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房屋安全鑑定管理辦法

濟南市房屋安全鑑定管理辦法

《濟南市房屋安全鑑定管理辦法》是為規範濟南市房屋安全鑑定活動,加強房屋安全鑑定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濟南市實際制定。經2017年1月10日濟南市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由濟南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1月24日發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房屋安全鑑定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濟南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7年1月24日
  • 實施日期:2017年3月1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第 256號
《濟南市房屋安全鑑定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月10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濟南市代市長 王忠林
2017年1月24日

政策全文

濟南市房屋安全鑑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房屋安全鑑定活動,加強房屋安全鑑定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本市市轄區(含濟南高新區)內依法建成的房屋進行安全鑑定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安全鑑定,是指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對房屋結構完損程度或者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查勘、鑑別、檢測、評定的活動。
第四條 房屋安全鑑定活動,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準確、統一規範的原則。
從事房屋安全鑑定的機構獨立開展房屋安全鑑定活動,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鑑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市市轄區範圍內房屋安全鑑定活動。
第六條 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一)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二)地基基礎、匪淚糠牆體或者其他承重構件出現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情形的;
(四)戒謎遙晚對承重結構進行拆除或者改造的地臘臘;
(五)存在其他安全隱患需要鑑定的。
第七條 房屋安全鑑定申請由房屋所有權人向房屋安全鑑定主管部門提出。
房屋屬於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實際使用人提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實際使用人提出。
房屋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由合法占有該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
房屋存在第六條規定情形,危及利害關係人安全的,利害關係人也可以提出房屋安全鑑定申請。
第八條 房屋安全鑑定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具備房屋安全鑑定專業能力且信譽良好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供申請人選擇。
申請人可以從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中自主選定房屋安全鑑定機構。
第九條 房屋安全鑑定申請人應當與承接房屋安全鑑定業務的機構簽訂委託協定。
第十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按照委託協定約定的時限組織現場查勘作業。
現場查勘作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
查勘作業結束後,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房屋安全鑑定報告》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確殃拜章她定所查勘房屋的安全等級。對被鑑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根據危險等級分別提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應當由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機構負責人簽字並加蓋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公章。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經營管理單位、房屋捉剃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鑑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對房屋採取相應的維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條 進行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針對可能因施工影響房屋安全的情況制定相應的工程防護預案:
(一)錘擊預製樁施工,距最近樁基一倍樁身長度範圍內的房屋;
(二)開挖深度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邊兩倍基坑深度範圍內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構施工,距洞口邊緣一倍埋深範圍內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處於爆破安全距離範圍內的房屋;
(五)地下管線、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中處於設計影響範圍內的房屋。
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對前款所列房屋進行跟蹤監測,並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 對受到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設影響出現裂縫、變府葛堡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實際使用人要求房屋安全鑑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第十五條 學校、幼稚園、醫院、養老院、文化體育場館、大型商業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築物屬於下列情形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鑑定:
(一)設計使用年限過半且仍在使用的,每滿十年應當進行一放酷套次房屋安全鑑定;
(二)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每滿五年應當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鑑定。
前款規定人員密集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築物,出現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未能依照規定委託房屋安全鑑定的,由房屋安全鑑定主管部門組織房屋安全鑑定。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在出具《房屋安全鑑定報告》的同時,將《房屋安全鑑定報告》報送房屋安全鑑定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房屋安全鑑定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屋安全鑑定報告》的內容納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資料庫,供公眾查詢。
對鑑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復鑒。危險房屋的復鑒工作由市房屋安全檢測鑑定中心負責。
經復鑒,屬於應當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安全鑑定主管部門應當向房屋產權人出具《危險房屋通知書》,在危險房屋現場設定警示標識,同時書面告知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並通過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本市對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採取名錄推薦方式。申請從事房屋安全鑑定業務的鑑定機構,應當向市房屋安全鑑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申請納入房屋安全鑑定推薦名錄的鑑定機構,應當向房屋安全鑑定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二)鑑定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
(四)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註冊結構工程師等在崗專業技術人員名冊及相應勞動契約、社會保險證明、身份證、執業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和資料複印件;
(五)房屋安全鑑定技術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等材料。
第十九條 房屋安全鑑定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予以登記並納入推薦名錄管理。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因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資質、場所、房屋安全鑑定人員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房屋安全鑑定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向社會公布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推薦名錄。記錄並公布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的基本信息以及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和誠信經營的情況、受表彰或者因違法被通報查處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房屋安全鑑定主管部門應當對納入推薦名錄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下列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一)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登記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情況;
(二)房屋安全鑑定技術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房屋安全鑑定作業的技術管理和鑑定質量保證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實施房屋安全鑑定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房屋安全鑑定主管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安全鑑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將相關違法違規信息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將其從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推薦名錄中刪除,不再列入推薦名錄,並向其上一級資質主管部門通報其違法違規情況:
(一)申請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現場查勘作業的;
(三)未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出具鑑定報告或者出具虛假鑑定報告的;
(四)鑑定結論存在嚴重錯誤的;
(五)未按要求履行信息變更手續的。
第二十四條 軍產、宗教產及文物建築的房屋安全鑑定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縣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濟南市房屋安全鑑定管理辦法》解讀
一、哪些房子需要鑑定
所謂房屋安全鑑定,是指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對房屋結構完損程度或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查勘、鑑別、檢測、評定。
辦法明確指出,在用房屋存在以下五類情形,應當進行安全鑑定:
1、達到設計使用年限;
2、地基基礎、牆體或其他承重構件出現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情形;
3、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情形;
4、對承重結構進行拆除或者改造;
5、存在其他安全隱患需要鑑定。
舉個例子,地震中的房屋,牆體、樓板等出現了裂縫,承重樑柱出現了傾斜、變形,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鑑定。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住處附近有工程建設項目在進行深基坑作業,而樓房出現了地基開裂、沉降、牆面裂縫等情形,也應該及時進行房屋安全鑑定;如果發現鄰居在進行“破壞性裝修”,有砸掉承重樑柱等嚴重破壞房屋主體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壽命的情形,也應當及時申請房屋安全鑑定。
二、誰來申請安全鑑定
房屋安全鑑定申請人,可以是房屋產權人,可以是實際使用人比如租戶,也可以是房屋代管人或公房經營管理單位,還可以是利害關係人。沒有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房屋,由合法占有該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申請,比如新買的房屋,尚未辦理“小證”或者過戶手續,買房人如果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可以提出鑑定申請。
另外,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建築物,如學校、幼稚園、醫院、養老院、文化體育場館、大型商業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交通樞紐,設計使用年限過半且仍在使用的,或者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但仍需繼續使用的,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也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鑑定,前一種情形應當每十年進行一次鑑定,後一種情形五年一次。
三、如何進行安全鑑定
根據辦法,進行房屋安全鑑定,大體步驟如下:
1、申請人從主管部門公布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中自主選定鑑定機構;
2、申請人與鑑定機構簽訂房屋安全鑑定委託協定;
3、鑑定機構組織現場查勘作業;
4、鑑定機構向申請人出具《房屋安全鑑定報告》,並根據房屋安全危險等級,提出處理建議(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整體拆除);
5、鑑定機構將《房屋安全鑑定報告》報送主管部門登記;
6、主管部門將《房屋安全鑑定報告》內容納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資料庫供公眾查詢;
7、主管部門組織對危房進行復鑒;
8、復鑒屬於應當停止使用或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主管部門向房屋產權人出具《危險房屋通知書》,在危險房屋現場設定警示標識,書面告知房屋所在地街辦(鄉鎮),並通過管理信息平台進行公示;
9、相關方面根據處理建議對房屋採取相應的維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
四、如何防範施工影響
為防止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對臨近房屋造成不利影響,辦法特別規定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採取相應措施,制定工程防護預案,並在施工期間自行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相應房屋進行跟蹤監測。不同施工作業需要監測的房屋分別是:
1、錘擊預製樁施工,距最近樁基一倍樁身長度範圍內的房屋;
2、開挖深度為3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邊兩倍基坑深度範圍內的房屋;
3、地下隧道、盾構施工,距洞口邊緣一倍埋深範圍內的房屋;
4、爆破施工中處於爆破安全距離範圍內的房屋;
5、地下管線、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處於設計影響範圍內的房屋。
辦法規定,對受到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設影響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實際使用人要求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五、如何管理鑑定機構
根據辦法,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作為房屋安全鑑定的主管部門,將建立統一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推薦名錄,並對納入名錄內的鑑定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對存在以下行為的鑑定機構,主管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並通過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對相應機構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曝光;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將被踢出推薦名錄,其違法違規情況還將被通報給上一級資質主管部門,由後者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1、申請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
2、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現場查勘作業;
3、未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出具鑑定報告或者出具虛假鑑定報告;
4、鑑定結論存在嚴重錯誤;
5、未按要求履行信息變更手續。
市民通過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不僅可以查詢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基本信息、從業人員基本情況,還能不定期了解鑑定機構的誠信經營情況,受表彰或被通報查處情況,從而在需要鑑定時,選擇專業能力強且信譽更好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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