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專業技術人員辭職暫行規定》在1988.04.15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專業技術人員辭職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04.15
- 實施時間:1988.04.15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通知》和《關於進一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為改革幹部人事管理制度,放寬搞活對專業技術人員的政策,創造人才合理流動、各展所長的社會條件,促進經濟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辭職包括:(一)辭去所在單位現任職務,保留公職和幹部身份,流動到另一單位工作;(二)辭去公職,自謀職業。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行政機關、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以下統稱專業技術人員)。中、國小教師辭職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辭去現職
第四條 凡在本單位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的專業技術人員,本人要求調到能充分發揮作用的單位工作,流向合理,接收單位同意,本單位無正當理由不放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提出辭去現職。
第五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單位不同意流動,專業技術人員均以申請辭去現職:
(一)從國家行政機關到基層,從國營大中型企業到國營小企業,從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到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從市區到章丘縣、長清縣、平陰縣、歷城區和其他邊遠地區與貧窮山區的;
(二)用非所學、用非所長或單位人才富餘閒置不用,接受單位專業對口和需要的;
(三)對方屬國家、省和市重點建設工程和科技攻關項目急需的;
(四)被市內“三資”企業招聘的;
(五)在原單位待聘;
(六)中標承包、租賃全民、集體和鄉鎮企事業的;
(七)到鄉鎮和區街領辦、興辦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貿易機構,創辦各類中、小型合資企業、股份公司的;
(八)因特殊原因,在現單位不能正常工作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專業技術人員,不準辭職:
(一)在聘用契約期內,單位不同意解除聘用契約的;
(二)國家統一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工作期限不滿五年;吸收錄用幹部在規定服務期限之內;單位出資培訓後培訓契約規定服務期限未滿的;
(三)承擔國家、省、市重點建設工程和科技攻關項目,尚未完成任務的;
(四)從事涉及國家機密、絕密工作,在規定保密期限之內的;
(五)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處理的。
第七條 符合第五條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求辭去現職,可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單位接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應予答覆,逾期不答覆的則視為同意,由其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區、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介紹到接收單位工作,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人事檔案和各種關係轉至接收單位。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辭去現職,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應填寫《專業技術人員辭去現職審批表》,一式三份,審批單位、存入本人檔案、報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備案各一份。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申請辭去現職被批准後,審批單位應發給本人《批准辭去現職通知書》,本人據此辦理工資、黨、團關係轉移證明,到接收單位報到。所在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將辭職人員檔案轉至接收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到批准指定以外的單位工作,其他單位也不得擅自接收辭去現職的人員。
第三章 辭去公職
第十條 除第六條規定不準辭職的人員外,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要求自行開業或自謀職業,可以申請辭去公職。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要求辭去公職,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所在單位填寫《專業技術人員辭去公職審批表》,經主管部門或區、縣人事局審核簽署意見,報市人事局審批簽發《批准辭去公職通知書》。專業技術人員據此辦理辭職手續。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本人所在地區、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
《審批表》一式四份,審批機關、所在單位、本人檔案、主管部門或區、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各一份。
第十二條 被批准辭去公職的專業技術人員,由原單位發給本人辭去公職補助費。連續工齡滿一周年,發給一個月的基本工資,以後按年遞增,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不滿一周年的,不發給補助費。
自動離職的不發給補助費。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辭去公職以後被重新錄用,本人應將在原單位領取的辭去公職補助費如數交給錄用單位,辭職前和錄用後的工齡累積計算。否則,工齡從重新錄用後計算。重新錄用後的工資標準,可參照辭職前的工資標準按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章 辭職紀律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申請辭職,在待批期間應服從所在單位領導,堅守工作崗位,盡職盡責,不得擅離職守。單位領導也不得歧視,應與其他人員一視同仁。
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辭職被批准後,必須妥善辦理移交手續,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科技成果、內部資料和設備、工具、器材等,不得侵犯原單位的經濟技術權益。
第十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辭職後,在未落實新住房前,可以繼續使用原單位住房,並按規定繳納房租費。住房改革後,按新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由單位出資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辭職,凡培訓結業後在單位工作滿三年的,不需繳納培訓費;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繳納全部培訓費;滿一年以上不滿二年的,繳納全部培訓費的三分之二;滿二年以上不滿三年的,繳納培訓費的三分之一。辭去現職的由接收單位繳納,辭去公職的由個人繳納。
第五章 仲裁
第十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因辭職與本單位領導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可按照《濟南市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申請仲裁解決。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