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邢家渡引黃灌區管理辦法

《濟南市邢家渡引黃灌區管理辦法》在2005.03.16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邢家渡引黃灌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5年03月16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經2005年2月17日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以發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邢家渡引黃灌區管理,充分發揮灌區工程設施的綜合效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東省灌區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水利局是邢家渡引黃灌區的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邢家渡引黃灌溉管理處(以下簡稱灌區管理機構)負責灌區的具體管理工作。
濟陽縣、商河縣、天橋區水務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引黃灌溉及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灌區管理機構應當保護和改善灌區生態環境,推廣灌渠襯砌防滲、管道輸水、噴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技術,與縣(區)水務部門協作,做好節水示範和沿渠堤防綠化工作。
第四條 灌區的開發、建設,必須服從灌區發展規劃。
新建、改建、擴建灌區工程,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規劃設計,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報批和實施。
第五條 經確權劃界的輸水乾渠、灌區輸沙渠、沉沙池、乾渠截鹼溝、管理站等,屬灌區工程管理範圍。
第六條 在灌區工程管理範圍內,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一)非法拆解或者移動乾渠閘門、機泵等工程設備及界樁標誌等附屬設施;
(二)違法實施爆破、採礦、取土、打井、挖洞等作業;
(三)擅自墾植、放牧、開溝、建窯;
(四)向渠道內排放污水、廢液,傾倒工業廢渣、垃圾等廢棄物;
(五)擅自開啟提水閘門、機泵或者設定阻水設施、提水設施;
(六)破壞、盜伐堤防林木;
(七)在渠堤行駛重型機械、超重車輛。
第七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山東省灌區管理辦法》的規定,經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乾渠、渡槽、閘壩等工程管理範圍的相連地域劃定保護範圍。
在保護範圍內,未經批准不得從事打井、鑽探、爆破、挖築魚塘、採礦、取土等活動。
第八條 灌區分乾渠(含支渠)及附屬設施由所在縣(區)水務局負責管理和維護。
灌區斗農渠及附屬設施由所在鄉(鎮)水利站負責管理和維護。
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斗農渠以下的田間工程及其配套設施,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合理分攤用工和維護費用。
第九條 灌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灌區發展規劃,劃定清淤棄土的遷占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遷占範圍內修建永久性建築或者種植生長期較長的樹木。
灌區管理機構對主幹渠清淤棄土占壓的灌區工程管理範圍以外的農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條 灌區施行計畫供水。各縣(區)水務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需要灌溉水量,向灌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由灌區管理機構根據申請情況和水源條件,編制年度供水計畫,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組織實施。
年度供水計畫指標確需調整的,必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一條 灌區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用水定額管理規定,在灌區供水期間,按照供水計畫實施供水,並計量到分乾渠。
各縣(區)水務局、鄉(鎮)水利站按照供水計畫分別負責計量到支渠、斗農渠。
第十二條 引水水量小於每秒30立方米時,灌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用水單位的灌溉面積、供水流量大小,採取輪灌方式供水,並將輪灌的時間安排提前三日書面告知用水單位。
第十三條 灌區管理機構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供水價格標準和各縣(區)實際用水量向各縣(區)水務局計征水費。
鄉(鎮)水利站按所在鄉(鎮)灌溉用水量計征水費並上繳縣(區)水務局。
第十四條 灌區管理機構徵收的水費應當用於黃河水源費、灌區工程管理維護、主幹渠清淤、清淤棄土占壓的土地租賃和節水灌溉技術推廣工作。
第十五條 灌區的清淤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
主幹渠清淤所需資金由市和受益縣(區)按比例承擔。分乾渠(含支渠)、斗農渠清淤所需資金分別由受益的縣(區)、鄉(鎮)承擔。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攔截或搶占水源,破壞用水秩序。
第十七條 縣(區)水務局未按期足額向灌區管理機構交納水費,經催繳無效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應繳水費三倍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影響水利設施運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觸犯有關法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灌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專門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有關法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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