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投資居留法是澳門政府於1995年3月27日正式頒布的第14/95/M號法令,即 《澳門投資居留法》。4月1日正式生效。法令規定,凡在澳門作重大投資者可申請在澳門居留。可視為重大投資項目的包括: ①工業投資,自第一年投產起,其生產值或出口值應等同於本地區工業的平均水平; ②設立具有創新性的工業企業,以促進澳門的經濟發展及多元化; ③對金融、運輸、諮詢及酒店等服務性行業的投資; ④長期投資於不動產或其他有形資產,其金額不低於澳門幣200萬元。重大投資項目的權利人一旦獲準居留,與投資相關的管理和技術人員及其一定數量的直系親屬也可享有居留權。獲準居留者將定期接受審查,違反法律規定者將被取消居留資格。
法令還規定承棵凶局,澳門貿易投資探定講促進局負責審批有關申套欠請的工作,該局在接到申請後30個踏灶擔工作日戶歸棗內要作出相應決定。若批准申請,當局將在7個工作日內發出居留證。1996年4月22日修訂後的 《投資居蒸囑再槳留法》將居留澳門所要求的最潤灑尋低投資額從原來的200萬澳門元降至100萬澳門元,但資金要投資在不動產或其他有形資產的長期投資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