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
激勵性股票期權由限制性股票期權發展演化而來。一部比較完備的激勵性股票期權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1.股票期權的贈與計畫必須是一個成文的計畫,並在該計畫實施前的12個月或之後12個月內,得到股東大會的批准。
2.股票期權計畫實行10年後,自動結束。如果要繼續實行,必須再次得到股東大會的批准。股票期權計畫的開始日期以實行日或股東大會通過日中較早者為準。
3.從股票贈與日開始的10年內,股票期權有效。超過10年期後,股票期權過期,任何人不得行權。
4.股票期權不可轉讓,除非通過遺囑轉讓給繼承人。
5.在股票期權贈與日,如果某高級管理人員擁有該企業10%以上的投票權,則未經股東大會特批,不得參加股票期權計畫。
由於激勵性股票期權的授予價格一般等於或高於授予日股票市場價格,因此在很長一段時間裡,一直屬於一種可享受稅收優惠的股票期權工具。
內容
激勵性股票期權的操作與其他種類的期權相似,公司給予雇員在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股票的權力。在激勵性股票期權中,包括對期權的結構以及股票何時能夠轉讓的限制。雇員將會選擇在公司股票的市場價值高於行權價格時履行期權,這時若股票價格上升,雇員就能獲得股票市價與行權價之間的差額收益。
在雇員被授予期權或行權時,其收益不會被確認為普通收入(雖然行權價與股票市之間的差額是影響稅負的重要項目之一),公司也無須在發放現金薪酬時進行會計處理;也就是說,股票期權在授予時,不會給公司帶來費用。在股票被轉讓時,雇員需要納稅。此時,採取法定轉讓方式轉讓所得的收入將被確認為資本利得;採取非法定轉讓方式轉讓所得的收入將部分被確認為資本利得,部分被確認為普通收入。
因此,確認什麼樣的行為屬於激勵性股票期權標的股票的轉讓行為是非常重要的。通常“轉讓”指任意形式的出售、交換、贈與或法定所有權的轉移一些不會被確認為轉讓行為的例外情況包括:該轉讓的股票是某死者所有並已成為某項財產的抵押時;或者該股票是作為遺產或遺贈轉讓時;或者轉讓行為屬於如公司股票結構的重組之類的非認定性轉讓行為時;或者是由於離異導致的股票在配偶之間的轉移時;或者股票由個人所有轉變為合夥所有時;或者某一無償債能力的個人由於破產將股票轉移給託管人時。
相似概念區別
激勵性股票期權與非法定股票期權的區別
激勵性股票期權和員工股票購買計畫期權分別是法定(標準)股票期權之一,他們和非法定(標準)股票期權一起共同構建了股票期權的基本類型體系。對激勵性股票期權和非法定股票期權進行特徵的分析和比較,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兩者存在著如下明顯的區別。
1.概念的內涵不同
激勵性股票期權是指符合國內稅務法第422款規定的、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股票期權。而非標準股票期權是指不符合國內稅務法第422款和第423款規定的、不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股票期權。
2.行權價的限制不同
激勵性股票期權的行權價不得低於授予日公司股票的公允市場價值。且如果激勵性股票期權的獲授者已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票,則其行權價不得低於授予日公司股票公允市場價值的l10%。非標準股票期權的行權價則沒有這些限制,即非標準股票期權的行權價可以低於、等於、高於授予日公司股票公允市場價值。
3.股票期權的年度行權額限制不同
激勵性股票期權在第一年,可以行權的股票期權的總額最多不能超過10萬美元。而非標準股票期權則沒有年度總行權額的限制。
4.股票期權的行權納稅不同
激勵性股票期權的行權不需要納稅,而非標準股票期權的行權則必須納稅,且必須按照期權股票的公允市場價值與行權價的差額繳納一般收入所得稅。
5.期權股票出售繳納的應稅所得額不同
激勵性股票期權股票銷售時,繳納資本收益稅,應稅所得額為銷售股票時期權股票的公允市場價值與期權行權價的差額。而非標準股票期權股票銷售時,也要繳納資本收益稅,但應稅所得額為銷售股票時期權股票的公允市場價值與以前行權日期權股票的公允市場價值的差額。
6.納稅環節個數不同
激勵性股票期權的納稅環節只有一個,就是在激勵性期權股票出售環節納稅(繳納資本收益稅)。而非標準股票期權的納稅環節有兩個:一是在行權環節納稅(繳納一般收入所得稅),二是在期權股票出售環節納稅(繳納資本收益稅)。
相似概念比較
激勵性股票期權和非標準股票期權的優劣勢分析
從員工角度來看,激勵性股票期權具有明顯的稅收優惠的優勢,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納稅推遲的優惠在出售股票之前,員工不需要支付稅收。這意味著在執行期權時,員工不需要納稅,把納稅韻時問推遲到激勵性期權股票的出讓環節。
二是納稅的低稅率優惠激勵性股票期權的另一個主要優勢是按照資本收益納稅,而不是按照個人收入繳納所得稅,而一般說來,資本收益納稅率低於個人所得稅率。激勵性股票期權的最大劣勢是限制性條件太強。
其中之一就是期權股票的法定持有期要求:激勵性股票期權股票出讓是否能夠獲得資本收益稅率的待遇,取決於是否按照法定時間持有激勵性股票期權股票。激勵性股票期權股票的法定持有期滿是指從授予期權後滿兩年且行權後滿一年(兩者缺一不可,而非僅僅滿足其一)。非法定的出讓會使得激勵性股票期權轉化為非法定股票期權,繼而喪失激勵性股票期權才能享有的稅收優惠。激勵性股票期權股票出讓是指,對於相應股票所有權的任何形式的出售、交換、饋贈以及合法的轉移。究竟是否要滿足激勵性股票期權的要求,並獲得相應的稅收優惠,還是按照非標準期權處理,都有持有者自己決定。這中問的權衡和取合在於:
一是持有激勵性期權股票達到法定持有期就可享受稅收優惠,但要面臨公司股票價格可能下跌的風險。
二是在有些情況下,持有者的個人收入所得稅率與資本收益稅率可能差別不大,這時就不值得按照法定持有期的要求持有期權股票更長的時間。
另外從公司角度來看,激勵性股票期權不能像非法定股票期權那樣使公司享受到稅收抵免的優惠。
非標準股票期權,沒有法律上特定的限制條件,沒有期權股票法定持有期滿的要求。一旦等待期滿,就可以在任何時間執行股票期權,並任意出售或持有相應的股票。非法定股票期權可以使公司享受到稅收抵免的優惠,因為它可以把員工在行權環節股票公允市場價與行權價的差額作為薪酬費用從應納所得稅的所得額中抵減。但非標準股票期權不能使員工獲得像激勵性股票期權那樣的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