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噴泉管理辦法

《濟南市城市噴泉管理辦法》在1994.10.19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城市噴泉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4年10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4年10月19日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噴泉的管理,提高噴泉景觀效果,美化城市環境,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市區內城市噴泉工程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噴泉系指:本市道路兩側、公共場所、旅遊景點和居住區的綠地內建設的人工噴泉(以下稱公共場所的噴泉),以及單位院內的人工噴泉。
第四條 濟南市園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噴泉的主管部門,各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噴泉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各單位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建設城市噴泉,增加泉城景觀。
第六條 城市噴泉的規劃建設應當堅持高標準、高質量的原則,突出泉城特色,噴泉周圍要合理配置植物,並與環境相協調。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噴泉,由區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統一組織建設。區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將噴泉設計方案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
單位院內的噴泉設計方案,由單位報所在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核,經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
第八條 公共場所的噴泉的噴涌時間在每周六、日和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及全市性重大活動期間,遵守下列規定:
(一)春、秋季節為上午9時至晚19時;
(二)夏季為上午9時至晚21時。
在上款規定時間內,可以適當間隔噴涌。其餘時間可自行確定噴涌時間。
單位院內噴泉的噴涌時間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第九條 對城市噴泉應當本著“誰建設,誰管理”的原則,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管理:
(一)實行專人負責,確保噴泉設施完好無損;
(二)定期換水,保持水體清潔,使泉池內無污物、無異味;
(三)保持泉池周圍花草樹木生長茂盛。
第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給予批評、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並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向泉池內亂扔果皮、紙屑等污物者,處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在噴泉設施及附屬建築物上亂塗、亂畫或張貼廣告者,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損壞噴泉設施、照明、青響設備以及周圍綠地的,處以損失金額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十一條 損壞噴泉設施,擾亂城市噴泉周圍公共秩序,觸犯治安處罰有關規定者,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執行罰款,必須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款收入須全部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濟南市園林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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