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刑事起訴法庭

澳門刑事起訴法庭隸屬於葡萄牙法務部,主要任務是保證訴訟程式按葡萄牙有關法典執行,在司法警察司的協助下,對刑事案件進行初級偵訊,有權發出“入屋搜査令”和“拘捕令”等司法令狀。但沒有審判權。檢察官在刑事起訴法庭代表葡政府參與調查工作,提出起訴書,交由澳門法院審判。該法庭有3名法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澳門刑事起訴法庭
  • 外文名:Macao Criminal Court
  • 簡介澳門行使一般審判權的第一審法院
  • 設立時間:1976年
簡介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初級法院內部除可設立專門管轄法庭及特定管轄法庭之外,原刑事起訴法庭的制度繼續保留。
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29條的規定,刑事起訴法庭的職權主要有兩項:第一,在刑事訴訟程式中行使偵查方面的審判職能、進行預審以及就是否起訴作出裁判;第二,對徒刑及收容保全處分行使管轄權,如給予及廢止假釋,終止、重新審查、複查及延長收容等。
刑事起訴法庭現時共有三名法官。刑事起訴法庭辦事處的監管由屬該法庭編制的法官根據法律的規定輪流負責管理,為期三年,並由年資最久的法官開始及按年資順序輪流擔任。
刑事起訴法庭以專門庭的方式運作,現時共設有行政中心及兩個分庭。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