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政務服務條例

《漳州市政務服務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2年11月24日,福建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批准《漳州市政務服務條例》。

《漳州市政務服務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漳州市政務服務條例
  • 批准時間:2022年11月24日
  • 施行時間:2023年1月1日
發展歷程,條例全文,條例解讀,

發展歷程

2022年8月30日漳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2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提高行政效能,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務服務,是指行政機關和其他負有政務服務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政務服務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的申請,依法辦理相關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政務服務中心是指集中辦理政務服務的綜合性工作場所。
本條例所稱政務服務平台是指線上辦理政務服務的信息化平台。
第三條 政務服務工作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依法誠信、公開公正、廉潔規範、高效便民的原則;踐行“馬上就辦、真抓實幹”精神,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創新體制機制,深化“放管服”改革,為推進區域治理現代化提供有力支撐。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政務服務工作的領導,健全市、縣(區)、鄉(鎮、街道)政務服務體系,推動政務服務向村(居)延伸,分級負責、協同聯動,構建高效運行的政務服務體系。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機構,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和管理進駐本級政務服務中心運行的政務服務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制定政務服務中心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推行政務服務事項全流程網上辦理、移動掌上辦理、自助終端辦理等線上辦理渠道;
(三)建立政務服務現場監督、行政效能電子監察、辦件抽查制度、“一號制”管理、第三方評估等多元化監督評價體系;
(四)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受理有關政務服務的投訴舉報並及時回復處理結果;
(五)承擔政務服務中心視窗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業務培訓、評先評優、績效考評、年度考核等工作;
(六)指導下級業務工作;
(七)完成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確保進駐的政務服務事項在政務服務中心實質運行。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本級政務服務中心設定政務服務視窗,嚴格按照政務服務標準化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二)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本機構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事項和人員管理;
(三)遵守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機構管理制度,配合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機構處理相關投訴舉報;
(四)開展本機構派駐政務服務中心視窗工作人員業務培訓;
(五)完成其他政務服務工作。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確定熟悉業務、經驗豐富的在編人員進駐政務服務中心視窗工作。派駐政務服務中心視窗工作人員一般保持二年以上,派駐期間不再承擔本機構其他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實現政務服務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
政務服務機構的政務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與政務服務平台實現數據交換。
第八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政務服務中心和政務服務平台集中統一辦理,鼓勵申請人通過政務服務平台提出申請。
第九條 通過政務服務平台已經提交電子申請材料的,政務服務機構不得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交內容相同的紙質申請材料。政務服務機構能夠通過數據共享獲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供,但信息有誤的除外。
符合法律規定的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等可以作為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材料。
第十條 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行政許可事項外,政務服務機構對能夠通過事中事後監管達到行政許可條件且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行政許可事項,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告知承諾的方式辦理。
第十一條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編制可容缺受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明確政務服務事項的主要申請材料、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和補件管理要求,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主動精準推送惠企政策,實現符合條件的企業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政策。
第十三條 最佳化項目審批流程,推行聯合踏勘、聯審聯辦、重點重大項目一次性聯合告知和審批節點預安排等方式,提高政務服務效能。
有關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參加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機構組織的項目現場聯合踏勘,需要及時出具意見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有關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參加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機構依申請組織召開的聯審聯辦會議,並出具書面意見;業務牽頭部門應當出具書面總結意見。
有關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參加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機構召開的重點重大項目一次性聯合告知、審批節點預安排會議,向申請人出具書面一次性告知單,並按照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機構確定的審批節點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推行工程建設項目模擬辦件服務。政務服務機構應當編制模擬辦件服務事項清單,明確模擬辦件服務事項申請條件、辦理流程和環節,並向社會公布。
申請人可以先行申請模擬辦件服務事項,政務服務機構可以依照申請啟動模擬辦件,對申請材料的規範性、完整性等形式內容進行技術性審查,待具備全部法定條件後,模擬辦件可以轉換為正式辦件。
第十五條 探索推進一業一證審批模式改革,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將一個行業準入涉及的多張許可證整合為一張行業綜合許可證,並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發放。
第十六條 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提供就近集中辦理勞動就業、社會救助、計畫生育、社會福利、醫療保障、養老服務、涉農補貼、戶籍管理、市場管理、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等與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政務服務事項,具備條件的可以由村(居)便民服務站代辦。
第十七條 政務服務中心應當結合實際,為申請人提供以下便利服務:
(一)為軍人、老弱病殘孕等群體優先提供綠色通道服務;
(二)對確實行動不便的民眾,提供上門服務;
(三)合理提供錯時、延時、預約和節假日等服務。
第十八條 強化12345政務服務熱線建設和管理,提升受理、轉辦、辦結、研判、督辦等工作質量和智慧型服務水平。
第十九條 政務服務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關於縣(區)人民政府職責的規定,適用於市屬開發區(投資區)管理委員會。
供水、電力、燃氣、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中介服務機構等開展與政務服務相關聯的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條例》的制定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貫徹了全過程民主的立法理念,是漳州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落實“三提三效”的重要舉措,對於促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和提升政務服務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圍繞市委、市政府最佳化營商環境,服務新發展格局主題,堅持問題導向和“小切口、真管用”的原則展開立法,全文共二十二條。第一條至第六條規定了漳州市政務服務立法的目的、概念界定、基本原則、政府職責、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機構職責、政務服務機構職責,進一步釐清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機構與各進駐單位的職責邊界;第七條至第十五條規定了政務服務平台、集中統一辦理、線上辦理、告知承諾制、容缺受理、免申即享、最佳化流程、模擬辦件和一業一證等內容;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了就近辦理和便利服務,有效落實便民措施,打造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第十八條規定了強化政務服務熱線建設和管理;第十九條規定了政務服務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法律責任;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參照適用、制定配套實施細則和法規施行時間等事宜。《條例》明確,縣(區)人民政府職責的規定適用於市屬開發區(投資區)管理委員會;供水、電力、燃氣、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中介服務機構等開展與政務服務相關聯的活動參照執行。
《條例》的出台將推動漳州市政務服務更標準、更規範、更便利,全面提升政務服務質量,推動營商環境不斷最佳化,切實解決企業和民眾辦事難、辦事慢、辦事繁等問題,進一步提高企業和民眾的滿意度和獲得感,更好服務漳州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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