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二)負責推進統籌城鄉建設。執行統籌城鄉建設政策;擬訂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研究;指導村鎮建設工作;牽頭負責“宜居潼南”建設。
(三)負責培育和規範城鄉建設投融資市場。負責城市建設配套費等的徵收和管理;會同縣財政部門籌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編制收支年度計畫,經縣政府批准後安排下達;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及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概預算的監督管理。
(四)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市場的責任。執行勘察、設計活動政策;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從業資質和資格;負責工業和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和城市地下空間的綜合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城市雕塑工作。
(五)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的責任。執行建築活動政策;管理建築活動從業資質和資格;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質量、安全、工程監理、工程保險、工程擔保、竣工驗收等工作;監督管理建築材料、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施工準入;指導新型建材和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推廣;負責監督執行工程造價定額。
(六)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執行建設工程招標政策;管理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和造價諮詢機構資質;監督建設工程契約;管理評標專家庫;監督管理建設工程交易市場。
(七)負責縣重點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執行重點工程建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重點工程項目;參與重點工程項目前期工作和資金平衡工作;負責或參與重點工程施工管理和突發事件的處理;負責縣重點工程建設的目標考核;負責重點工程的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
(八)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負責政府投資的房屋和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負責城市基礎設施維修;負責城市照明設施建設管理;負責城鎮園林綠化項目審批,負責縣城規劃區園林綠化建設;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儲備和前期工作;指導風景名勝區建(構)築物建設,指導歷史文化名鎮保護建築修復建設。
(九)負責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建設的監督管理。執行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建設政策;負責組織實施城鎮住宅區建設;負責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項目轉讓和項目資本金管理;牽頭城市危舊房改造工作。
(十)負責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執行村鎮建設政策;指導村鎮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指導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組織村鎮建設試點,指導市級中心鎮和重點示範鎮建設和管理;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城鄉建設科技進步的責任。執行科技發展政策;組織重大科研項目公關和科技成果鑑定;負責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套用;負責行業信息化、建築智慧型化等管理工作;負責推進成品住宅建設和住宅產業化工作。
(十二)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的責任。執行建築節能政策;負責建築節能技術推廣;負責建築節能審查;管理建築能效測評標識;指導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指導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負責推進綠色建築工作;指導新型建材、環保建材和建築機械與設備等的認證、研發,指導牆體材料革新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承擔城鄉建設系統培訓和引進人才工作;承擔建築工程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開展城鄉建設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科室
(一)綜合科
1、負責機關黨務和文秘、機要、保密、宣傳、信息、網路系統、後勤管理工作;
2、負責城鄉建設系統的人力資源和機構編制管理、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組織等工作;
3、負責系統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4、負責協調機關黨支部和工會、婦委會、團總支日常工作; 5、承辦機關職工學習、培訓和黨組中心組學習工作;
6、牽頭人民代表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統籌城鄉和科技教育科
1、編制科技發展、經濟技術政策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2、指導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鎮保護和建設;
3、負責城鄉建設的項目策劃和建委實施項目的立項、可研、行政許可等施工前準備,項目實施技術指導,工程概預算管理,建設項目施工和監理等經濟契約審核工作;
4、管理建設科研項目及經費,指導科技成果鑑定、轉化、推廣套用工作;
5、參與建委實施的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和工程決算,負責建設項目決算資料初審工作;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計畫財務科
1、配合財政部門籌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和編制收支年度計畫工作;
2、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及其他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
3、負責機關財務和建設系統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管理系統單位財務和審計工作;
4、負責城鄉建設投融資管理工作,制訂城市建設配套費的徵收和管理、使用辦法,負責鎮建設配套費使用情況的監管;
5、負責組織和管理、使用建設資金,參與系統經濟契約管理;
6、負責城市建設綜合(建築、房地產、基礎設施、新農村建設等)統計工作;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建築管理科
1、編制建築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制定和落實產業政策;
2、監督管理建築市場和建築工程監理、保險、擔保、建築機械和建築材料、設備的推廣和施工準入等行為;
3、管理建築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
4、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建設工程竣工備案;
5、承擔建築業崗位培訓工作,管理農民民工工資保障金,協助處理工程款拖欠問題;
6、負責建築行業統計和建築施工、開發企業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
7、指導建築業協會工作;
8、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勘察設計和住房建設科
1、執行勘察、設計諮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住房建設與房地產開發建設政策,編制城鎮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建設的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
2、管理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項目轉讓、項目資本金;負責房地產行業統計工作;
3、培育和規範房地產開發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勘察、設計的市場和質量,管理設計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
4、負責建設工程初步設計管理和施工圖審查備案工作;
5、負責推進綠色建築,建築節能技術認定和設計審查、建築能效測評標識的監督管理;
6、指導全縣危舊房改造、城鎮住宅區建設,承擔推進成品住宅建設和住宅產業化工作;
7、指導房地產開發協會工作;
8、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科
1、組織實施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2、監督和組織縣重點工程的實施,承擔重點工程的統計和信息上報工作;
3、會同相關部門確定重點工程項目,監督執行重點工程建設政策,參與重點工程項目前期工作和資金平衡,監督縣重點建設項目實施、協調和目標考核工作;
4、負責社會事業專項補助資金項目的監督管理;
5、負責縣城規劃區內基礎設施的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地下管網建設;
6、負責監督管理城市雕塑;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村鎮建設科
1、擬訂村鎮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2、承擔縣城鎮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3、負責鎮街建管辦(科)人員培訓和業務指導;
4、指導村鎮人居環境改善、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和管理,村鎮新農村規劃、年度計畫編制和實施,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管理工作;
5、指導市級中心鎮和重點示範鎮建設,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6、負責村鎮建設統計工作;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民眾工作科
1、負責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組織指導幹部下訪民眾工作;
2、負責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督查督辦信訪積案及群體性問題;
3、負責調查研究民眾思想動態和民眾工作情況,分析研判社情民意;
4、負責民眾工作宣傳、民眾工作幹部培訓、民眾工作網路建設;
5、負責探索民眾工作新方法、新經驗、豐富、發展、創新民眾工作形勢和內容;
6、負責重大事項的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監察室
1、負責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及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政令暢通;
2、負責行政監察、廉政建設工作;
3、負責效能監察、執法監察和糾風工作;
4、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審計、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5、負責信訪舉報、違法違紀案件查辦工作;
6、負責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考勤、年度考核工作。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宜居潼南建設辦公室
1、承擔宜居潼南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事務;
2、編制宜居潼南建設總體規劃和工作計畫、管理制度,收集掌握鎮街和相關部門、縣直事業單位宜居潼南建設開展情況,研究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工作建議;
3、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宣傳工作,督辦領導小組決定事項;
4、總結和推廣工作經驗,指導示範點建設工作;
5、負責宜居潼南建設信息報送工作;
6、組織宜居潼南建設建設的統計和考核工作;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