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公共場所控煙管理辦法

為控制和減少吸菸危害,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贛州市公共場所控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5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30日
  • 發布單位:贛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場所是指供公眾從事社會生活的各種場所。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第三條 控制吸菸工作,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加強對控制吸菸 工作的領導,將控制吸菸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保障控制吸菸工作的財政投入,推進控制吸菸工作體系建設。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是本市控制吸菸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市控制吸菸管理工作。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制吸菸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
禁止吸菸場所的所在單位負責控煙日常監督和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配合相關
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控制吸菸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人民團體以及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定期開展菸草煙霧危害和控煙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影視、報刊、通信、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吸菸和被 動吸菸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
第五條 有關控制吸菸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以下分工,負責控制吸菸工作的宣傳教育、日常管理和監督,並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處罰:
(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學校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並將吸菸危害內容納入學生健康教育課程;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業經營場所、藥品銷售 經營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三)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網際網路上 網服務營業場所、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及娛樂、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及旅遊景點等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四)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其管轄範圍內公共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五)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公共運輸工具及其有關公共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六)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公共體育場館等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七)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以及本款第一項至第六項以外其他公共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車站、機場、港口、鐵路的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車站、機場、港口、鐵路及其相關公共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控制吸菸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七條 本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控制吸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控制吸菸工作。
控制吸菸場所的負責人應當對場所內的控制吸菸工作進行管理,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場所的控制吸菸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提倡和鼓勵創建無煙單位,控制吸菸工作應當作為評選本市文明單位的條件之一,加強控煙宣傳教育、人員培訓、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鼓勵志願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控制吸菸工作或者為控制吸菸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條 室內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及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全面禁止吸菸:
(一)托幼機構、兒童福利機構、中國小校、兒童公園、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
(二)婦幼保健機構以及主要為孕婦和兒童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外區域;
(三)體育、健身場館的室外觀眾坐席、賽場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的室外場所。
在前款規定的禁止吸菸場所內,不得設定吸菸室或者吸菸區。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可以根據需要,在禁菸區域周邊合適位置設定吸菸場所。
第十一條 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可以設立吸菸點
(區),禁止在吸菸點(區)以外的區域吸菸:
(一)養老機構、除兒童福利機構以外的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外區域;
(二)主要為孕婦和兒童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以外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外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遊樂園以及除兒童公園以外的其他公園的室外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設定吸菸點(區)的室外控制吸菸場所。
第十二條 設定室外吸菸點(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設定吸菸點(區)標識、引導標識;
(三)放置收集菸灰、菸蒂等的器具;
(四)在顯著位置設定醒目的吸菸危害健康警示宣傳。
第十三條 控制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控制吸菸管理制度,在場所出入口及其他顯著位置設定明顯的禁止吸菸標識和舉報、投訴電話;
(二)在禁止吸菸區域內不設定與吸菸有關的器具;
(三)對在禁止吸菸區域內的吸菸者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該場所。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該場所的,應當固定相關證據並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對不聽勸阻並擾 亂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十四條 在禁止吸菸區域,任何人均有權要求吸菸者停止吸菸,或者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履行義務。
吸菸者不聽勸阻或者控制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不履行勸阻義務的,任何人均有權舉報、投訴。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菸區域吸菸和索要菸具, 應當自覺聽從勸阻;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應當合理避讓不吸菸者,不亂彈菸灰,不亂扔菸頭。
第十六條 控制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設定符合標準的控制吸菸標識。
控制吸菸標識應當大而清晰,至少應當包括禁止吸菸的圖形警示標識、投訴舉報的電話號碼等內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控制吸菸標誌的國家標準,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自行製作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控制吸菸標識。
第十七條 控制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明確專人
負責本場所控制吸菸工作。鼓勵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採用煙霧報警、濃度監測、視頻圖像採集等技術手段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在各類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中,主辦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贈予菸草製品。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菸草製品。
第十九條 菸草製品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定帶有菸草使用具體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的明顯標識。
菸草製品銷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禁止通過自動售貨機等可以直接選取菸草製品的任何方式銷售菸草製品。
第二十條 禁止在戶外和公共場所設定菸草廣告。
禁止廣播、影視、網路、報刊等媒體發布菸草(或變相菸草) 廣告。
禁止各種形式的菸草製品促銷活動。
禁止菸草製品生產方和銷售方進行各種形式的商業贊助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控制吸菸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聘請志願者擔任控煙監督員,對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菸草製品銷售限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或者菸草製品銷售者應當予以配合。
鼓勵媒體、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菸草 製品銷售限制等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控制吸菸諮詢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衛生醫療機構設立戒菸門診,為吸菸者提供 戒菸指導和治療。
第二十三條 對在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且不聽勸阻,擾亂正常的經營、工作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公共場所,是指公眾可以進出或者使用的場所、工作期間 使用的場所。
室內,是指有頂部遮蔽並且有兩面以上側牆的任何空間, 包括樓梯、走廊、地下通道、樓道間、電梯轎廂等。
室外,是指由建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實際控制的,建築 物以外的區域。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贛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通知

贛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贛州市公共場所控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駐市各單位:
《贛州市公共場所控煙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2019年5月30日

解讀

為控制和減少吸菸危害,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的有關規定,5月30日,市政府頒布《贛州市公共場所控煙管理辦法》。
《贛州市公共場所控煙管理辦法》共二十七條,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辦法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公眾從事社會生活的各種場所。控制吸菸工作,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的原則。並明確了本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控制吸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控制吸菸工作。
《辦法》規定,室內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及托幼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全面禁止吸菸。可以在室外區域設立吸菸點(區)的公共場所,禁止在吸菸點(區)以外的區域吸菸,同時對設定室外吸菸點(區)提出了明確要求。
此外,辦法還對控制吸菸工作的宣傳教育、日常管理和監督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
《控煙管理辦法》頒布後,對在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且不聽勸阻,擾亂正常的經營、工作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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