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引進海內外高層次人才綠色通道服務暫行辦法

首次進境的個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攝像機、照相機、攜帶型收錄機、攜帶型雷射唱機、攜帶型計算機每種1件;日常生活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廚房用品等);其它自用物品(國家規定應當徵稅的20種商品除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引進海內外高層次人才綠色通道服務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0年4月7日
  • 生效日期:2010年4月7日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濟南市引進海內外高層次人才綠色通道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
濟政辦發〔2010〕2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濟南市引進海內外高層次人才綠色通道服務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組織實施。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濟南市引進海內外高層次人才綠色通道服務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方便海內外高層次人才來濟南創新創業,根據《中共濟南市委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的意見》(濟發〔2009〕5號)和《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濟南市引進海內外高層次人才規定的通知》(濟政發〔2009〕1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市引進的海內外高層次人才(以下簡稱高層次人才)憑市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小組辦公室出具的相關證明,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綠色通道服務。
第三條綠色通道服務包括:
(一)出入境服務。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有效期2年以上、5年以下的多次入境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申請次數不限。可由本人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公安部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緊急申請,視情在1-3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戶籍辦理。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濟南落戶的,由入戶人到市公安局提出申請,市公安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三)工商服務。高層次人才申辦企業,註冊登記實行即時承辦,限時辦結,並減免登記費用,免費代辦工商登記。辦理企業年檢,實行上門服務。積極為高層次人才投資決策提供行業發展情況等信息諮詢服務。
(四)稅務服務。高層次人才創辦企業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可優先辦理,並提供“一站式”服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當場發放稅務登記證件;落實國地稅聯合辦證制度,一方辦證、雙方認可;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高層次人才創辦的企業在辦理其它涉稅事項時,可享受納稅服務綠色通道服務,優先辦理各項涉稅事宜,並提供預約服務、諮詢服務等個性化服務項目。
(五)海關服務。
1.高層次人才進出境時,海關給與通關便利。對其隨身攜帶的進出境物品,除特殊情況外,海關可以不予開箱查驗。
2.海關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及時辦理高層次人才個人進出境物品審批、驗放等手續。對在節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時間以分離運輸、郵遞或者快遞方式進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況需要及時驗放的,海關可以預約加班,在約定的時間內為其辦理物品通關手續。
3.高層次人才可免稅使用下列科研、教學物品: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用的少量的小型檢測、分析、測量、檢查、計量、觀測、發生信號的儀器、儀表及其附屬檔案;為科學研究和教學提供必要條件的少量的小型實驗設備;各種載體形式的圖書、報刊、講稿、計算機軟體;標本、模型;教學用幻燈片;實驗用材料。
(六)金融服務。
1.各級外匯管理局、外匯指定銀行為高層次人才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優先提供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外商投資驗資詢證、外匯資本金結匯等服務,優先辦理貿易項下進出口托收、信用證、匯款等業務。
2.高層次人才來我市設立的外資、合資、合作企業取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合法人民幣收入,可按有關規定到銀行辦理匯兌手續及相關金融服務。
(七)子女入學。高層次人才的未成年子女,選擇市屬公辦學校(含幼稚園,下同)就讀的,在商定就讀學校後,由市教育局負責安置入學,不得收取政府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選擇民辦學校的,由市教育局負責協調入學,並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八)醫療保健。高層次人才到市衛生局辦理高層次人才醫療保健證後,納入二類保健管理,可憑醫療保健證到市中心醫院等市屬保健定點醫院保健門診就診,安排到保健病房住院治療,每年享受免費健康查體1次。
(九)社會保險。設立高層次人才服務視窗,提供預約服務、業務諮詢等服務項目,各項社會保險業務隨到隨辦。高層次人才可優先辦理社會保險開戶登記,提供櫃員制服務;優先辦理社會保險網上業務,並提供“一站式”服務。
第四條市設立引進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專項資金,鼓勵和吸引高層次人才來我市創新創業。高層次人才獲得專項資金後,由市財政局撥付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或市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小組辦公室指定的部門,並由其根據有關規定撥付給相關單位,落實到引進的各高層次人才。
第五條我市在海外有影響的華人團體或機構設立濟南引進高層次人才海外聯絡處,負責及時反饋國內外人才供求信息,海外高層次人才可直接與各聯絡處聯繫諮詢。
第六條高層次人才在我市創業、服務或工作期間,遇到需要幫助的事宜,由市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辦理。第七條本辦法由市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小組辦公室、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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