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法學會

濟南市法學會

濟南市法學會是中共濟南市委領導的人民團體,是全市法學界、法律界的民眾團體、學術團體和政法戰線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市委和市政府聯繫廣大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加強全市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市、建設法治濟南的重要力量,作為中國法學會的地方組織,由市委有關領導聯繫、市委政法委代管,按照《中國法學會章程》,結合本地實際開展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法學會
  • 外文名:Jinan Law Society
  • 機構類別:學會
  • 地點:濟南市
  • 成立時間:1982年5月
  • 現任會長:姚懷祥
學會簡介,相關訊息,學會章程,主要職責,

學會簡介

濟南市法學會成立於1982年5月,原先由市司法局代管,正處級建制,編制5人。1984年7月和1993年7月,分別進行了第二次和第三次換屆。多年來,法學會緊緊圍繞黨委、政府工作大局,積極開展法學研究,打造出一大批高質量、高品位的研究成果;先後組織20餘人次出訪過7個國家,組織40餘人次考察了20多個省市,積極參與高層次的學術交流;堅持不懈地抓教育、抓發展、抓培訓、抓制度,整體素質逐步提高。2001年2月,市司法局在機構改革中將法學會辦公室撤消。2004年12月13日,市委常委會研究確定,恢復濟南市法學會,正局級建制,配全額預算管理事業編制10名,領導職數配會長1人(正局級),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1人(副局級),由市委有關領導聯繫,市委政法委代管。

相關訊息

在2014年12月12日下午舉行的濟南市法學會第五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上,李占國被聘為濟南市法學會第五屆理事會名譽會長,姚懷祥被選為濟南市法學會第五屆理事會會長。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濟南市法學會是中共濟南市委領導的人民團體,是由全市法學界、法律界及其他從事法律相關工作的人士組成的社會團體和學術團體,是黨委、政府聯繫廣大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市、服務省會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市法學、法律工作者以科學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以繁榮法學研究、推進依法治市、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為主要職責,為發揮省會優勢、發展省城經濟提供法學理論支持和法律服務。
第三條本會由中共濟南市委有關領導聯繫、中共濟南市委政法委員會代管,按照自身職能和工作特點,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章任務
第四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本會會員和推動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學習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更好地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
(二)舉辦法學報告會、講座、研討會等學術活動,組織有關政法、綜治工作人員參加專業培訓,加強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的研討與交流;
(三)對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一些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依法提出工作對策或建議;
(四)開展同境內外法學界、法律界的交流與合作;
(五)發揮本會人才和智力優勢,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
(六)編輯出版法學研究刊物、書籍和資料,建立法學網站,傳遞法學研究信息;
(七)組織評選和表彰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優秀法制論文;向全省、全國推介申報優秀法學法律人才及其研究成果;
(八)指導、協調團體會員單位及專業、專門研究會開展法學研究工作;
(九)及時反映會員和法學界、法律界的意見與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承辦領導機關交辦的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六條凡贊成本會章程、具有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各界人士,經本人申請、本會會長批准,即為個人會員。
第七條贊成本會章程的在濟教學科研、法律院校、黨的有關工作部門和立法、司法、政府法制部門、行政執法單位以及民眾團體和企事業等單位,提出入會申請,經本會會長批准,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會員自願退會時,須書面通知本會;個人會員並應交回會員證。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本會會長批准,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個人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個人會員的權利
1、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或專業、專門研究會舉辦的學習、培訓、學術研討和考察交流等活動;
3、利用本會的圖書資料、出版刊物、法學網站,獲得本會編印的信息資料;
4、優先享受本會服務;
5、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個人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參加本會或專業、專門研究會的學術活動;
3、提供有關資料和論文、論著等法學研究成果;
4、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條團體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團體會員的權利
1、參與本會重大事項的討論;
2、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3、獲得本會編髮的信息、圖書、刊物及其他資料;
4、優先享受本會課題研究立項和法律服務;
5、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團體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組織參加本會或專業、專門研究會舉辦的相關學術活動和其他活動;
3、向本會提供研究成果、信息資料等;
4、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5、按期交納會費。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個人會員代表和團體會員代表組成,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不能少於半數的會員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審議本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本會理事;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的理事組成,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審議本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會長、副會長、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四)確認增補或免除理事。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任期五年。常務理事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始得舉行,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採取通訊形式舉行。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並召集理事會議和會員代表大會;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三)決定增補或者免除理事,並提請下次理事會確認;
(四)組織本會各專業、專門研究會;
(五)聘任副秘書長。
第十四條會長是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督促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簽署本會重要檔案;
(四)其他重要工作。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經會長授權可代行會長部分職權。
第十五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機關的日常工作;
(二)協調本會各專業、專門研究會開展活動;
(三)協調本會副秘書長研究部署相關工作;
(四)處理領導機關和會長交辦的事項。
第十六條本會按照團體會員承擔的任務、個人會員從事的專業和研究志趣,逐步設立各專業、專門研究會。各專業、專門研究會在本會領導下,負責組織相關的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第十七條各縣(市)區在條件成熟時可設立縣(市)區法學會。
第十八條本會根據會員分布情況和實際需要,按地區或部門、單位設立聯絡組,負責與會員的溝通聯繫。
第五章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財政拔款;
(二)會費;
(三)社會資助;
(四)法律服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由本次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修改,本屆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主要職責

(一)組織全市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學習和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學習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憲法法律,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不斷提高政治素質、法律素質和業務素質。
(二)引領、繁榮法學研究,推進法學理論創新、法律制度創新和法治文化創新,促進法學研究成果的推廣和套用轉化,為全市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提供理論支持和智力服務。
(三)參與政治協商、科學決策和民主監督,對全市改革發展和法治濟南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學術研討,提出對策和建議。
(四)組織全市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實際進行調查研究,總結新經驗,反映新情況,研究新問題,加強信息的交流和傳播。
(五)參與全市地方性立法規劃的研究以及法律、法規的諮詢、論證、草擬、修改等工作。
(六)組織開展評選和表彰優秀法學人才和優秀法學成果等活動,營造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良好環境。
(七)開展對外法學學術交流與合作,發揮對外法學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八)參與法治宣傳,主辦法治刊物和網站,編輯出版法學法律圖書、資料。
(九)參與法學教育,培養法學、法律人才。
(十)發揮人才、智力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諮詢、培訓和法律服務,發揮人才庫和思想庫的積極作用。
(十一)指導、協調團體會員的工作,發展中國法學會地方會員,做好本會所屬研究會的監督、服務、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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