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鄉水務工作法律、法規;起草全區關於城鄉水務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全區城鄉水務改革發展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區城鄉水務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等重大水務規劃。
(二)負責實施全區水資源的統一配置調度和監督管理。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組織編制水資源中長期規劃和年度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負責發布水資源公報,組織開展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關工作;參與水價管理、改革和水生態環境補償的有關工作。
(三)組織開展全區水資源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開展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相關工作。
(四)負責全區節約用水工作。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和中水利用專業規劃,組織制定有關定額、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落實用水總量控制、計畫用水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和節水型城市建設工作;指導中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和雨洪資源開發利用工作,指導中水設施建設運行監督管理,提出中水利用價格調整意見。
(五)負責全區供水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區供水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嚴格按照供水行業技術標準規範管理並監督實施;負責供水特許經營的實施和管理;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運行監督管理,提出供水價格調整意見;指導村鎮供水工作。
(六)負責全區排水和污水處理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區排水、污水處理專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污水處理特許經營的實施和管理;負責排水水質、水量的監測管理工作;負責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指導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提出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和污水處理服務價格調整意見;負責農村排水和污水處理工作;配合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工作。
(七)負責組織實施全區水務改革發展相關工作。負責提出水務領域投資項目規模、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承擔水務領域投資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區級水務資金和水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區水務行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工作,參與提出有關水務方面的經濟調節政策、措施。
(八)指導監督全區城鄉水務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城鄉水務工程建設與管理有關制度,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區縣、跨流域的重要水務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城鄉水務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城鄉水務工程建設的監督。
(九)指導全區水務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務基礎設施網路建設;組織指導河湖治理、開發和保護;組織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負責河道采砂管理相關工作。
(十)負責全區河長制協調工作。負責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調度督導和檢查考核工作;承擔區河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工作。擬訂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重點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監督實施工作;組織重點水土保持建設和水生態建設項目的實施;牽頭做好荒山、荒丘、荒灘、荒溝治理開發的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指導全區農村水利工作。組織編制農村水利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組織落實本區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
(十三)負責全區泉水保護管理工作。負責泉水保護的統一管理和監督;組織編制泉水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保泉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泉水文化景觀發掘、整理、研究、保護、傳承和世界遺產保護工作;負責對泉水補給區和匯集出露區保護範圍內經批准的建設項目提出泉水保護書面審查意見;會同有關部門查處破壞名泉和違章建設行為。
(十四)負責指導水行政執法和監督工作。參與全區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調處區域內水事糾紛,受區政府委託調處區縣間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指導城鄉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水務工程運行安全監督,組織實施水務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管;負責重點水務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管工作。
(十六)負責防災減災相關工作。負責落實全區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防洪論證提出意見;負責重要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道、湖泊(水庫)和重要水工程防禦洪澇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和城市內澇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指導全區防洪應急度汛及水毀工程修復工作。
(十七)負責水務科技和信息化工作。負責組織重大水務科學研究、技術引進、科技推廣和創新服務工作;負責水務信息化建設;指導水務系統對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資、引進國(境)
外智力等工作。
(十八)協助做好涉及水務、水務工程等領域的招商服務工作。
(十九)負責本部門黨的建設、意識形態、宣傳思想和民眾工作。
(二十)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十一)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二)職能轉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一次辦好”和市委、市政府 “一次辦成”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最佳化政務服務工作。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供水安全保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同時掛計畫財務科、工程管理科牌子)。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安全、督查、督辦、信訪、信息、政府信息公開和市12345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轉辦事項的辦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相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並監督實施;負責機關接待、後勤保障及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區水務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工資職稱、幹部隊伍建設、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幹部教育培訓、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編制本部門預決算,提出水務財政預算資金安排建議,並統籌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管理;承擔區級水務資金及水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局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擬訂全區水務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組織、指導編制城鄉水務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務建設投資計畫相關工作;負責全區水務行業的綜合統計分析。擬訂全區水務發展有關政策;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參與協調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和監督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水事糾紛調處有關工作;負責水務系統普法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全區水務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區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監督水利工程的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監督水利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工作;負責全區水利工程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招商引資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組織落實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
(二)水資源管理辦公室。負責實施全區水資源的統一配置調度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負責發布水資源公報;參與水價管理、改革和水生態環境補償的有關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負責全區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指導中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和雨洪資源開發利用工作。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和水生態建設工作;組織實施重點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項目;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實施工作。指導農村水利和農村水電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工作。負責全區供水行業的監督管理,指導村鎮供水工作。負責全區排水和污水處理行業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村排水和污水處理工作。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重要水務工程建設。
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指導河道、湖泊(水庫)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負責推進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調度督導和檢查考核等工作,承擔區河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水閘等水利工程的安全鑑定等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利工程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指導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