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漳州市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實施時間是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政策對象是漳州市大學生,政策內容是醫療保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漳州市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 政策對象:漳州市大學生
  • 政策內容:醫療保險
基本信息,基本原則,參保範圍,資金籌措,辦理參保和繳費,醫療保險待遇,

基本信息

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漳州市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漳政辦〔2009〕15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高等院校: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若干意見》(閩政辦〔2009〕118號)精神制定的《漳州市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並將正式實施,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漳州市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若干意見》(閩政辦〔2009〕118號)精神,進一步做好大學生醫療保障工作,制定本辦法。

基本原則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總體要求,將我市轄區內在校大學生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範圍。
(二)重點保障大學生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並繼續做好日常醫療工作,逐步提高醫療保障水平。
(三)建立健全醫療保險資金籌集機制和費用分擔機制,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大學生予以重點補助。
(四)大學生醫療保險執行《漳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漳政辦〔2008〕75號),實行屬地管理,由漳州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承辦。

參保範圍

(一)在我市行政轄區內的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辦高校、獨立學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高校下設獨立辦學的分校、二級學院)、科研院所(以下統稱“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自辦理入學手續之日起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從參保之日起享受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大學生包括以上高校中的僑、港、澳、台大學生,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脫產、業餘、函授形式學習)以及進修、網路、廣播電視等學校的學生,也不包括外國籍學生。
(二)大學新生入學前已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在當年度保險期內可繼續享受原參保(參合)地的相應待遇。新生入學當年參加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的,可以按規定繳納當年9月至12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並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大學生在大學畢業、結業、肄業或按學籍管理規定被註銷學籍的,辦理離校手續當年已繳納本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保險期內繼續享受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超出醫療保險期限的,終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已參保大學生按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休學手續的,休學期間繼續享受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畢業後穩定就業的,應當隨同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屬於城鎮靈活就業的,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回鄉創業的,可繼續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也可選擇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未就業的,可以選擇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資金籌措

(一)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補助標準,按照我市中小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應標準執行。即:每人每年120元,其中政府補助82元,參保個人繳納38元。
(二)個人繳費原則上由學生個人負擔,有條件的高校可對學生繳費給予補助。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參保所需個人繳費部分,占在校生總數20%範圍內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照高校隸屬關係由財政給予全額補助,超出範圍部分由所在高校予以補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包括重度殘疾的學生、享受低保待遇的學生和其他符合《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財政廳關於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教學[2007]32號)規定認定標準的在校學生,由學生提供符合規定的、能確認其身份的相關憑證,所在學校進行審核匯總後報醫保經辦機構確認並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
(三)大學生參保所需政府補助資金(含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個人繳費財政補助部分),按照高校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納入預算安排。其中:
漳州師範學院大學生參保所需政府補助資金,由省級財政(包括中央財政補助部分)負責安排。
市屬高校和民辦高校大學生參保所需政府補助資金,除省級財政補助外,其餘部分由市級財政負責安排。
(四)大學生日常醫療所需資金,繼續按照高校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按照年人均30元標準給予補助。現已享受財政補助的高校高於年人均30元的部分,繼續作為衛生專項經費撥付給高校。
(五)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財政安排的大學生日常醫療補助資金,嚴格執行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

辦理參保和繳費

(一)在校大學生由高校統一組織參保。每學年開學後,大學生持學生證、身份證(法定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兩張一寸白底免冠彩照,並填寫《福建省在校大學生參加醫療保險申請表》,由所在學校負責初審。高校應按醫保經辦機構規定的項目和時間將大學生個人信息匯總後向醫保經辦機構集中辦理參保手續。
(二)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學制繳費。一次性繳納至畢業年度的醫療保險費。繳費年度為新參保當年9月1日至畢業年度的8月31日。各高校應在新生辦理入學手續時一併收取醫療保險費。
大學生已辦理參保或續保登記手續並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當年9月1日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新生入學當年,入學前原已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在當年度保險期內可繼續享受原參保(參合)地的相應待遇;新參保繳費時憑相關參保憑證可扣除當年9-12月的保費。
每年12月31日後入學、轉學、退學的大學生,應及時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請,由高校為其補辦參保或退保手續。

醫療保險待遇

(一)大學生住院(包括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下同)和門診大病,通過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解決。大學生日常醫療,暫實行補助經費由學校包乾使用的辦法。
(二)大學生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大學生門診大病的具體病種,按照我市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應規定執行。
大學生住院和門診大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個人分擔比例,按照我市中小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應標準執行。
(三)參保大學生在校期間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傷害或傷殘列入大學生門診大病病種,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除依法由法定責任人承擔外,其餘部分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四)家庭經濟困難的參保大學生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報銷後,個人負擔仍有困難的,可以通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和社會慈善捐助等多種途徑幫助解決。
(五)參保大學生在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啟動實施之前已參加商業醫療保險且保險契約未到期,其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承保的商業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契約足額支付;保險公司賠付後的餘額部分,再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予以報銷。
六、就醫和結算管理
(一)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診療項目、醫療服務項目以及醫療費用結算,統一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二)大學生寒暑假、因病休學以及在學校規定的教育實習、課題研究、社會調查、短期在外學習等期間居住在統籌區外的,應通過學校大學生醫療保障管理部門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方可到居住地的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予以報銷。
(三)參保大學生在國外或境外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七、組織管理
(一)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門主管,教育、財政、衛生、民政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通力協作,共同做好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工作。
(二)繼續做好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財政安排的大學生日常醫療補助資金由高校包乾使用,套用於在校大學生常見病、多發病等普通門(急)診醫療費用補助,也可用於在校大學生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確保專款專用。當年度補助資金有結餘,可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度超支部分由高校自行解決。
各高校應建立大學生日常醫療補助資金使用的內部控制和財務管理制度,並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大學生日常醫療補助資金使用、就醫管理和醫療費報銷等具體辦法,分別報送市教育局、財政局備案。
(三)各高校應指定一名分管領導和一名相關工作負責人協助做好本校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的宣傳發動、政策諮詢、統一組織大學生參保繳費等工作。
本著方便大學生就醫和學校管理的原則,各高校要加強校內醫務建設,有條件的院校應儘量開設醫務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把符合條件的高校醫療機構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對不具備條件和無醫療機構的高校,可通過委託就近的定點醫療機構等方式和途徑,確保在校大學生及時就醫。
(四)漳州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負責製作漳州市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卡,由所在高校發放。醫保卡製作費用參照《漳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執行。
(五)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將大學生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加強督查。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8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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