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被申請人職責。
(二)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貫徹執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健全人力資源市場監管體系。
(三)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創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職業培訓制度,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負責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落實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收繳、支付、管理、運用的政策和辦法;編報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擬訂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政府人才綜合管理工作;參與擬訂人才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辦法;參與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評價和資格考試有關工作;落實博士後有關制度;協調推進全區人才服務體系建設;推進職業資格制度改革;擬訂全區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落實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規定。
(六)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省、市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落實有關人員調配和安置政策。
(七)貫徹落實上級部門有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
(八)綜合管理全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組織赴國(境)外培訓和國際人才交流工作;落實全區引進國外智力規劃、政策和管理辦法;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並監督實施;貫徹執行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我區工作或定居政策;協調與港澳台專家交流事宜;推動全區引進國外智力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工作。
(九)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安置和培訓工作;指導全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參與擬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安置計畫。
(十)指導全區農村富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落實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和集體契約的審查工作;做好企業政策性人員的安置和調配工作;指導改制企業完善職工安置方案和勞動保障等事項;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信息
李旭區委組織部副部長,區人社局局長、黨委書記
主持區人社局全面工作,分管辦公室。
胡敏區人社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負責人社局黨建工作。負責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機關作風建設、群團等方面的工作,協助李旭同志處理人社局日常工作。
孟凡倫區人社局副局長、就業辦主任
主持就業辦全面工作,分管財務工作。
張林忠區人社局調研員
負責農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新農村建設中區人社局承擔的工作,分管農保處。負責局長安排的有關工作。
楊春林區人社局調研員
負責勞動維權、依法行政、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勞動監察大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勞動關係科。
劉俊林區人社局調研員
負責醫保、機關保險等方面的工作,分管機關保險辦、醫保辦。
張勇區人社局副局長
負責工資、職稱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工資福利科、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徐勇區人社局副局長
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公務員管理科,協助李旭同志做好人事管理工作。
孫魯智區就業辦副主任
協助孟凡倫同志做好就業辦日常工作,分管失業科。
高培海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院長
主持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全面工作。
許秀梅區醫保辦主任
主持區醫保辦全面工作。
趙鳳香區就業辦副主任
協助孟凡倫同志負責財務工作。
於立傑區人社局副調研員
主持人才交流中心全面工作,協助孟凡倫同志分管職業介紹中心,協助徐勇同志做好人事管理方面的工作。
何莉區居民養老保險服務中心主任
主持區居民養老保險服務中心全面工作。
周俊生區機關保險辦主任
兼任辦公室主任。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9個職能科室和區勞動就業辦公室、區醫療保險辦公室、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事業辦公室、區居民養老保險服務中心、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區培訓考試中心。
(一)辦公室(掛財務審計科牌子)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督查、信息宣傳、文書檔案、綜合統計、安全保密、維護穩定、應急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和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政務公開和12345市民服務熱線轉辦事項的辦理工作;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局機關、局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做好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公務員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全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做好公務員調配工作;完善公務員行為規範,推動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並擬訂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負責指導協調全區公務員培訓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務員的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依法辦理區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區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落實上級公務員考核、獎懲制度,擬訂區政府行政表彰獎勵制度草案,審核以區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事項,指導和協調政府行政表彰獎勵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區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政策、規定,參與擬訂全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按照管理許可權,編制全區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計畫並協調落實;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負責協調軍隊轉業幹部隨遷隨調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指導全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擬訂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競聘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核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競聘、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政策並按規定承辦有關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負責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選調派遣及內調人員安置工作。
(四)勞動關係科(掛行政審批辦公室牌子)
擬訂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方案;擬訂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制度;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參與有關企業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工作;負責辦理企業政策性人員的安置和調配工作。
負責行政審批事項日常辦理工作;組織推動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
負責接待、辦理相關民眾來信來訪;負責上級轉辦信訪件及信息反饋;負責本系統社會穩定、應急管理和風險評估的組織協調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本局科(室),局屬各單位信訪工作。
(五)勞動監察科(掛政策法規科牌子)
擬訂全區勞動保障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監督檢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指導全區勞動監察工作;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指導監督全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處理勞動、人事爭議。
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承擔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及中長期發展規劃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和諮詢工作。
(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擬訂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申報、評審、考核認定等規定並組織實施;牽頭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核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競聘意見並組織實施;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報名、考試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
負責政府人才綜合管理工作;協調推進全區人才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承辦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事項;配合上級部門,做好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我區工作或定居的相關工作;指導推進全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承辦國際交流與合作相關事項;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並監督實施。
負責起草全區高技能人才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選拔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擬訂全區職業技能競賽辦法、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分立、合併、終止審批的事中事後監管。
(七)工資福利科
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擬訂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區直機關、部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統一發放的審核工作;管理區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參與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及工齡計算的規定。
(八)社會保險科
擬訂全區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等各類基本社會保險規劃、政策並組織落實;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指導全區社保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社會保險政策的普及和諮詢工作;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擬訂全區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牽頭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
(九)就業促進科
落實全區就業創業和農民工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組織起草推動家庭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的相關規劃、政策;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推動落實農民工相關政策,協調解決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參與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區就業管理政策;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承辦人才(職業)中介機構的行政許可工作,並對其進行指導、監督;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指導全區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創業工作。
區勞動就業辦公室(正處級)
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區有關就創業方針、政策,落實就創業各項優惠政策;指導或組織開展職業介紹工作;負責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工作;指導或組織開展就創業培訓工作;實施困難群體就業援助工作;承辦區委、區政府及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區醫療保險辦公室(副處級)
負責轄區內靈活就業人員、社會退休人員職工醫療保險的參保登記和信息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和居民醫保基金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市屬以下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工傷保險事務承辦工作;負責全區公費醫療管理工作等。
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事業辦公室(副處級)
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並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意見,組織實施;負責區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費及職業年金的征繳、基金管理及轉移接續工作負責區屬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退職人員條件的覆核、待遇核算和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發放工作;負責區屬機關事業單位調整增加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登記、管理、變更及工作;負責對參保單位繳費基數核查及挪用、冒領養老金的稽查和清理拖欠基金回收工作;負責對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統計信息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政策宣傳工作。
區居民養老保險服務中心(副處級)
承擔全區農民和沒有參加機關、企事業單位保險的其他城市人口的養老保險、保障服務工作,即居民養老保險是國家養老保障工作的兜底性工程。具體來講包括參保人群登記管理、每年保費繳納,個人賬戶管理、每月養老金髮放、喪葬費發放、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被征地農民參保工作,重殘人員、貧困人員養老扶助、重複或冒領養老金的追回以及民辦教師、鄉村醫生補助代發等工作。
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副處級)
承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授權,負責管理仲裁員,組織仲裁庭;管理仲裁委員會的文書;負責勞動爭議及其處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諮詢;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匯報、請示工作;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副處級)
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託,負責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貫徹執行;依法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負責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投訴舉報。
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副處級)
收集、儲備、發布人才供求信息,為企業提供人事人才服務;辦理各類專業技術人才流動手續和求職登記;引導、推薦、辦理各類院校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手續;負責保管引進人才及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的人事檔案;為企事業單位開展各種人事代理業務;負責流動人員出國學習、考察等事項的政審工作;為區街、鄉鎮、民營企業引進技術、項目提供信息服務;為企業引進國外智力進行審核、申報。
區培訓考試中心(正科級)
負責全區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培訓工作人員和專業技術資格培訓考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