澂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共澂江縣委、澂江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澂江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澄發〔2015〕12號),設立澂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為澂江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加掛澂江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澂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全面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行政管理職責。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承接的職責
1.承接戶外廣告登記、變更的審批職責。
2.承接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職責。
3.承接《藥品經營許可證》(零售)核發的職責
4.承接上級市場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授權或委託的行政審批許可權和日常監管工作。
5.根據國家、雲南省和玉溪市的規定,需要承接的其他職責。
(三)整合的職責
1.整合行政審批與行政許可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構建新型市場準入機制。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推動工作重心從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後監管轉變。
2.整合申訴舉報機制,構建統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申訴舉報體系,完善申訴舉報網路,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
3.整合市場執法力量,加強和完善市場執法體系,構建市場監管長效機制,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四)增加的職責
1.增加依法開展企業信息公示工作,推動建立企業經營異常目錄的職責。
2.增加指導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開展黨建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的職責
1.加強個體工商戶、企業生產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職責。
2.加強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監督管理職責。
3.加強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職責。
4.加強涉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商)品質量和食品藥品安全的監管職責。
5.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
6.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完善藥品標準體系、質量管理規範,最佳化藥品註冊初審和有關行政許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藥品風險預警機制和對地方的監督檢查機制,構建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機制。
7.加強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建設,建立完善技術支撐保障體系,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8.規範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推動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懲處力度。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全縣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涉及縣級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類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並監督管理。
(三)依法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四)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並協調推進食品安全規劃;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推動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按規定負責食品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依法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組織實施食品安全宣傳、培訓工作。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市場監督管理職責。
(五)依法承擔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管責任;負責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交易行為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管職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推進政府企業信用、行業信用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人員主體資格及其直銷行為,依法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負責各類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牽頭協調職責,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負責受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申訴和舉報工作。
(七)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規範契約行為,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實施契約格式條款備案,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八)負責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保護商標專用權。引導企業申報省著名商標、市知名商標;保護特殊標誌、認證標誌;負責地理標誌產品、商標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九)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承擔產品質量風險監控、監督抽查工作;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後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十)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和量值傳遞工作;負責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一)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管理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組織協調技術性貿易措施的應對工作;承擔企業產品(不含食品)標準備案工作,指導企業標準化工作。
(十二)管理和指導質量工作。負責質量巨觀管理和產品(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產品(商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受委託組織協調較大產品(商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和缺陷產品(商品)召回制度。
(十三)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負責對特種設備生產(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等環節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項目的監督管理;按規定許可權組織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四)負責管理合格評定工作。負責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和監督認證市場行為;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推進實施國家相關產業政策。
(十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工作。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註冊的有關工作和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建立健全藥品安全應急體系;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執業資格和醫藥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認定製度。
(十六)組織實施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範和質量標準。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監督管理城鄉集貿市場的中藥材交易;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及戒毒藥品的監督管理。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及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政審批項目,以澂江縣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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