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聯村

潘聯村

桐廬縣瑤琳鎮潘聯村位於瑤琳鎮東部,現有人口856人。緊依六千年文明的方家洲文化遺址。傍分水江,自然風光秀麗,四周青巒疊嶂,激流飛泉,茂林青藤,跌宕生姿,地表形勝奇秀,四季瓜果飄香。赤洲嶺雲霧縈繞、洞家坑泉水叮咚、瑤母灘蘆花芬芳、分水江萬年流淌。兩岸阡陌縱橫。沙灘交錯,小橋流水,古樟茂盛,河流蜿蜒,轄區內有紅石灣蕩船、浪石金灘漂流、赤洲嶺歌唱、楊家坪放牧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潘聯村
  • 行政區類別:村
  • 所屬地區:中國華東
  • 車牌代碼:浙A
考古發現,領導班子,村規民約,

考古發現

2009年4月,桐廬縣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時,普查隊到潘聯行政村實地走訪調查,根據村民提供的線索發現方家洲遺址。普查隊通過地表採集情況,判斷遺址大致沿分水江呈條帶狀分布,從採集的遺物實地判斷,這是一處新石器時代的石器加工場。出土文物石錛最多,從出土文物看,很多為石器加工工具,比如石錘、石砧、磨石等。石砧,是石頭做的砧板,墊在下面,方便砸磨石器。加工的產品,主要是石錛,還有少量石斧、石刀、石鉞(音同“越”,長柄斧頭)等。石錛(音同“奔”),是史前十分常見的勞動工具,類似鋤頭,可以劈木材、翻土。
潘聯村

領導班子

村黨總支書記:  徐洪展
潘聯村
村委主任:  周根水
婦女主任:  王銀英
統計員:  周建軍

村規民約

為了穩步推進我村新農村建設的步伐,進一步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穩定,樹立良好的民風、村風,創造安居樂業的社會環境,促進經濟發展,建設文明衛生新農村,按照 “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要求,制定本村規民約。
一、社會治安
1、每個村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自覺維護法律尊嚴,積極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2、村民之間應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打架鬥毆,不酗酒滋事,嚴禁侮辱、誹謗他人,嚴禁造謠惑眾、撥弄是非。
3、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擾亂公共秩序,不阻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
4、嚴禁偷盜、敲詐、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嚴禁賭博、嚴禁替罪犯藏匿贓物。
5、嚴禁非法生產、運輸、儲存和買賣爆炸物品;經銷煙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須經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批准。不得私藏槍枝彈藥,拾得槍枝彈藥、爆炸物品,要及時上繳公安機關。
6、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水利、道路交通、供電、通訊、生產等公共設施。
7、嚴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準隱匿、毀棄、私拆他人郵件。
8、嚴禁私自砍伐國家、集體或他人的林木,嚴禁損害他人莊稼、瓜果及其他農作物,加強牲畜看管,嚴禁放浪豬、牛、羊。
對違反上述社會治安條款者,觸犯法律法規的,報送司法機關處理。尚未觸犯刑律和治安處罰條例的,由村委會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1、加強野外用火管理,嚴防山火發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離火滅,嚴禁在將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戶內、院落內,定期檢查、排除各種火災隱患。
3、加強村落防火設施建設,定期檢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證消防用水正常。
4、對村內、戶內電線要定期檢查,損壞的要請電工及時修理、更新,嚴禁亂拉亂接電線。
5、加強村民尤其是少年兒童安全用火用電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全體村消防安全知識水平和意識。
三、村風民俗
1、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移風易俗,反對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為,樹立良好的民風、村風。
2、喜事新辦,喪事從儉,破除陳規舊俗,反對鋪張浪費、反對大操大辦。
3、不請神弄鬼或裝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動,不聽、看、傳淫穢書刊、音像,不參加邪教組織。
4、建立正常的人際關係,不搞宗派活動,反對家族主義。
5、積極開展文明衛生村建設,搞好公共衛生,加強村容村貌整治,嚴禁隨地亂倒亂堆垃圾、穢物,修房蓋屋餘下的垃圾碎片應及時清理,柴草、糞土應定點堆放。
6、建房應服從建設規劃,經村委會和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統一安排,不得擅自動工,不得違反規劃或損害四鄰利益。
違犯上述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出具檢討書,情節嚴重的交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四、鄰里關係
1、村民之間要互尊、互愛、互助,和睦相處,建立良好的鄰里關係。
2、在生產、生活、社會交往過程中,應遵循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發揚社會主義主義新風尚。
3、鄰里糾紛,應本著團結友愛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村調解委調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樹立依法維權意識,不得以牙還牙,以暴制暴。
五、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家庭關係。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對包辦干涉,男女青年結婚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覺遵守計畫生育法律、法規、政策,實行計畫生育,提倡優生優育,嚴禁無計畫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家庭暴力
5、父母應盡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破除生男才能傳宗接代的陋習。子女應盡贍養老人的義務,不得歧視、虐待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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