構、中國小校、兒童福利院、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門口五十米範圍內銷售菸草製品。
第十八條 禁止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菸草製品。
公務活動和大型公共活動承辦單位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贈與菸草製品。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吸菸行為的干預工作,指導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戒菸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設立戒菸門診,為吸菸者提供專業的戒菸諮詢、診療服務。
第二十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其他控制吸菸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聘請志願服務組織或者志願者協助開展控制吸菸宣傳、日常監督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吸菸區域吸菸且不聽勸阻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二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是指有頂部遮蔽並且有兩面以上側牆的空間,包括樓梯、走廊、地下通道、樓道間、電梯轎廂等。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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