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縣建設管理局的職責、原縣綜合執法局的職責、原縣房產管理局的行政職責、原縣環境衛生管理局的行政職責、原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的職責。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建設工程規劃批後管理,強化監督措施,保障城鄉規劃依法有序實施。
(四)加強城鄉建設管理,推進建築節能,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五)加強全縣房地產市場監管,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改革,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六)加強對建築垃圾源頭、運輸和傾倒場點的管理,規範建築垃圾處置秩序。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住房保障、城鄉規劃測繪、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執法、市政公用事業、房產管理、房地產開發管理、人民防空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縣住房保障、城鄉規劃測繪、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執法、市政公用事業、房產管理、房地產開發管理、人民防空等方面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規範城鄉建設管理秩序和執行工程建設標準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三)承擔推進全縣城鎮化發展和規範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全縣城鎮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牽頭組織小城鎮建設試點工作;提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建議;指導鄉鎮總體規劃與詳細規劃的編制與實施;統籌指導全縣城鎮化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建設系統科學技術、科技成果推廣套用工作。
(四)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全縣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和契約備案工作;負責全縣建設行業資質審核工作;審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落實有關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和規章制度;負責建築工程所用材料、製品質量檢測監督工作。
(五)承擔推進建築節能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實施建築節能、減排工作;負責建設行業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套用工作。
(六)負責全縣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統籌協調;負責施工圖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室內裝飾、勘查設計工作;負責編制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的實施計畫;負責城鄉建設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和利用工作;參與或組織審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項目的論證、規劃、選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編制城鄉建設與維護項目投資預算計畫。
(七)承擔全縣住房制度改革責任;承擔規範房屋產權、產籍、房產交易市場和房屋預售許可監管的責任;核准《房屋所有權證》;負責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及房屋產籍檔案資料的建立、管理;負責房產轉讓(買賣)、贈與、交換、租賃、抵押等交易行為的管理;負責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負責房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和房產測繪工作;按規定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
(八)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制定全縣房地產開發的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提出建設條件建議;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備案;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
(九)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責任;負責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銷售、維修等工作;負責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準入資格核准;負責城市房屋徵收拆遷工作的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全縣物業服務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審核;負責全縣物業服務行業的統計工作;負責編報房屋徵收拆遷年度計畫和拆遷安置房屋年度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屋安全檢測鑑定;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與安全;參與危舊房屋的改造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縣城鄉規劃和測繪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專業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參與組織編制村莊規劃,負責編製成果的規劃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修建性規劃和城市設計的審查報批;負責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審批;負責城市規劃區內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規劃批後管理;負責違法建設工程規劃審查認定工作;負責城鄉規劃設計和測繪的行業管理,規範測繪市場秩序。
(十一)承擔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管理和規範建築垃圾管理秩序的責任;負責城市景觀環境、城市雕塑、城區戶外廣告設定、夜景亮化、公共場地停車場的規劃審批工作;負責機動車清洗行業的監督檢查;牽頭組織實施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環境衛生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環衛設施的建設與管護工作.
(十二)承擔對全縣燃氣市場和城區供暖的監管責任;負責全縣燃氣市場的監督管理,審核《燃氣經營許可證》;負責城區集中供熱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編制本縣人防建設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防空襲方案和相關保障計畫,負責全縣人口疏散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防空襲演習演練;組織開展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組織管理全縣人防工程建設;負責全縣人防通信警報、信息網路建設管理;利用防空警報發布災情警報,參與政府應急管理和城市防災救災、搶險救援工作;組織開展人防宣傳教育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組織和個人履行人防義務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管理人防經費和國有資產;負責全縣人防系統的戰備值勤和應急值班工作;戰時根據有關命令、指示,發布空襲警報、實施應急方案和保障計畫。
(十四)承擔行使城市區內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公用市政(燃氣、供暖)、城市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無照商販、戶外廣告、人防管理、房產管理、建築管理、開發拆遷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負責對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糾正、處理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中的處罰不當和不作為行為;負責有關城管執法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負責統一組織、調度全縣城市管理專項和重大執法活動。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政策法規科
負責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擬訂本縣住房、規劃、建設、管理、人防的相關政策及規範性檔案;負責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本系統行政執法、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負責本系統普法教育工作;承辦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
城鄉規劃科
負責推進全縣城鎮化發展,擬訂全縣城鎮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統籌全縣城鎮化工作;牽頭組織小城鎮建設工作;提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建議;負責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專業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導鄉鎮總體規劃與詳細規劃的編制與實施;參與組織編制村莊規劃;負責編製成果的規劃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修建性規劃和城市設計的審查報批;負責選址意見、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審批;負責城市規劃區內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規劃批後管理;負責違法建設工程規劃審查認定工作;負責城鄉規劃設計和測繪的行業管理,規範測繪市場秩序;負責收取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國家規費;參與建設工程圖紙會審及工程驗收,對建設工程定點放線和跟蹤管理;參與查處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負責主要公路沿線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的規劃管理,依法對村鎮規劃建設進行監督檢查;參與或組織審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項目的論證、規劃、選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編制城鄉建設與維護項目投資預算計畫;承辦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
城鄉建設科(掛建築業管理科牌子)
負責規範城鄉建設管理秩序和執行工程建設標準;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建築工程的室內裝飾、勘察設計、質量安全監督和定額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全縣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施工圖審查監督管理和契約備案工作;負責全縣建設行業資質審核工作;審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落實有關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和規章制度;負責建築工程所用材料、製品質量檢測監督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建築勞務合作;牽頭協調解決拖欠建築工程款、農民工工資和工程糾紛,規範建築勞務用工行為,依法維護建築企業及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負責散裝水泥推廣工作;負責推進建築節能減排;擬訂全縣牆體材料、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實施建築節能、減排工作;負責建設行業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套用工作;承辦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防建設管理科
編制本縣人防建設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防空襲方案和相關保障計畫,負責全縣人口疏散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防空襲演習演練;組織開展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組織管理全縣人防工程建設;負責全縣人防通信警報、信息網路建設管理;利用防空警報發布災情警報,參與政府應急管理和城市防災救災、搶險救援工作;組織開展人防宣傳教育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組織和個人履行人防義務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管理人防經費和國有資產;負責全縣人防系統的戰備值勤和應急值班工作;戰時根據有關命令、指示,發布空襲警報、實施應急方案和保障計畫;承辦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科
負責規範房屋產權、產籍、房產交易市場和房屋預售許可監管;核准《房屋所有權證》;負責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及房屋產籍檔案資料的建立、管理;負責房產轉讓(買賣)、贈與、交換、租賃、抵押等交易行為的管理;負責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負責房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和房產測繪工作;負責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按規定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制定全縣房地產開發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提出建設條件建議;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備案;參與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銷售、維修等工作;負責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準入資格核准;負責城市房屋徵收拆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審核;負責全縣物業服務行業的統計工作;負責編報房屋徵收拆遷年度計畫和拆遷安置房屋年度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屋安全檢測鑑定;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與安全;參與危舊房屋的改造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燃氣市場的監督管理;參與城市燃氣供氣、用氣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燃氣供應許可證的核發和年審;負責城區集中供熱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承辦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
城市管理科
負責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管理和規範建築垃圾管理秩序的責任;負責城市景觀環境、城市雕塑、城區戶外廣告設定、夜景亮化、公共場地停車場的規劃審批工作;負責機動車清洗行業的監督檢查;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環境衛生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環衛設施的建設與管護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環境衛生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城區道路保潔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區保潔應急事件處理;負責城區生活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處理;牽頭組織城區運輸散體物料交通工具容貌的監督管理;參與對建築垃圾源頭、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和車輛的管理;負責城市管理設施項目的規劃、設計、建設和質量監督;推進城市管理的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和產業化的發展;行使城市區內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公用市政(燃氣、供暖)、城市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無照商販、戶外廣告、人防管理、房產管理、建築管理、開發拆遷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負責對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糾正、處理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中的處罰不當和不作為行為;負責有關城管執法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負責統一組織、調度全縣城市管理專項和重大執法活動;承擔縣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各鎮(街道)相關工作;負責城建檔案收集、管理和使用工作;承辦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
建築市場管理處
研究制定本市建築市場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分析研究建築市場供求狀況;負責建築市場秩序綜合整治和管理,推進信用體系建設;負責建築市場準入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契約簽訂、履約情況的監督管理,協調處理建設工程款結算糾紛;組織制定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引導、促進本市建築業企業開拓外埠和境外市場。
工程質量管理處
擬訂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章制度及相關標準;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及監督工作;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對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負責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計審批;負責工程建設監理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資質管理。
施工安全管理處
研究制定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備案工作;負責綠色施工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施工現場防汛工作;負責建築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指導區縣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建築節能與材料管理處
編制本市建築節能、建築材料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工程建設中推廣新材料和新設備、淘汰落後產品和工藝的政策措施;負責建材市場監測分析;負責工程建築材料市場準入及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建材供應企業信用管理;負責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散裝水泥發展及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推進節能省地型住宅建設。
科技與村鎮建設處
編制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負責科技成果的套用推廣和新技術套用示範工程管理工作;負責工程建設地方(含村鎮)標準的編制及企業工程技術標準的備案;負責村鎮工程建設的指導和技術服務;研究制定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相關政策;指導新型抗震節能民居示範工程建設和既有農宅抗震節能改造工作;負責全市農村建築人員的培訓工作。
人員編制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縣規劃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縣人民防空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21名。領導職數配主任1名,副主任4名;科長(
主任)7名。可配備
工勤人員2名。
黨的組織、紀律監察、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等機構設定及人員配備按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職責分工
1.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政府投資項目由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綜合平衡,並對重點項目進行諮詢論證後,報縣政府研究決定,由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理項目立項手續,下達投資計畫;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審批重大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財政部門根據建設計畫,編制政府投資項目資金預算,審批政府採購計畫並按程式撥付建設資金。
2.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招標方案,對縣重點項目和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加強對招投標從業人員的規範管理;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和縣財政局負責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調整
1.濟陽縣房屋管理服務中心。縣房屋管理服務中心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所屬財政補貼正科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設綜合科、財務科、房產登記交易科、房屋測繪科、房產評估科、開發管理科、房產信息科、法規科。配事業編制26名。領導職數配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職責是:貫徹國家和省、市、縣關於房地產業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的產業政策;辦理本縣範圍內房屋買賣、租賃、抵押、典當、交換、繼承、贈與等交易手續;組織實施全縣房產測繪與房地產評估工作;負責縣五大機關直管房的管理工作;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2.濟陽縣環境衛生管護中心。縣環境衛生管護中心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所屬的財政補貼
正科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設辦公室、財務科、徵收科、環境衛生汽車隊、環境衛生檢查隊、環衛一所、環衛二所、環衛三所。配事業編制25名。縣環境衛生管護中心領導職數配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職責是:負責城區主次幹道的清掃保潔、生活垃圾的清運處理、公廁的建設管理維護、環衛設施的設定與管理、環境衛生秩序的維護與管理等工作;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