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目前已發展近百名會員、二十多家口腔醫療機構和四家口腔科技公司。 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動員全市口腔專業廣大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圍繞我市中心工作任務和科學技術研究重點,積極開展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科技諮詢服務、科技培訓、編輯出版科技期刊和國際民間交流等活動,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市場經濟的結合;反映會員和口腔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會員和口腔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口腔保健意識服務,為口腔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為建設創新新型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協會章程
濟南市牙醫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中文名稱:濟南市牙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Ji Nan Dental Association,縮寫為:JNDA.
第二條 本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從事口腔專業的科技人員,以及相關單位會員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科普性法人社會團體,是濟南市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濟南市科協)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我市口腔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我市口腔科技事業的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自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動員全市口腔專業廣大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圍繞我市中心工作任務和科學技術研究重點,積極開展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科技諮詢服務、科技培訓、編輯出版科技期刊和國際民間交流等活動,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市場經濟的結合;反映會員和口腔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會員和口腔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口腔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濟南市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濟南市民政局。本協會接受濟南市科學技術協會和濟南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事機構的辦公地址:濟南市經七小緯六路匯統大廈2305室。
郵政編碼:250021。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科學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 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推廣醫學新技術、新材料的套用,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三) 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做好社區口腔衛生保健知識的宣傳與教育,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發展同國(境)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 編輯、出版、發行科技書籍報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傳播科學技術信息。
(五) 全市口腔醫療機構及醫師(技師)的道德行為規範,收費價格的合理統一。反映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六) 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促進產學研相結合,促進行業或產業科技進步。
(七) 組織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對國家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國家事務,提出科技建議,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八) 開展表彰獎勵、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培養和舉薦人才。
(九) 開展科學技術方面的論證、諮詢服務,舉辦科技展覽,支持科學研究;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技術評價,參與並承擔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工作。
(十) 舉辦符合學會章程、有利於科學技術發展的社會公益事業。
(十一) 促進學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隊伍建設,使其適應工作的需要和學會的發展。
(十二) 樹立和推廣口腔醫療市場管理理念,保護各口腔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口腔科學的建設和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凡具有一定專業技術職務或專業知識的口腔科技人員、高技能人才、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營口腔診所、民營口腔門診部、民營口腔醫院、綜合醫院口腔科、口腔專科醫院以及在以上機構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技師等口腔科技工作者以及管理工作者。
(四) 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本會會員經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不含團體會員)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受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學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會費表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遇特殊情況,須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遲召開。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副會長)、理事長(會長);選舉(或聘任)罷免(或解聘)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負責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履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除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熱愛祖國,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專業學科和業務領域內有較高造詣的專家、學者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三) 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2周歲;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副理事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制定本會發展計畫及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 聘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適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和社會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社會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計通過。
第四十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會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計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09月25日濟南市牙醫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