潤雨計畫

潤雨計畫是指使用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資助學校或相關單位教育發展中遇到的特殊困難或突發緊急事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潤雨計畫
  • 實施部門財政部教育部
  • 委託部門: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
  • 資助對象:特殊困難或突發緊急事件
第一章 總 則,資助對象,申請辦法,評審與資金撥付,資金管理,監督檢查,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潤雨計畫(以下簡稱潤雨計畫)的管理和實施,確保資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有關項目資金管理的要求與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潤雨計畫由財政部、教育部委託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負責具體操作。
第三條潤雨計畫的管理和實施堅持“公開透明、量入為出、突出重點、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有關潤雨計畫的所有宣傳材料,均需註明“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的字樣。

資助對象

第五條潤雨計畫的資助對象為學校或相關單位教育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難,或政府資金一時不能馬上撥付到位的突發緊急事件。在同等困難條件下,潤雨計畫將優先考慮處於農村地區、貧困地區、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學校和相關單位。
大範圍的特大自然災害,按國家的統一部署開展救助,不在潤雨計畫資助範圍。
潤雨計畫的具體資助範圍為:配合政府,重點支持一些地方發展學前教育,購買兒童讀物及對家庭經濟困難兒童等予以補助;因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須對死傷師生緊急救助行動予以資金補貼的;因家庭經濟特別困難而須對剛考取大學的學生到校報到交通等費用予以補助的;因發生局部傳染性疾病,須對相關學校或單位採取的應急措施予以資金補貼的;因種種原因導致相關學校或單位房舍倒坍、須對相關師生及其他人員採取的緊急安置措施予以資助的;因局部性水災、旱災及其類似天災,須要對相關學校或單位予以資助的;因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推廣進校園,須對相關學校或單位予以資助的;因其他特殊情況,須對相關學校或單位實施一次性緊急資助的。

申請辦法

第六條 凡符合第五條規定的學校或相關單位,既可直接向基金會提出書面申請,亦可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向基金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報告中應詳細說明申請理由、申請資助內容、申請資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信息。
情況緊急時,基金會可直接派人到現場了解情況,落實資助相關事宜。

評審與資金撥付

第七條潤雨計畫資金的撥付程式為:財政部撥付教育部,教育部撥付基金會,基金會撥付學校和相關單位。
第八條基金會按“特事特辦”的原則,以最快的速度,組織對潤雨計畫申請者的資格進行評審。獲得最終評審通過的學校和相關單位,基金會將與其簽訂資助協定。為使所簽協定便於執行、監督並具有法律權威性,該協定視情況,既可由基金會與學校和相關單位直接簽訂,亦可由基金會與學校和相關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簽訂。協定中將明確規定簽字雙方的責任與義務。基金會將定期在網站上公布受資助學校和相關單位名單、資助內容、資助標準等信息。
第九條對獲得資助的學校和相關單位,資助款將按雙方簽訂的協定規定,由基金會一次或多次直接撥付到學校或相關單位。特殊情況下,亦可由基金會先行撥款,之後再補簽協定。
第十條各學校和相關單位,均要建立潤雨計畫受資助檔案。協定文本及相關資金的簽收、使用、執行情況等資料要保存3年以上,以備基金會和有關部門檢查。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潤雨計畫資金的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任何人、任何部門都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或拖延支付,不得利用資助資金進行任何形式的投資,以確保資金安全。
第十二條基金會和相關學校、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均要對潤雨計畫資金實行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不得與其他資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十三條潤雨計畫資金由基金會根據實際需要,安排當年支出。如有結餘,結轉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四條潤雨計畫資金使用情況要接受國家審計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基金會要向社會公告資助資金的具體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相關學校、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實施潤雨計畫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對資助資金的專款專用負全責。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財政部、教育部將加強對基金會潤雨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為:
1.基金會是否建立專賬管理資助資金,是否專款專用;
2.基金會是否按協定及時直接將資助資金撥付到受資助單位;
3.基金會在潤雨計畫執行過程中是否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況。
第十七條基金會必須加強對相關學校、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潤雨計畫執行、落實情況的日常檢查與監督。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為:
1.相關學校、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是否建立專賬管理資助資金,是否專款專用,是否有截留、擠占、挪用等情況;
2.相關學校、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對資金使用情況和相關檔案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具體操作規程是否達到本辦法的要求;
3.相關學校、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在潤雨計畫執行過程中是否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況。
第十八條潤雨計畫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截留、擠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資助資金,或弄虛作假等問題,基金會將會同有關方面嚴肅查處。責任在相關學校、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的,除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領導、人員責任外,將終止潤雨計畫在相關學校、單位的執行,並追回有關資金。對違規行為,一律通過網上通報或內部通報的形式,予以批評。
第十九條基金會應定期向財政部、教育部匯報潤雨計畫的執行、落實、檢查、評估等有關情況。同時,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財政部、教育部報送上一年度潤雨計畫的資金使用、組織實施等情況;於每年6月30日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潤雨計畫的資金使用、組織實施等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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