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精神衛生委員會

職責,組成,

職責

a)就關於維護及促進精神衛生之問題,發表意見;
b)就負責採取維護及促進精神衛生之措施或開展有關活動之場所及部門之運作條件,發表意見;
c)推動上項所指場所及部門之間之協調及合作;
d)當為減少受精神紊亂及精神上之無能力影響較大之市民在使用衛生護理服務方面之不公平現象而採取措施時,監察及評估該等措施造成之影響;
e)推動及跟進國際機構通過之措施及提議之執行;
f)為維護精神衛生而提出立法建議;
g)與其他參與培訓之公共部門合作,推動維護及促進精神衛生之設施在運作上所需之技術人員之培訓;
h)監督精神紊亂患者之住院及治療條件,尤其使第四條所訂定之精神紊亂患者之權利獲得尊重;
i)促使編制關於維護及促進精神衛生之服務之統計數字;
j)就提供精神衛生護理之任何機構之樓宇之建造、擴大及重建計畫,發表意見;
k)協助開展科學研究項目,以及提供在精神衛生範疇內被要求給予之技術援助;
l)與其他部門及機構合作,協助進行屬精神衛生範疇之流行病研究或其他研究。

組成

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a)一名精神科醫生及一名基本衛生護理領域之醫生;
b)一名社會工作局之代表;
c)一名公認傑出之法律專家;
d)一名家屬團體及使用者團體之代表;
e)一至三名被公認享有聲望之人士。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