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市區道路命名規則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城市道路名稱管理,提升城市道路命名的規範化、標準化水平,充分發揮道路名稱的指位功能和城市名片功能,根據《濟南市地名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一、本規則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城市道路的命名、更名、使用等相關活動。道路命名時,應以快速路、主幹路、中心廣場、標誌性建築、大型立交橋、重要交叉路口等作為道路起始點。較長的道路可根據方便社會使用原則,按照路網形制關係和門牌編碼需要分路段命名,每路段一般不超過10千米。
二、道路命名應體現科學性、規律性、指位性,弘揚泉城文化特色,彰顯省會城市特點,傳承城市文脈和肌理,與濟南歷史文化特徵相結合,注重融入泉文化、舜文化、名士文化、歷史典故等元素。
三、道路通名語詞應準確、規範,與道路的規格、規模、形式等相對應。道路通名應遵循相對統一的等級劃分,分為大街(大道)、路(街)、巷(胡同)三個等級。道路紅線寬度40米以上,長度5000米以上的城市快速路和主幹路,可用大街(大道)為通名;道路紅線寬度25米-40米,長度500米以上的次幹路,可用路(街)為通名;道路紅線寬度25米以下的支路及城鎮居民生活便道、規模較小的道路,可用巷(胡同)為通名。應控制使用以“大道”、“大街”作為通名。
四、道路專名應反映道路特徵和路網關係,突出指位功能,方便社會使用。同時,應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內涵與時代精神風貌。采詞應健康簡潔、含義明確,符合漢語使用習慣,不得採用損害國家尊嚴、妨礙民族團結、違背社會公德、格調低俗以及易產生誤解和歧義的詞語作專名。
道路專名用字應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不得使用自造字、異體字、廢棄的簡化字以及純數字序詞,避免使用生僻字或方言字。帶有序數的道路名稱,一般應按照自東至西、自北至南的規律有序命名。
五、道路命名一般按照申請、受理、實地踏勘、預命名、審核、論證、公示、審批、發布等程式辦理。
1.道路命名按照“誰建設、誰申報”的原則,由道路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在道路建設項目報建前,向道路所在地區級(含代管鎮、街道的功能區,下同)地名主管部門提出道路命名申請,提交申請報告、道路建設立項批覆檔案、道路規劃圖等相關材料。
2.道路建設所在地區級地名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會同相關部門及道路周邊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進行實地踏勘,繪製道路平面位置示意圖。
3.道路建設所在地區級地名主管部門經初審登記,填寫《濟南市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命名更名申請表》,並會同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相關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以及同級規劃、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提出預命名方案。
4.道路建設所在地區政府(含代管鎮、街道的功能區管理機構)組織有關歷史、地理、人文等方面專家召開評審論證會,研究確定命名方案,報送市地名主管部門。
5.市地名主管部門審核各區報送的道路命名方案,並組織市級地名專家進行研究論證,在公開徵求社會意見無異議後,報請市政府批准。
6.市區內次幹路、支路及其他規模較小的道路名稱,呈報市政府分管領導簽批,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公布。
7.市區內快速路、主幹路及重要區域內道路名稱,呈報市政府主要領導簽批,以市政府名義行文公布。
8.新建重點片區內成規模的重要道路名稱,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後,提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以市政府名義行文公布。
六、經市政府批准使用的道路名稱,為標準道路名稱,具有法定性,受法律保護。
七、因故需要變更調整道路名稱的,申報單位應按照道路命名程式辦理變更調整手續。
八、民政部門應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做好道路命名的審核申報工作,提升地名公共服務水平,並做好歷史地名保護工作;規劃部門負責配合做好地名規劃的組織編制工作,及時提供地名規劃編制所需的有關規劃資料,做到互通信息,積極配合;財政部門負責做好相關資金保障工作;城鄉交通運輸部門、市相關投融資平台負責及時做好道路命名的申報工作,並按要求提報相關資料;規劃、城鄉建設、城鄉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涉及地址名稱時,必須使用標準道路名稱。
九、道路名稱未經市政府審定,不得在正式檔案、新聞報導、廣告宣傳中使用。各類地名標誌和道路導示標誌,必須使用由市政府審定的標準道路名稱。
十、本《規則》自2018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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