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陽縣環境保護局濟陽縣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濟陽縣環境保護的政府機構。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濟陽縣委、濟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濟陽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濟陽發〔2010〕8號),設立濟陽縣環境保護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環境政策、規劃、重大問題和運行機制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污染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環境安全應急管理與輻射安全管理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工作;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縣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環境安全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各鎮(街道)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轄區內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稽查;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三)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分解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按規定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督查、督辦、核查各鎮(街道)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國家、省、市環保資金的申報,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監督工作;負責全縣排污費的徵收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地方標準並按規定程式發布;組織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參與編制全縣可持續發展綱要的規劃;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縣環境保護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棄物、有毒化學品及機動車污染防治規章,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創新活動;負責全縣環境標誌認證工作;負責對清潔生產實施監督;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清潔生產。
(七)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調解環境糾紛;協調、監督濕地的環境保護工作和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制定並組織實施我縣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承擔縣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局設4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掛環境安全應急管理科牌子)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政務信息、政務督查、調研、文印、檔案、保密、安全保衛、後勤服務、政府信息公開和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及縣365為民服務中心轉辦事項的辦理等工作;負責本單位的黨組織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及幹部、人事、勞資、社會保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承辦本單位的綜合協調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承擔環境安全應急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修訂轄區內環境安全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負責環境應急信息通報,組織開展應急預警工作;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鎮(街道)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負責應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和運行的監督。
(二)政策法規科
起草環境保護的地方規範性檔案及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政策和環境法制的調查研究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全縣環境保護普法工作;負責相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信訪工作。
(三)規劃財務科
編制全縣環境保護規劃、計畫;負責環境保護統計工作;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參與編制全縣可持續發展綱要和規劃;貫徹執行財務、物價、審計工作法規和制度;負責環境保護補助資金和污染治理專項基金的使用管理;負責全縣排污費的使用管理。
(四)環境管理科(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牌子)
貫徹執行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的污染防治政策及法律、法規;負責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發放、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工作;負責環境監理稽查工作;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負責全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籤訂工作;參與轄區內環境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機動車污染防治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我縣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區域開發項目的環境污染與污染物排放總量及排放標準的審批;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登記表的報批;負責建設項目“三同時”驗收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負責環境保護科技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各類環境標準、技術規範和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負責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資質的審核;負責對清潔生產實施監督,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發展;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管理全縣環保系統對外經濟合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擬訂全縣自然生態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負責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管理;負責全縣生態縣建設工作;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分解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按規定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督查、督辦、核查各鎮(街道)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人員編制
縣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領導職數配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長(主任)4名。可配備工勤人員2名。
黨的組織、紀檢監察、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等機構設定及人員配備按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建立綜合執法協調配合機制。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縣公安局建立信息網路化聯繫和協作會議制度,完善協調配合機制和辦事流程,及時協調解決綜合執法中的重大問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縣公安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屬縣環境保護局職責的,應當及時告知或移送縣環境保護局處理;縣環境保護局在管理工作中,發現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或縣公安局職責的,應當告知或移送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或縣公安局查處。
(二)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縣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三)礦井關閉監管和廢棄礦井治理職責分工按市編辦濟編辦發[2008]19號檔案執行。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