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澂江縣委、澂江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澂江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澄發〔2015〕12號),設立澂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澂江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加掛澂江縣人民防空辦公室、澂江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牌子。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職責。
2.取消城市公交線路的確定職責。
3.取消對供水、供氣、排水及污水處理檢測單位資質的核准職責。
4.取消村鎮建設綜合開發資格證書審查職責。
5.取消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或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職責。
6.根據國家、雲南省、玉溪市和澂江縣的規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劃入的職責
劃入澂江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三)承接的職責
1.承接開發項目總建築面積在十萬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職責。
2.承接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選址審批職責。
3.承接單體建築面積在5000平方米或建築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職責。
4.承接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新建民用建築的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審批(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築的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初審上報)職責。
5.承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繳納和減免的管理職責。
6.承接人民防空工程改造、拆除審批(市級部門批准改造、拆除的項目除外)職責。
7.承接防空通信警報設施監管職責。
8.根據國家、雲南省和玉溪市的規定下放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其他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推進新型城鎮化,提升城鄉人居環境。
2.加強城鎮棚戶區改造和城市節水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地方性規定;組織編制相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本縣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集鎮規劃和村莊規劃、專項規劃、人民防空建設中長期發展計畫、人防專業規劃、重要經濟目標防護規劃等規劃的編制、報批,並對城市規劃區域內實施管理,根據城鄉發展情況,適時組織調整和修訂有關規劃;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建設用地及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包括建築、構築、道路、管線及其它工程)以及提供規劃條件,負責組織建設工程規劃核實。
(三)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的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節能項目。
(四)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職責。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
(五)承擔城鎮住房建設、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職責。擬訂城鎮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鎮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申報和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並監督實施。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標準定額、招標投標工作;起草施工、建設監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監督管理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和市場;起草勘察設計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七)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運營和應急管理;負責城市建設管理及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八)承擔規範村鎮建設的職責。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村鎮農村住房建設、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環境治理、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負責農村民居通用圖的推廣;指導重點小城鎮、特色城鎮和旅遊小鎮建設。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職責。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調查處理。承擔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防空領域執法稽查職責;制定執法稽查的相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十)擬訂省級風景名勝區和城市園林綠化發展規劃,負責縣域省級風景名勝區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批工作。
(十一)負責管理全縣城市供水、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負責城市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綜合管理、垃圾、污水處理和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建築工程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職責。負責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工作;指導和組織震後恢復重建工作;負責震後應急搶險的相關工作;負責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監督管理。
(十三)承擔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擬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從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培訓;負責受理、調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來信來訪、糾紛和矛盾。
(十四)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綠化、市政公用設施、房地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五)行使受權的其他城市綜合執法權和行政處罰權。
(十六)負責人防工程的行政審批、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備案、工程維護與管理的監督檢查、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制定防護措施、應急方案並監督實施;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配合參與搶險救災和應對突發事件的有關工作;負責建設人民防空指揮、通信、警報和信息系統,為防空防災提供保障;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普及防空防災知識,提高民眾防護技能。
(十七)承擔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政審批項目,以澂江縣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