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權力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1.會同有關部門對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年度核驗。
(三)加強的職責。
1.推進就業創業,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
2.最佳化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流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3.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和區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健全人力資源市場監管體系,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創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職業培訓制度,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負責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負責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的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收繳、支付、管理、運用的政策和辦法;編報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擬訂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傷病殘鑑定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五)負責政府人才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人才發展中長期規劃,協調落實人才引進有關規定,參與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評價和資格考試工作;健全落實博士後制度;協調推進全區人才服務體系建設;推進職業資格制度改革;擬訂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六)負責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的管理和聘任制公務員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完善公務員行為規範,推動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根據上級部署負責組織全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負責指導協調全區公務員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依法辦理區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區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擬訂有關人員調配和安置政策,並按規定和部門分工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省和濟南市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安置政策。
(七)貫徹落實上級部門有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擬訂企業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
(八)綜合管理全區引進國外智力、赴國(境)外培訓和國際人才交流工作;擬訂全區引進國外智力規劃、政策和管理辦法;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並監督實施;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我區工作或定居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與港澳台專家交流事宜;指導全區引進國外智力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工作。
(九)負責全區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指導全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參與擬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安置計畫。
(十)指導全區農村富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貫徹落實上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研究解決勞動人事爭議重大問題;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和集體契約的審查工作;負責企業政策性人員的安置和調配工作;擬訂改制企業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指導改制企業完善職工安置方案,審核企業改制涉及的勞動保障等事項;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0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宣傳、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政務公開和區12345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轉辦事項的辦理工作;推進電子政務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的建設、組織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資福利、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組織和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落實情況的督察督辦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相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各類任務指標考核及相關統計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宣傳工作;負責相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協調辦理工作。
(三)財務審計科。
負責部門預決算的編制、審核、匯總上報工作,加強財務管理,做好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監管和財務審計監督工作。
(四)就業促進科。
擬訂全區就業創業和農民工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推動落實農民工相關政策,協調解決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區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創業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市場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五)社會保險科。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區關於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政策和標準並進行監督檢查;擬訂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六)公務員管理科(掛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牌子)。
負責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的管理和聘任制公務員的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組織管理全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完善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公務員的日常登記、備案管理、培訓、考核、交流、表彰獎勵、懲戒等工作;依法辦理區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區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方案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擬訂事業單位推行人員聘用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等工作;負責企事業單位聘用契約制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自聘人員審批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全區計畫分配軍轉幹部及隨遷隨調家屬子女的安置、管理服務、待遇落實及維穩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相關規定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相關工作人員調配工作;配合編制部門擬訂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年度增人計畫;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幹部人事業務統計、幹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訂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相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牽頭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工作;擬訂全區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競聘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申報、評審、考核認定、考試等工作;負責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以及博士後工作站的推薦及綜合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區專業技術人才規劃、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負責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的年度考核及統計工作。
(八)工資福利科。
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改革和調整方案的編報、實施和監督檢查;根據上級政策擬訂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意見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上級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及工齡計算的政策規定,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統一發放及工資變動的審核、審批;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政策的落實;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負責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幹部退休審批;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因病或特殊工種工作人員退休審核、審批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區機關事業單位退(離)休幹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實。
(九)勞動關係科(掛行政審批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區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實施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工作;擬訂全區職業技能競賽辦法、規定並組織實施;審查認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和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資格,並對其實行監督管理;擬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擬訂全區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實施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監督落實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編制城鎮退役士兵政策性安置計畫;負責辦理企業政策性人員的安置和調配計畫。
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日常辦理工作;組織推動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
(十)勞動監察科(掛勞動監察大隊牌子)。
擬訂全區勞動保障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監督檢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受理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檢舉或控告,依法行使勞動監督檢查及行政處罰權;指導和監督全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負責接待、辦理相關民眾來信來訪和上級有關轉辦信訪件及信息的反饋;負責本系統社會穩定、應急管理和風險評估的組織協調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定行政編制27名。領導職數核定局長1 名、副局長3 名;科長(主任)10名。
黨的組織、紀檢監察、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等機構設定及人員配備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