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工業的行業管理,促進本市食品工業健康發展,滿足人民生活的需要,保證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工業行業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經濟委員會是本市食品工業行業的主管部門。
縣(市)、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食品工業的行業管理。
衛生、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食品工業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工業企業的主管部門在業務上接受市食品工業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食品工業企業,是指具有一定生產規模、實行工業化生產的食品加工、製造企業。
第五條 市食品工業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以市場為導向,對食品工業實施巨觀調控,推進食品工業產業結構調整,培育經濟成長點;
(二)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定期公布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品目錄和淘汰、限制落後生產能力的產品目錄;
(三)支持和促進食品科研單位和食品工業企業加強對食品科技開發項目、技術攻關項目的科研投入與推廣套用。
第六條 本市鼓勵食品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面向市場與食品工業企業建立各種經濟技術協作關係。
第七條 食品工業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可以享受國家和省、市有關優惠政策,對其中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由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本市實行食品工業生產許可制度。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開辦食品工業企業或者新建、改建、擴建食品工業生產項目應當向企業所在地食品工業行業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資料。
縣(市)、區食品工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和有關資料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並將書面申請和有關資料一併報送市食品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市食品工業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審查結論,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應當予以批准;對生產方式落後、環境污染嚴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不予批准。
第十條 食品工業企業應當在產品正式投產前,將所產產品送縣級以上法定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持食品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檢驗合格證等相關證件,到市食品工業行業主管部門辦理《濟南市食品工業生產許可證》。
市食品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對取得《濟南市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工業企業應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濟南市食品工業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每年審驗一次。具體審驗方法和標準由市經濟委員會另行制定。
已取得《濟南市食品工業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換證申請,經企業所在地食品工業行業管理部門複查合格後,由市食品工業行業主管部門更換許可證。
未按規定申請審驗或者換證以及經審驗不合格的,由市食品工業行業主管部門收繳其《濟南市食品工業生產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食品工業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生產經營、技術、質量、衛生等管理制度,並配備專門的食品衛生和產品質量檢驗人員。
第十三條 食品工業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產品標準組織生產;無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必須制定企業標準併到技術質量監督部門備案後方可生產。每批產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並應當接受衛生檢驗部門和技術質量監督部門的抽樣檢測。
第十四條 預包裝食品必須執行《食品標籤通用標準》或者其它專業標籤標準,食品標籤上應當印有本企業的《濟南市食品工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五條 食品工業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食品生產行業管理部門報送有關生產經營報表。
第十六條 食品工業企業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食品或者類似食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二)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生產許可證編號、商品條碼、名優標誌、廠名或者廠址;
(三)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
(四)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陳充新;
(五)包裝物有毒有害;
(六)銷售過期或者變質食品;
(七)未註明或者虛假標註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八)標籤上無中文標識;
(九)不正當誘導消費行為;
(十)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工業行業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濟南市食品工業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工業生產的,責令其限期補辦;逾期仍未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食品標籤上未印有本企業《濟南市食品工業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由衛生、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執行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食品工業行業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發布前,依照本規定應當辦理而未辦理《濟南市食品工業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規定辦理《濟南市食品工業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濟南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