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刑法典、澳門刑事訴訟法典》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作者:趙秉志 編
- ISBN:9787300032399
- 頁數:313
- 定價:17.00元
-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1999-11
- 裝幀:平裝
內容介紹
作品目錄
法律 第11/95/M 號(1995年8月7日)
為核准《刑法典》之立法許可
法令 第58/95/M 號(1995年11月14日)
澳門刑法典
第一卷 總則
第一編 刑法之一般原則
第二編 事實
第一章 處罰之前提
第二章 犯罪之形式
第三章 阻卻不法性及罪過之事由
第三編 事實之法律後果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主刑
第一節 徒刑及罰金
第二節 徒刑之暫緩執行
第三節 假釋
第三章 附加刑
第四章 量刑
第一節 一般規則
第二節 累犯
第三節 犯罪競合及連續犯之處罰
第四節 扣除
第五章 刑罰之延長
第一節 傾向性不法分子
第二節 酗酒者及等同者
第六章 保全處分
第一節 不可歸責者之收容
第二節 業務之禁止
第七章 患有精神失常之可歸責者之收容
第八章 與犯罪有關之物或權利之喪失
第四編 告訴及自訴
第五編 刑事責任之消滅
第一章 追訴時效
第二章 刑罰及保全處分之時效
第三章 其他消滅原因
第六編 犯罪所引致之損失及損害之賠償
第七編 輕微違反
第二卷 分則
第一編 侵犯人身罪
第一章 侵犯生命罪
第二章 侵犯子宮內生命罪
第三章 侵犯身體完整性罪
第四章 侵犯人身自由罪
第五章 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
第一節 侵犯性自由罪
第二節 侵犯性自決罪
第三節 共同規定
第六章 侵犯名譽罪
第七章 侵犯受保護之私人生活罪
第八章 侵犯其他人身法益罪
第二編 侵犯財產罪
第一章 引則
第二章 侵犯所有權罪
第三章 一般侵犯財產罪
第四章 侵犯財產權罪
第三編 危害和平及違反人道罪
第四編 妨害社會生活罪
第一章 妨害家庭罪
第二章 偽造罪
第一節 引則
第二節 偽造檔案
第三節 偽造貨幣、債權證券及印花票證
第四節 偽造壓印 法碼及相類物件
第五節 共同規定
第三章 公共危險罪
第四章 妨害交通安全罪
第五章 妨害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寧罪
第五編 妨害本地區罪
第一章 妨害政治、經濟及社會制度罪
第二章 妨害國家及國際組織罪
第三章 妨害公共當局罪
第四章 妨害公正之實現罪
第五章 執行公共職務時所犯之罪
第一節 引則
第二節 賄賂
第三節 公務上之侵占
第四節 濫用當局權力
第五節 違反保密及棄職
法令 第48/96/M號(1996年9月2日)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
引則及一般規定
第一部分
第一卷 訴訟主體
第一編 法官
第一章 審判權及管轄權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牽連管轄權
第二章 無管轄權之宣告
第三章 管轄權之衝突
第四章 迴避、拒卻及自行迴避
第二編 檢察院
第三編 刑事警察機關
第四編 嫌犯及其辯護人
第五編 輔助人
第六編 民事當事人
第二卷 訴訟行為
第一編 一般規定
第二編 行為之方式及檔案處理
第三編 行為之時間
第四編 行為之告知及為作出行為而作之傳召
第五編 無效
第三卷 證 據
第一編 一般規定
第二編 證據方法
第一章 人證
第二章 嫌犯、輔助人及民事當事人之聲明
第三章 透過對質之證據
第四章 透過辨認之證據
第五章 事實之重演
第六章 鑑定證據
第七章 書證
第三編 獲得證據之方法
第一章 檢查
第二章 搜查及搜尋
第三章 扣押
第四章 電話監聽
第四卷 強制措施及財產擔保措施
第一編 一般規定
第二編 強制措施
第一章 可容許之措施
第二章 採用措施之條件
第三章 措施之廢止、變更及消滅
第四章 申訴之方式
第五章 因違法或不合理之剝奪自由之損害賠償
第三編 財產擔保措施
第五卷 與本地區以外當局之關係
第一編 一般規定
第二編 對非由澳門法院宣示之刑事判決之審查及確認
第二部分
第六卷 初步階段
第一編 一般規定
第一章 犯罪訊息
第二章 保全措施及警察措施
第三章 拘留
第二編 偵查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偵查之行為
第三章 偵查之終結
第三編 預審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調查行為
第三章 預審辯論
第四章 預審之終結
第七卷 審 判
第一編 先前行為
第二編 聽證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初端行為
第三章 調查證據
第四章 聽證之檔案處理
第三編 判決
第八卷 特別訴訟程式
第一編 簡易訴訟程式
第二編 最簡易訴訟程式
第三編 輕微違反訴訟程式
第九卷 上 訴
第一編 平常抗訴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單一程式
第二編 非常抗訴
第一章 司法見解之定出
第二章 再審
第十卷 執 行
第一編 一般規定
第二編 徒刑之執行
第一章 徒刑
第二章 假釋
第三編 非剝奪自由刑罰之執行
第一章 罰金之執行
第二章 緩刑之執行
第三章 附加刑之執行
第四編 保全處分之執行
第五編 財產之執行
第十一卷 司法稅及訴訟費用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