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與經濟、社會、城市發展相適應的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敏感、運轉高效的應急體系,切實提高處置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安全和穩定,促進和諧社會的建立。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濟南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事故分級
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按照事故發生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4級:I級(特別重大)、II級(重大)、III級(較大)和IV級(一般)。
1.3.1 特別重大(I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3.2 重大(II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1.3.3 較大(III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3.4 一般(IV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事故分級中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濟南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1.5 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以人為本,預防為主;依法規範,加強管理;屬地管理,條塊結合;快速反應,靠前處置;資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科技,協同應對。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濟南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負責全市較大以上級別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的組織指揮和救援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和濟南高新區管委會要設立相應的組織機構,負責轄區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防範和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組織領導以及較大以上級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協調配合等。
2.2 辦事機構
市安委會辦公室是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的辦事機構,負責接受和辦理向市政府報送的緊急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事項;履行值班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指揮機構
對發生較大(III級)及以上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根據需要可以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由市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擔任, 成員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及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指揮參與現場救援的各單位行動,迅速控制或切斷災害鏈,把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組織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及時向市政府報告事態情況;根據實際情況指揮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負責對事態的監測和評估。
現場指揮部可根據實際需要,下設醫療救護、搶險救援、評估監測、警戒治安、後勤保障和信息發布等組織。
2.4 專家諮詢機構
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工作。
3 運行機制
3.1 監測與預警
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建立監測網路,完善預測預警機制,明確責任和任務,分工負責,實行常規和動態監測和預報。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進行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2 預警級別
預警級別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可能造成的危害範圍、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一般劃分為4級:I級(特別重大)、II級(重大) 、III(較大)和IV(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時,應根據以上標準劃分預警級別。
3.3 預警發布
一般(IV級)和較大(III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預警信息,由市安委會辦公室或縣(市)、區政府負責發布和解除,同時報市政府應急辦備案。重大(II級)和特別重大(I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預警信息,由市安委會辦公室提出預警發布和解除建議,報市應急辦,經市政府領導批准後由市安委會辦公室發布和解除。
事故災難發生時,市安委會辦公室要及時將預警信息通知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相應應急準備工作,同時通過電視、廣播、手機短訊息、各類公共顯示屏、網路等快速傳播方式向公眾進行發布,對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方式進行公告。對造成重大危害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由應急處置指揮部授權,向社會發布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程度、處置的進展情況等。
4 應急回響
4.1 信息報告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立即按程式報告。凡是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各類非法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死亡、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單位負責人應當立即向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個小時;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林業、質監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根據事故的等級按規定立即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時間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接到較大及以上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一般事故(如涉外、群體性、燃氣、毒氣泄漏等)報告後,應立即上報市政府,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同時報市安委會辦公室。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內容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
者瞞報。
事故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採取的措施和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等。
4.2 先期處置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組織當地應急隊伍和有關單位進行先期處置。同時按照有關預案的規定,確定或預測事故類型、危害程度和可能達到的級別,及時向市安監局和市政府應急辦報告。
先期處置的原則是:統一指揮,分級處理;先控制,後處置;先救人,後保財產。
先期處置的主要任務是:封閉現場、疏導交通、疏散民眾、救治傷員、排除險情、控制事態發展等工作。
4.3 分級回響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災難(IV級):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和部門啟動預案,並負責應急救援的處置工作。影響較大或可能演化為較大(III級)以上的,市安委會可派員赴現場進行指導,或派出救援力量和專業技術人員協助處置。
較大(III級)及以上級別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由市安委會負責啟動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4.4 回響程式
(1)當確認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即將或已經發生時,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立即做出回響,按照“統一指揮、屬地為主、專業處置”的要求,立即成立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協調公安、交通、消防和衛生等部門應急隊伍先期開展救援行動。
(2)市安委會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成立現場指揮部,調動有關人員和應急搶險隊伍趕赴事故現場,按照應急處置方案和處置規程,立即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對高危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要在專家指導下進行,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
(3)交通、公安及消防等部門應維護好事故發生地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員疏散、民眾安置等各項工作,盡最大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及時掌握救援工作進展情況,隨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告。
(4)公安、經委、交通、市政公用等部門應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
(5)醫療衛生行政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組織專家和醫療救護隊伍趕赴事故現場,按照“先救命後治傷,先救重後救輕”的原則,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6)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的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並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應立即向市政府報告,請求調配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
(7)發生涉外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時,市外辦、市外宣辦等相關部門和事發地外事部門應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和職責分工,派人參與現場指揮部工作,並負責承辦相關事項。
(8)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或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搶險救援物資及裝備的供應、道路維修、通信設施、組織運送撤離人員及物資, 搶險救援人員的辦公、食宿安排等生活後勤保障。
4.5 應急隊伍
4.5.1 專業應急隊伍
公安、消防、交通、市政公用、醫療救護等專業隊伍,是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基本力量;礦山救護、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等專業隊伍,是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處置的骨幹力量;濟南警備區、武警濟南支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是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處置的後備力量。
4.5.2 應急隊伍調動
一般(IV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時,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預案組織應急隊伍進行處置。
較大(III級)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時,在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自救的同時,由市安委會按照預案調動市級應急救援隊伍進行處置。
4.5.3應急結束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宣布應急結束:
(1)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處置工作已基本結束,次生、衍生事故危害基本消除。
(2)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3)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現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報市安委會批准後,向所屬各專業應急處置機構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4.6 後期處置
4.6.1 善後處理
善後處理工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或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對生產安全事故災難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政府有關部門按規定及時調撥救助資金和物資,並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儘快恢復災區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4.6.2 資金保障
市安委會辦公室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需要,提出項目支出預算,報市財政局審批後執行。
4.6.3 調查總結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後,按照處置許可權,要依法對生產安全事故災難進行調查,及時確定事故性質、原因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屬於責任事故的,對責任主體提出處理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結束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對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全面調查、評估和處置結果,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整改建議,抓好貫徹落實。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各類應急救援隊伍,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和生產狀況積極開展專業技能培訓和演練,並根據預案要求進行短期脫產訓練。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每年要組織1—2次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實戰演練。
應急演練包括準備、實施和總結3個階段。通過應急演練,培訓隊伍、落實崗位責任制、檢驗協同能力、熟悉指揮機制和處置程式, 了解資源需求情況,評價應急準備狀態,檢驗預案的可行性,進一步完善和改進預案。
5.2 教育培訓
市安委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宣傳教育規劃,並負責對管理人員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是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以提高管理人員應付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知識水平和能力。各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負責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培訓。各級各類應急救援人員應進行上崗前和經常性的培訓工作。
5.3 責任與獎懲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生產安全事故災難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並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市安委會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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