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土地一級開發整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土地一級開發整理暫行辦法
  • 適用範圍:在市城區範圍內(含工業園區)經市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
  • 實施機構:市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領導小組
  • 實施方式:由實施機構委託有經濟實力的國有公司具體實施
濮陽市土地一級開發整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土地一級開發整理行為,加強土地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7〕27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市城區範圍內(含工業園區)經市政府府祖滲幾批准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一級開發整理,是指政府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一定區域範圍內的城市國有土地或者鄉村集體土地統一組織實施徵收、拆遷、安置、補償,根據需要進行適當的“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使該區域範圍內土地達到土地供應的條件。
第四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年度土地利用計畫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一級開發後的土地,按照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和供地政策供應土地。
第二章實施機構和運作方式
第五條市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領導小組是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的決策機構,負責對全市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統籌、協調、指導和管理;負責確定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受託單位、開發期限等相關事宜。
市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貫徹落實市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領導小組的各項決議、與項目所在轄區區政府(管委會)共同起草委託契約、審議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實施方案、行使市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領導小組賦予的其他職能。
第六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由市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有經濟實力的國有公司具體實施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
第七條市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委託契約主要內容包戰烏精括:
(一)土地一級開發整理範圍、面積;
(二)土地一級開發料記茅整理應當完成的主要工作和標準;盛霸祝主
(三)土地一級開發整理的工作進度、完成期限和投資回報率;
(四)雙方權利義務、爭議解決方式;
(五)工程監理、驗收和結算;
(六)土地一級開發整理成本的認定、預撥和返還;
(七)契約雙方認為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受託單位根據委託契約編制《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實施方案》,市土地一級開糊悼牛發整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各成員單位對《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聯合會審,會審通過後,提交市政府批准實施。
第三章職責任務與工作要求
第九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任務
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涉及的財政、規劃、國土、住建、發改等職能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高效快捷的為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實施單位辦理所需的各項行政審批手續,依法對項目實施進行監督和檢查,保障土地一級開發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條區政府(管委會)工作要求
(一)項目所在轄區區政府(管委會)負責配合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謀劃包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及前期準備工作,參姜備與制定《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實施方案》;
(二)區政府(管委會)作為土地徵收工作的主體,對土地報批前的聽證、告知、確認工作,對已批土地制定征地補償標準,拆遷補償安置、補償費用撥付、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及社會保障等負總責;
(三)負責組織本轄區內新增、收回、收購國有土地的拆遷平整工作,達到“淨地”條件後直接辦理儲備土地出庫手續。
第十一條受託單位工作要求
(一)負責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所需的資金籌措;
(二)負責完成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所涉及土地的勘測定界、權屬調查等前期工作,配合項目所在轄區區政府(管委會)組織土地報批,並承擔土地報批相關費用;
(三)負責協助項目所在轄區區政府(管委會)開展土地報批前的地面建(構)築物調查統計工作,擬定拆遷安置補償方案;
(四)依據《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實施方案》,負責配合區政府(管委會)完成開發整理項目涉及的集體土地徵收,國有土地收回,地面建(構)築物、附著物的拆遷補償安置,地上地下管線的遷改等相關工作;
(五)負責按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相關規定,實施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涉及的配套設施和城市紋獄尋基礎設施建設;
(六)土地開發整理涉及道路、水利、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七)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涉及的工程建設完成後,由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邀請主管部門及專家組成員,按工程質量標準規定對道路、水利、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分別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如工程質量達不到建設規定和約定標準,由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自行進行整改;
(八)承擔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移交前的土地管護工作;
(九)承擔規定或約定的其他涉及土地一級開發整理的工作。
第四章開發資金成本
第十二條土地一級開發成本包括:
(一)征地補償安置費、拆遷補償費,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與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進行相關道路、雨澇水利、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三)開發整理過程中發生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費、勘探設計費、評估費、臨時用水用電費、土地臨時看護管理等費用;
(四)銀行貸款利息、金融機構手續費、財務費用、營業稅及附加等相關稅費;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與土地開發整理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成本由市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市審計部門對土地一級開發總成本費用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作為確定、核撥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成本的依據。
第五章投資回報與土地移交
第十四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自籌資金進行土地一級開發整理的項目,在開發地塊成功出讓後,按照審計報告確定的投資數額的一定比例作為投資回報。投資一億元以下(含一億元)按照8%的比例計算;投資一億元以上,三億元以下(含三億元)按照9%的比例計算;投資三億元以上,五億元以下(含五億元)按照10%的比例計算;投資五億元以上,十億元以下(含十億元)按照11%的比例計算;投資十億元以上的,按照12%的比例計算,投資回報計入土地收儲成本。一級開發整理單位籌措資金的銀行貸款利息計入成本,但不再提取利潤。
第十五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約定和經審核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實施方案完成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將具備供應條件的地塊及其相關資料移交區政府(管委會),按照程式組織土地供應。
第十六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完成後,土地移交應當達到如下標準:
(一)宗地現狀達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
(二)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補償足額到位;
(三)宗地內達到“場光地淨”,場地達到自然地平,宗地四周設定看護設施;
(四)土地和地上建(構)築物權屬,無抵押、擔保等債權債務糾紛;
(五)市審計部門出具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成本審計報告、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檔案、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土地勘測定界、宗地測量成果及各項工程驗收報告等相關資料齊全完備;
(六)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涉及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各項審批手續合法完整;
(七)工程費用結算清楚,支付無爭議;
(八)達到契約雙方約定的其他驗收標準。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中所稱“三通一平”具體是指通給水、通電、通路,場地平整;“五通一平”是指通給水、通排水、通電、通路、通訊,場地平整;“七通一平”是指通給水、通排水、通電、通訊、通路、通燃氣、通暖,場地平整。
“淨地”是指宗地已經徵收、收回國有,徵收補償到位,四至清楚,權屬清晰,面積準確,原土地登記手續已註銷,原設立土地他項權利已依法解除,地上無建築物、構築物及高壓網線等,地下無水、電、氣、暖、通信等管網管線以及地下人防等構築物的土地。
“場光地淨”是指場地中無建築物、構築物、電線桿等附著物,渣土清運完畢,場地達到環保、城市管理等規定要求。
第十八條經市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區政府(管委會)可以委託國有公司具體實施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區政府(管委會)主導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各縣政府可參照執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相關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三)負責組織本轄區內新增、收回、收購國有土地的拆遷平整工作,達到“淨地”條件後直接辦理儲備土地出庫手續。
第十一條受託單位工作要求
(一)負責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所需的資金籌措;
(二)負責完成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所涉及土地的勘測定界、權屬調查等前期工作,配合項目所在轄區區政府(管委會)組織土地報批,並承擔土地報批相關費用;
(三)負責協助項目所在轄區區政府(管委會)開展土地報批前的地面建(構)築物調查統計工作,擬定拆遷安置補償方案;
(四)依據《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實施方案》,負責配合區政府(管委會)完成開發整理項目涉及的集體土地徵收,國有土地收回,地面建(構)築物、附著物的拆遷補償安置,地上地下管線的遷改等相關工作;
(五)負責按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相關規定,實施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涉及的配套設施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六)土地開發整理涉及道路、水利、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七)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涉及的工程建設完成後,由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邀請主管部門及專家組成員,按工程質量標準規定對道路、水利、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分別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如工程質量達不到建設規定和約定標準,由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自行進行整改;
(八)承擔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移交前的土地管護工作;
(九)承擔規定或約定的其他涉及土地一級開發整理的工作。
第四章開發資金成本
第十二條土地一級開發成本包括:
(一)征地補償安置費、拆遷補償費,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與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進行相關道路、雨澇水利、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三)開發整理過程中發生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費、勘探設計費、評估費、臨時用水用電費、土地臨時看護管理等費用;
(四)銀行貸款利息、金融機構手續費、財務費用、營業稅及附加等相關稅費;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與土地開發整理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成本由市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市審計部門對土地一級開發總成本費用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作為確定、核撥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成本的依據。
第五章投資回報與土地移交
第十四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自籌資金進行土地一級開發整理的項目,在開發地塊成功出讓後,按照審計報告確定的投資數額的一定比例作為投資回報。投資一億元以下(含一億元)按照8%的比例計算;投資一億元以上,三億元以下(含三億元)按照9%的比例計算;投資三億元以上,五億元以下(含五億元)按照10%的比例計算;投資五億元以上,十億元以下(含十億元)按照11%的比例計算;投資十億元以上的,按照12%的比例計算,投資回報計入土地收儲成本。一級開發整理單位籌措資金的銀行貸款利息計入成本,但不再提取利潤。
第十五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約定和經審核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實施方案完成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將具備供應條件的地塊及其相關資料移交區政府(管委會),按照程式組織土地供應。
第十六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完成後,土地移交應當達到如下標準:
(一)宗地現狀達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
(二)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補償足額到位;
(三)宗地內達到“場光地淨”,場地達到自然地平,宗地四周設定看護設施;
(四)土地和地上建(構)築物權屬,無抵押、擔保等債權債務糾紛;
(五)市審計部門出具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成本審計報告、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檔案、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土地勘測定界、宗地測量成果及各項工程驗收報告等相關資料齊全完備;
(六)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涉及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各項審批手續合法完整;
(七)工程費用結算清楚,支付無爭議;
(八)達到契約雙方約定的其他驗收標準。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中所稱“三通一平”具體是指通給水、通電、通路,場地平整;“五通一平”是指通給水、通排水、通電、通路、通訊,場地平整;“七通一平”是指通給水、通排水、通電、通訊、通路、通燃氣、通暖,場地平整。
“淨地”是指宗地已經徵收、收回國有,徵收補償到位,四至清楚,權屬清晰,面積準確,原土地登記手續已註銷,原設立土地他項權利已依法解除,地上無建築物、構築物及高壓網線等,地下無水、電、氣、暖、通信等管網管線以及地下人防等構築物的土地。
“場光地淨”是指場地中無建築物、構築物、電線桿等附著物,渣土清運完畢,場地達到環保、城市管理等規定要求。
第十八條經市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區政府(管委會)可以委託國有公司具體實施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區政府(管委會)主導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各縣政府可參照執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相關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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